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三:张某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2024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利用暑期打工以获取劳动报酬和实习证明为目的,到某文化传媒公司工作,某文化传媒公司也知晓张某为在校学生,到公司工作为了打暑假工,双方无主播合作经纪之意向。虽双方签订《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约定为张某提供演艺经纪事宜,但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张某按约定履行了直播等劳务,张某自主决定直播的内容、形式、场所、时间点,某文化传媒公司对张某的管理和控制明显较弱,双方未在人格上和经济上形成从属性的劳动关系特征,双方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张某向某文化传媒公司提供劳务,应当获得相应报酬。遂判决: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张某劳务报酬2413.38元。宣判后,某文化传媒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驳回上诉,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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