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04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傲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高路359号22幢1单元6-7至6-19号(坤煌佳源2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W3UM0F。
法定代表人:李正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鳌,重庆弘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芯楠,女,199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江苏开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傲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辰公司)与被告汤芯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傲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鳌、被告汤芯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傲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全约主播经纪合同》;2.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00000元;3.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纪公司,经营有虎牙直播APP中名为“傲辰”的公会,被告系虎牙直播平台主播。2021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全约主播经纪合同》,约定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甲方的演艺活动安排,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合同另约定,发生诉讼的,乙方应支付甲方为此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进行直播,每月直播不低于144小时/月,且24天有效直播(6个小时为一天有效),若乙方考核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单方解约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进行直播演绎活动。2021年10月9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但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也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签约费50000元原告并未直接支付被告,系通过打赏及第三方支付的方式支付。
被告汤芯楠辩称,从合同内容来看,原告仅作为被告代理人的身份为被告安排相关直播事宜,双方系委托关系,被告作为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违法要求被告出售淫秽音频,即不按约支付签约费,也不按约对被告进行包装和宣传,基于原告的根本性违约行为,被告也有权单方终止履行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虽载明签约费50000元已付,但合同系网签,被告签订时并未注意此内容,该费用并未实际支付。即便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也明显过高,应以损失的1.3倍予以调整。而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损失的存在,其违约金300000元的诉请不应支持。综上,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全约主播经纪合同》及其附件、《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中国银行收款回单、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虎牙直播APP截图打印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被告有异议的证据为:被告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提供原始载体予以核对)、qq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提供原始载体予以核对)。被告拟证明:原告工作人员存在要求其出售淫秽音频的行为,被告有权终止履行合同。该证据显示:2021年1月13日,微信名为“hu*****”的用户向被告发送消息:“虎牙卖片我们最专业”“主播只要卖,剩下礼包,资源,发奖,我们搞定”。qq名为“想太多会累”的用户曾多次向被告发送音频(音频当庭已无法点播)。
原告质证认为:真实性认可,但关联性不认可,均不足以证明系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发送,且看不出涉及淫秽物品。
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因微信、qq聊天相对方的身份信息无法确认,无法证明其系原告方工作人员,故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25日,原告(甲方、经纪方)与被告(乙方、艺人,艺名大珞珞)通过网络签订《全约主播经纪合同》,由乙方委托甲方作为其全世界范围内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纪人。合同主要约定:1.1甲方担任乙方互联网线上直播经纪、线上演艺、视频直播平台演艺及未来可能涉及到的线下演艺的经纪公司,就乙方的全部直播、演艺事业提供独家经纪代理服务,范围包含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电子竞技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2.1合作期限为34个月,即自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止,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解约,否则视为违约。5.1.5甲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合同,全方位的完成乙方的经纪业务,并为乙方提供相应约定的配套服务,但无需为乙方购买或缴纳社会或者商业保险。5.1.6甲方可依据乙方自身条件及特点制定有关经纪计划,甲方可根据市场需求以及业务发展之需要,对乙方进行相应包装和推广宣传。5.1.10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乙方设立进入往来视频直播间的账户以及后台,并对该账户以及后台享有所有权。5.2.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严格按照合约规定,全面实施为自己进行的业务活动,并遵守合同关于经纪和演艺的约定及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进行的相应安排。5.2.2乙方应参加甲方为其安排的一切线上、线下有偿、无偿的演艺活动、广告代理等一系列活动......。5.2.3乙方可以享有甲方为其策划安排的线上演出、包装等互联网产品宣传推广资源,以及相关培训、直播间设计等......。5.2.5乙方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法、违反法律规定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的表演要求和工作,并有权要求赔偿。6.1乙方解除与虎牙千帆传媒合约所涉及到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签约乙方共计费用80000元,甲方已向乙方支付50000元,合作期间乙方在虎牙直播平台累计收到价值1000000元的付费打赏礼物,甲方再次支付乙方30000元。6.2.2所有乙方所得的收益由甲、乙双方共享,由甲方根据合同第六条所有条目及附件一进行分配。6.4甲方每月应在直播平台方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所得酬金,因直播平台方结算延误致使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支付收益的,不属于甲方违约。7.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000元违约金,若前述违约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补足经济损失......7.1.4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甲方的演艺活动安排,经甲方书面函告后,仍不改正的。7.4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甲方视其情节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如向乙方追索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如产生诉讼的,应向甲方支付为此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7.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约的,应向甲方支付2000000元的违约金......。
