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0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邯郸嘉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涉城镇龙山一品花园10号楼101门市。
法定代表人:师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刘新超,女,汉族,2001年2月20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申请人邯郸嘉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艺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新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当事人主张】
嘉艺公司请求:依法撤销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邯山劳人仲案【2020】第148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书既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情形,也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一、刘新超与嘉艺公司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理由如下:1、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和刘新超的工作实际情况,不属于劳动关系。刘新超不需要考勤打卡,也不需要接受嘉艺公司指派的工作任务,故其劳动力并不受嘉艺公司的控制,工作的形式及利益的分配方式也有别于普通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并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要件。2、刘新超与嘉艺公司签订的第一份协议《公司运营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关系为经纪/代理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刘新超不属于嘉艺公司的下属员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建立劳动关系的事项,不适用劳动法规,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3、刘新超与嘉艺公司签订的第二份协议《主播签约合同》内容明确双方的关系为经纪/代理关系不是劳动关系。4、嘉艺公司与酷狗直播平台—广西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酷狗直播公会合作协议》中明确刘新超与嘉艺公司的关系为经纪或代理关系,不是劳动关系。5、刘新超与酷狗直播平台—广西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酷狗直播艺人独家合作协议》中明确刘新超与嘉艺公司的关系为经纪或代理关系,不是劳动关系。6、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以法律判决的方式明确了直播公司与主播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终1570号民事判决书,有关网络主播靳小萌与河北光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案,认定网络主播与直播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7、本合同中合同的构成方式证明刘新超与嘉艺公司不是劳动关系。刘新超与嘉艺公司的合同只是全部合同中的一部分,这与劳动合同的双务性是矛盾的,据此可推定涉诉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二、本案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理由如下:1、《调解仲裁法》第30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本案送达申请书副本超过了五个工作日,属于程序违法。2、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3人,开庭时实际到庭的仲裁员只有1人,属于严重程序违法。3、仲裁时的庭审笔录只有当事人及代理人的签字,仲裁员、记录人员并没有签字或盖章,属于程序违法。4、仲裁裁决书原件上并没有仲裁员的签名,程序违法。5、《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之日最晚为2020年9月15日,而仲裁结束之日为2020年12月9日,已经超过了45日的时间要求,属于程序违法。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仲裁裁决予以撤销。
刘新超辩称,我与嘉艺公司双方是劳动关系,嘉艺公司欠我7月份的工资没有发放,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撤裁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嘉艺公司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刘新超于2020年4月22日到嘉艺公司工作,2020年5月25日刘新超与嘉艺公司签订了《公司运营合作协议》,甲方为嘉艺公司,乙方为刘新超。约定合作内容为:“1、公司聘请乙方为公司运营,乙方为公司推荐艺人,帮助公司维护与包装主播艺人、协助主播艺人签订《主播签约合同》。2、乙方负责管理公司所安排分配的艺人在全球范围内的演艺活动……。合作期限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为期三年……”。随后,刘新超于2020年5月28日与嘉艺公司又签订了《主播签约合同》,甲方为嘉艺公司,乙方为刘新超。合同约定:“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经济资源和网络直播平台运营授权。乙方拥有良好的演艺才能或艺术天赋,有志于逐步提升演艺水平和知名度并获得理想的收益。合作内容:1.1合作期间甲方担任乙方在互联网线上演艺及未来可能涉及到的线上线下演艺的独家经纪公司,就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1.3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三年,即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1.5乙方加入公会后,不得转、退公会,在从事运营工作期间,主播合同运营协议同时有效。3.3乙方全部收益如下:乙方从事互联网直播获得的直播平台礼物收益和其他所有收益70%属于乙方的收益,30%属于甲方的收益。3.7乙方正式签约后的主播,每天工作时长6小时以上,每月累计不低于160小时。3.8乙方每月的直播天数不得低于26天,不得连续停播超过2天,否则一天扣除200元……”。
合同签订后刘新超于2020年6月1日开始从事互联网直播平台主播。刘新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的请求之一是主张2020年7月其从事主播业务时的收益9100元。
2020年12月9日,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邯山劳人仲案【2020】第148号仲裁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9100元;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后刘新超服从裁决,未向法院起诉。嘉艺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则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从《主播签约合同》的内容来看,该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合作内容、演艺利益的分配原则、直播待遇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该合同同时具有委托合同、经纪合同、居间合同、服务合同等特征,为综合性的民商合同,属于演艺经纪合同的范畴。协议中有关嘉艺公司对刘新超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刘新超应当遵守公司制定的主播管理规定,以及每月直播天数及时长等约定,也是为了确保双方直播合作的顺利进行,是基于公司的演艺经纪行为衍生的管理行为,并非劳动关系中的管理行为。协议中有关刘新超的收益分配取决于其在直播平台上和演艺活动中受欢迎的程度,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中并无明显的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现的是一种民事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从刘新超主张的7月份主播收益来看,其与嘉艺公司之间并非是劳动关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撤销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邯山劳人仲案【2020】第148号仲裁裁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邯山劳人仲案【2020】第148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刘新超承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