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09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原告:辽宁润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UA1FY58。
法定代表人:关权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綦玮,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蕾如,女,199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林,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龙,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润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恒传媒公司”)诉被告陈蕾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金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恒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綦玮,被告陈蕾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林、庞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润恒传媒公司诉称,2019年3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陈蕾如(乙方)签订《演艺经纪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因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担任乙方独家经纪管理人,乙方服从甲方为其选择、安排的直播平台、表演内容,各项收益及支出。期限为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合同还约定,被告陈蕾如将网络演出权独家授予原告,其不得在除原告指定的直播平台之外的其他任何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合同签订后,原告指定“优酷来疯”平台为被告陈蕾如的网络直播平台,主播ID号为1241715311,主播昵称为“休……”。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多次为被告陈蕾如刷单,力捧其成为平台上榜主播。在原告的推动下,被告陈蕾如的人气上涨。2019年12月30日,被告陈蕾如开始无故停播,原告多次与之沟通,但其始终拒绝继续直播。后原告发现,被告陈蕾如未经原告允许,又在“优酷来疯”直播平台之外的“抖音”平台进行多次直播,并收取粉丝礼物。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陈蕾如停播30天以上或者在其他直播平台直播的,须赔偿原告违约金50万或者按被告一方最高月收入×合约期内剩余月份×2.5倍的违约金即630万元,并按按金额较高者为准。本案中,原告主张按照50万元计算违约金,所以该项违约金数额并不高。原告认为,原告为推广被告陈蕾如花费了大量的财力和人力,将被告陈蕾如由不知名的主播力捧成为“优酷来疯”平台的上榜主播,但被告陈蕾如在达到一定名气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私自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这种无视合约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关于原、被告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原告希望继续履行。如果被告陈蕾如坚持解除,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也同意解除该合同。关于原告提供的“优酷来疯”平台管理后台的收入月报及考勤表共14张(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1月),可以证明被告陈蕾如在原告处实际工作时间为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该日停止直播)。根据主播收入统计表显示,其中2019年12月30日统计的“当日获得星豆数”为“0”,自此日起至今,该项数据均为“0”,说明被告陈蕾如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今均未在“优酷来疯”平台进行直播,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至于2019年12月17日、12月24日、12月25日等日期统计的“当日获得星豆数”也为“0”一节,系被告陈蕾如向原告请假而未直播,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上记载有被告陈蕾如提供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可以看出确是被告陈蕾如本人。该证据显示的“分成比例75%”,不是原、被告之间的约定,而是原告与“优酷来疯”平台之间的分成比例。对于原、被告之间的分成比例,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分得总收入的55%,被告陈蕾如分得总收入的45%。关于原告提供的原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单忱(现系原告公司员工,负责主播运营管理包括薪资发放)的招商银行交易明细(2019年3月-2020年1月)、原告的企业公示信息,可以证明被告陈蕾如自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的总计收入为654,780元,原告的收益约为78万元。据此数据推算,现因被告陈蕾如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间接损失约100万元(截至合同到期日),已经充分证明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50万元实际偏低,系已充分考虑到被告陈蕾如的实际情况。对于向被告陈蕾如的薪资发放,系每月发放,时间上有偏差属于正常现象,被告陈蕾如对薪资发放的时间及数额没有异议。关于原告提供的给山东星娱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转账记录、“优酷来疯”平台刷单记录,可以证明原告于2019年3月替被告陈蕾如支付过转会费8万元,并且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关权峰和单忱为力捧被告陈蕾如为其刷单100,926元人民币,说明原告对被告陈蕾如非常器重,替其向原公司支付转会费,并且对其有过刷单投入,原告对被告陈蕾如非常注重包装和培养,并非如被告陈蕾如所言任由其自由发展。被告陈蕾如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已经高达18万元。关于原告提供的被告陈蕾如私自在“抖音”平台直播视频记录及收入截图,可以证明被告陈蕾如未经原告同意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已构成违约。原告发现被告陈蕾如于2020年6月起在“抖音”平台直播,2020年6月2日-8日收取的粉丝礼物达9,100元。以此推断,其违约期间,原告的间接损失不止50万元。关于原、被告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后,原告对被告陈蕾如进行培训的具体行为,包括主播(即被告陈蕾如)在直播期间,原告的运营经理全程在后台提供服务。如果观众刷礼物,由原告运营经理负责在后台进行场控、辅助主播表达感谢、上推荐、刷单、提排名等行为,每次开播前对主播的风格给予指导,下播后给主播建议。对于刷单较大的粉丝,由运营经理在私下进行关系维护。因上述均属于原告对主播的日常管理行为,所以无法提供书面证据。关于被告陈蕾如庭后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真实性存在异议。该组证据与本案也并无关联性,不影响对被告陈蕾如构成违约的认定。理由如下:被告陈蕾如孕检报告显示,其在2020年3月12日诊断出早孕,而其停播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主播擅自停播一个月即构成根本违约,而被告陈蕾如诊断早孕的时间为2020年3月12日,当时已停播3个月之久。