合同附件一载明:直播礼物收入(包含直播礼物分成、平台守护等平台礼物有关收入),乙方占纯收入的80%,甲方占纯收入的20%;直播平台,乙方占纯收入的80%,甲方占纯收入的20%;其他经济收入(游戏节目录制、活动通告、电商运营、视频版权运营、自媒体运营等),双方各占纯收入的50%;乙方需按照甲方规定进行直播,每月直播总时长不得少于144小时且24天有效直播(6个小时为一天有效);若乙方考核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单方解约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基于双方约定或本附件产生的一切收益,均以相应平台或第三方的结算数据为准。
被告从2021年7月1日开始在虎牙平台进行直播,2021年9月12日后未再直播,直播粉丝数量为3331。被告直播期间个人收益情况为:2021年7月5420元、2021年8月3900元、2021年9月2140元。该收益情况虽系被告自行陈述,但原告并未予以否认或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被告该陈述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021年8月19日,原告与重庆弘双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委托该所代理本案诉讼,并约定律师费为20000元。2021年9月2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向重庆弘双律师事务转账20000元。2021年9月7日,重庆弘双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开具金额为2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查明,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全约主播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现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全约主播经纪合同》,被告对解除合同无异议,但认为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被告已于2021年9月12日终止履行合同,此后,原告也从未向被告主张过继续履行合同。故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应予以解除。因双方此前并未提及解除合同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合同应自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21年12月15日)起解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围绕该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
首先,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未支付签约费50000元,其有权终止履行合同的问题。本院认为,合同中虽载明签约费50000元已付,但在合同系网络签订,且内容较多的情况下,被告未仔细阅读具体内容而签订亦不违背常理。原告称系通过打赏及第三方支付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该费用,但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及双方的陈述,根据日常经验法则,被告称50000元并未实际支付的可能性更大,本院予以采信。在原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即便终止履行合同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包装、宣传义务,其有权终止履行合同的问题。按照合同5.1.6条、5.1.7条约定,原告应全方位的完成被告的经纪业务,并为被告提供相应约定的配套服务;原告可依据被告自身条件及特点制定有关经纪计划,可根据市场需求以及业务发展之需要,对被告进行相应包装和推广宣传。而从网络主播行业的特点来看,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各式各样的主播在各大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呈现,主播行业呈现出热闹非凡的景象。原告作为专业主播公司,更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主播的培育和打造,以呈现出主播行业百花齐放的态势,而非良莠不齐的局面。如果主播公司与主播签约后,不履行其相应的培育和打造义务,即任由其自身自灭的发展,将不利于主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故,主播公司对签约主播的培育和打造应系其主要合同义务的组成部分。从本案具体情况来看,原告除为被告提供直播号外,并无证据显示其对被告有包装、推广宣传的培养和打造行为,有悖于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况下,被告不应因终止履行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讲,获取利益应建立在履行一定义务的基础之上。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占被告直播收益的20%。如前所述,原告除为被告提供直播号外,并无证据显示其履行了其他合同义务。其仅仅提供直播账户就获取被告直播利润的20%,权利义务存在失衡。在权利义务失衡的情况下,被告选择终止直播以维护自身权益并无不当,不能因此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从双方的合同目的来看,应系达到共赢的合同效果。而从被告的粉丝数量(3331),以及其直播期间收益(2021年7月5420元、2021年8月3900元、2021年9月2140元)来看,在原告不履行其包装、宣传义务的情况下,单凭被告粉丝数量以获取打赏的方式来收取利益,可能达不到双方预期合同目的。在双方预期合同目的均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一方终止履行合同实际是打破合同履行僵局。若因此而要求打破合同僵局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明显有失公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的规定。且主播行业也应当允许关注度相对不高的主播自行退出,以维持网络直播行业热度的持续上升,促进其健康、稳定、长远发展。
以上综合来看,被告虽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直播义务,但其不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在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原告方支付的律师费理应由原告自行负担。
综上所述,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网络直播行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重庆傲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汤芯楠于2021年6月25日签订的《全约主播经纪合同》于2021年12月15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重庆傲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重庆傲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