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5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辽宁西岸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佟霈佶,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志,辽宁弘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庆,男,200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林靖萱,女,200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白中,安徽颍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西岸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靖萱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西岸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佟霈佶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志、被告林靖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白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辽宁西岸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9月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双方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担任乙方全部网络主播事业的独家经纪公司,甲方负责独家处理乙方的全部经纪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独家代理乙方的短视频拍摄和制作、互联网直播、线上授课等,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2年9月7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乙方同意自己或由甲方为乙方在本协议期间、全球范围内开设的任何账号均视为本协议项下之签约账号;直播利润分成:所有平台签约账号的礼物打赏收益按照所收平台实际打款的净收益分成,甲方得40%,乙方得60%;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投入的款项。违约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对合同进行了履行。直至2023年1月2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私自注册新账号自行直播并独占全部收益。原告曾尝试与之沟通,被告起先表示想与原告修改合同内容,变更提至直播利润净收益100%。双方协商未果后被告便继续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其新注册的账号直播至今。原告认为,被告的合同违反合同约定,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林靖萱辩称: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双方实际履行期限为2023年9月18日至2023年1月4日,总收入2万多元。答辩人没有违反合同,是被答辩人单方面解除合同,原因是,双方合作过程中,被答辩人为了让答辩人签订合同,口头答应答辩人可依据身体状况灵活处理直播时间,但实际上,被答辩人强制威胁答辩人必须直播6个小时以上,答辩人刚出校门,身体上根本吃不消,主动找被答辩人协商直播时间,以便更好地完成工作,但被答辩人不允许,双方矛盾因此产生。后,在协商的过程中,被答辩人单方面收回直播号码,不让答辩人继续工作。答辩人虽没有提出撤销合同,但涉案合同系被答辩人单方面提供的格式合同,通过合同约定内容可看出,签订合同主体双方交易经验明显失衡,被答辩人系从事文化传媒专业公司,具有明显的交易优势,合同约定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答辩人明显在合同中负担更多的义务,承担过高违约责任事项。答辩人认为即便认定其违约,本案原告诉求违约金明显过高,远超答辩人合作期间的分成2万元。另,答辩人的行为没有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同违约责任部分对双方权利义务未进行对等约定,且计算违约金的方式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本案被答辩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认为原告诉求违约金明显不公平且过高,恳求贵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面衡量,酌情处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2年9月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双方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担任乙方全部网络主播事业的独家经纪公司,甲方负责独家处理乙方的全部经纪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独家代理乙方的短视频拍摄和制作、互联网直播、线上授课等,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2年9月7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乙方同意自己或由甲方为乙方在本协议期间、全球范围内开设的任何账号均视为本协议项下之签约账号;直播利润分成:所有平台签约账号的礼物打赏收益按照所收平台实际打款的净收益分成,甲方得40%,乙方得60%;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投入的款项。违约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对合同进行了履行。被告从2022年9月中旬开始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2023年1月中旬原告发现被告使用其他账号进行直播,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是正确的。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3年,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限未满即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相关约定,被告提出的抗辩主张不足以成为阻却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充分理由,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违约金是否约定过高,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工作4个月,收益共计五万多元。主播行业近几年很火,属于新兴产业,但该行业未来发展前景难以预测。本院根据本案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酌情违约金为30,000元。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辽宁西岸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靖萱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
二、被告林靖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西岸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
三、驳回原告辽宁西岸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0元,由原告辽宁西岸传媒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由被告林靖萱承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