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心如、沈阳佳河传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11-24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心如,女,2001年3月1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沈阳佳河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32号(1-37-6)。
法定代表人:辇世文。

原告郑心如与被告沈阳佳河传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心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佳河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郑心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1216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20年8月1日起在被告处实习工作,从事主播岗位,双方约定实习工资为5000元每月。2020年10月13日,被告突然通知原告因公司经营情况不好,不能继续经营,欠付工资等办公场所转租后支付。被告自原告入职之日起至公司“解散”,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资。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工资,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肯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沈阳佳河传媒有限公司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沈阳佳河传媒有限公司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在辽宁省金融职业学院学习期间通过网络招聘方式到被告处面试,2020年8月1日起到被告处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在“快手”应用平台进行才艺表演等工作。原告每月休息4天。2020年9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辽宁省金融职业学院学生跟岗实习三方协议书》,约定原告在被告处参加社会实习,实习期限自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12月11日,实习工作每月5000元加提成,支付方式为转账,原告在被告处从事主播岗位。2020年10月13日,被告应经营不佳停业。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的劳务费,起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沈阳佳河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未向其支付报酬,根据原告举证被告存在拖欠原告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的劳务费12,500元(5,000元×2+5,000元÷26×13),现被告未到庭就其是否拖欠劳务费及数额进一步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原告主张工资12,166元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数额予以支持,被告应给付原告劳务费12,16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佳河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郑心如劳务费12,166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沈阳佳河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郑心如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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