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与王某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8-19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鄂州市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琴,女,汉族,2000年7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鄂州市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王某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建、被告王某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某某公司、王某琴之间签订的主播独家经纪协议;2.判令王某琴退还某某公司支付的签约费用20000元,并向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3.判令王某琴承担某某公司因解决争议而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4.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均由王某琴承担。事实和理由:某某公司、王某琴于2021年10月1日签订《主播独家经纪协议》,由某某公司作为王某琴展现才艺和技能的独家经纪公司,对王某琴进行推广以扩大其影响力。王某琴按照约定通过线上或者线下在某某公司指定的合作平台及公会等各种渠道,向公众展示自我才能,所获得的收益和酬劳按照约定的比例在某某公司、王某琴之间进行分配。上述协议还对收益结算方式、分配规则、签约费、王某琴有效直播天数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后某某公司依约向王某琴支付了20000元签约费,但王某琴在获得了某某公司所支付的签约费后,未按约定的方式和内容进行直播(2022年3月至今都没有直播)。某某公司在与王某琴多次沟通未果下,特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王某琴辩称,某某公司、王某琴之间签订的《直播独家经纪协议》没有完全履行的基础。王某琴在与某某公司签订《主播独家经纪协议》时还是一个在校大学生,在校时间需要去上课,王某琴在已经明确告知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某某公司还是选择与王某琴签订合同,说明某某公司对于王某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的情况是明知的。因此,在王某琴与某某公司重新协商开学之后的直播计划无果的情况下停播不构成违约。某某公司要求王某琴从事违法行为,王某琴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王某琴直播的最后一个月的提成某某公司并未发放,金额有1100元。某某公司与王某琴之间应该属于劳动关系。综上,王某琴愿意退还签约费10000元,扣除未发放的提成1100元,还剩8890元。另外的10000元是直播设备,王某琴也愿意原样退还。但王某琴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不同意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关于律师费损失也不是必然会产生的,王某琴不同意赔偿。望驳回某某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某某公司发布招募网络主播信息后,王某琴与该公司进行接洽。2021年8月31日,甲方某某公司与乙方王某琴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主播独家经纪协议》,约定:乙方同意由甲方独家经纪乙方的互联网演艺及其他甲方双方约定的演艺活动等事宜;乙方遵从甲方做出的有关安排和决定来处理相关演艺活动的事项;本协议期限为2年,即从2021年8月31日至2023年8月30日;乙方可以获得甲方的签约费20000元整(包含一套价值1W的设备);甲乙双方约定签约费的,乙方要符合双方的以下约定:直播时长每月156小时,直播有效天数每月26天,直播有效月份24个有效月;乙方承诺,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必须累计完成24个“有效直播月”,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签约费,未支付的部分不再支付;乙方承诺,24个有效直播月,保证300000元礼物流水,如若达不到礼物流水300000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全部甲方已经支付的签约费未支付的部分不再支付/或合同自动延期,直至达标24个有效月份的礼物流水截止。每个月的礼物流水以直播平台的后台数据为准。如果乙方无故解除本协议或乙方违约导致本协议被解除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全部甲方已经支付的签约费,未支付的部分不再支付;发生乙方不履行或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发生乙方违反其必须根据本协议约定、甲方和甲方指定合作直播平台的要求参与直播的情形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100万元或者本协议已经履行期间内乙方所获得的税前全部收益总金额的3倍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向乙方主张;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败诉方承担双方因解决争议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公告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2021年8月31日,某某公司依约向王某琴支付签约费20000元(含一套价值10000元的设备)。此后,王某琴未按照某某公司规安排在相关平台开展直播活动。
2022年5月12日,甲方某某公司与乙方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王某琴主播独家经纪协议纠纷一案,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朱林建律师在本案中担任甲方(一审)诉讼代理人;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律师服务费6000元,该款在本合同签订后支付。同日,某某公司依约向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6000元。
另查明,王某琴2022年1月份提成收入1100元,某某公司未支付。庭审中,某某公司表示认可,并同意在应返还的签约费中抵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王某琴签订的《主播独家经纪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某某公司依约向王某琴全额支付签约费20000元,虽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届满,但王某琴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直播活动,其自己的行为已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王某琴的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某某公司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故某某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某某公司要求王某琴返还签约费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扣减某某公司应付王某琴提成收入1100元,王某琴应返还签约费为18900元,王某琴要求扣除1100元提成收入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某某公司该项超出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某公司要求王某琴承担律师服务费6000元的诉请亦未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王某琴辩称律师费不是必然损失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某某公司要求王某琴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案涉《主播独家经纪协议》约定王某琴发生未按某某公司要求在指定合作直播平台参与直播情形的,王某琴同意向某某公司支付100万元违约金,该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但某某公司仅主张王某琴支付违约金10000元,该诉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王某琴辩称不存在违约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王某琴辩称双方系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鄂州市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与王某琴签订的《主播独家经纪协议》;
二、王某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州市某某传媒有限公司返还签约费189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三、王某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州市某某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6000元;
四、驳回鄂州市某某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财产保全费380元,合计730元,由王某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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