被告陈蕾如违约行为在先,其早孕不影响其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被告陈蕾如提供的潍坊市妇幼保健院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其在2020年5月31日已没有怀孕迹象,表明其在2020年3月12日发现早孕之后已进行人工流产。其怀孕与流产的情况,从未向原告进行任何说明及请假,这说明其自身早已决定违约,与其是否怀孕无关。被告陈蕾如终止妊娠发生在2020年3月,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发生在2020年6月,按照妊娠终止的15天产假计算,其休息期也早已结束。然后,其确在休息过后直接在“优酷来疯”之外的“抖音”平台进行直播并收取粉丝礼物。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未经原告同意在其他平台直播即构成根本违约。总之,原告为被告陈蕾如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现被告陈蕾如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高达20万元,间接损失高达100万元。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违约金高达600万元,现原告仅主张50万元,数额已非常低,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现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蕾如依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蕾如承担。
被告陈蕾如辩称,原告润恒传媒公司陈述与事实不符,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润恒传媒公司主张的违约金50万元过高。本案中,系原告润恒传媒公司违约在先,未履行双方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导致我方签订合同的目的落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该案涉合同。请求原告润恒传媒公司提供相应资格,证明其具有演出经纪资格,确定有签订案涉合同的资格。关于原告润恒传媒公司陈述2019年12月30日我方开始停播,情况不属实,我方没有停播,原告润恒传媒公司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双方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后,原告润恒传媒公司从未对我方进行任何培训、包装以及指导,仅仅是提供第三方“优酷来疯”直播平台,任由我方自行发展,也未给我方任何扶持。因此,原告润恒传媒公司并没有发生任何损失。同时,我方要求解除与原告润恒传媒公司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关于原告润恒传媒公司提供的案涉合同,据此可以看出,我方直播所得所有收入均由原告润恒传媒公司收取并支配,在其扣除所有演艺及其他成本后,再分配给我方相应提成份额,说明原告润恒传媒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已回收了所有成本和投入。因此,我方并未给原告润恒传媒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并且,我方的直播收入主要是靠粉丝刷礼品,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对原告润恒传媒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我方不应承担。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仅仅是以补偿性为主,结合本案所涉合同可以看出,我方并未给原告润恒传媒公司造成损失,故不应承担违约金。关于案涉《演艺经纪合同》,我方已不履行了,鉴于原告润恒传媒公司事先违约,我方已不履行该合同。具体停止履行的时间,代理人需要向被告陈蕾如本人核实。关于原告润恒传媒公司提供的优酷来疯平台管理后台收入月报及考勤表共14张(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1月),其不能证明我方收入以及考勤天数,且该证据显示“分成比例75%”,也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约定不相符。双方的合同约定是无底薪,税后收入为45%。根据原告润恒传媒公司提供的企业公示信息,案外人单忱已于2018年10月1日在原告润恒传媒公司内部变更,原、被告双方签订案涉合同的时间是2019年3月1日,单忱是否系原告润恒传媒公司的职工,该证据无法显示,从而单忱与我方之间账目往来作为原告润恒传媒公司认定我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收入65万余元,我方不予认可。该一系列证据只能证明,单忱与我方有经济上的往来,不能作为原告润恒传媒公司证明收入的有效证据。按照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约定,我方承诺全部委托原告润恒传媒公司代为收取相关酬劳,扣除成本及费用后,双方经协商一致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分配,双方约定的是提成包税45%的分配我方,并约定每月20日发放薪资提成,我方接收分成的账户系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尾号为065)。而根据原告润恒传媒公司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与双方合同约定的发放薪资时间、主体均不符。关于原告润恒传媒公司提供的给山东星娱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转账记录、来疯平台刷单记录,该组证据非直接证据,也无法体现单忱与关权峰是对我方的刷单记录。并且,即使有该行为,也属于单忱、关权峰的个人行为,不能证明属于原告润恒传媒公司对我方的投入、包装和培养。原告润恒传媒公司对山东星娱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转账记录,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也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该笔款项系为我方支付的转会费,并且转账记录中显示系个人转款至山东星娱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也体现不出是原告润恒传媒公司的公司行为,故对以上证据,我方不予认可。关于原告润恒传媒公司提供的被告陈蕾如私自在“抖音”平台直播视频记录及收入截图,对于该证据,作为被告陈蕾如的代理人,无法确认视频中该主播即为被告陈蕾如,也无法认定是否收取了粉丝的礼物,因此我方不予认可。我方自原、被告双方签订《演艺经纪合同》之日起即在山东省潍坊市工作,之后并未来过沈阳,原告润恒传媒公司也未对我方进行过培训和投入,且根据庭审过程可见,原告润恒传媒公司承认其收益高达70余万元,并非如其所言造成所陈述的损失。结合现状,双方已无继续履行案涉合同的必要,恳请法庭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被告陈蕾如庭后向法院补交《回复函》一份,其中载明:因为根据合同要,原告润恒传媒公司应对我方进行赔偿、包装、指导并利用其自身市场优势对我方发展、推广和宣传制定相应计划、策划、安排专人进行整体形象策划,但自订立案涉合同后,原告润恒传媒公司金向我方提供了第三人直播平台,并未给我方提供任何支持和资金上的投入。期间,我方多次与原告润恒传媒公司交涉均无果,我方没有赚到钱,指导2020年1月份(大约该时间),因我方怀孕,身体不适宜长时间直播,因此我方遂中断了直播。单忱是我们直播圈内知名的经纪人,据说在很多公司挂职,我们做直播的很多人都认识他,我和单忱也算是朋友关系,有很多不明白的事情都向他咨询。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润恒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日,原告润恒传媒公司(甲方)与被告陈蕾如(乙方)签订《演艺经纪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根据本合约的约定担任乙方的独家的经纪管理人,与乙方进行排他性的演艺业经纪管理合作,乙方委托甲方担任其独家的经济管理公司、管理人。乙方服从甲方为其选择、安排的直播平台、表演内容,各项收益及支出。甲乙双方的合作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济等业务活动。合作期限为贰年,从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甲方愿意利用其自身优势为乙方进行推广宣传,扶持乙方在演艺活动方面的发展。甲方负责乙方与演艺活动相关的策划及日常安排,甲方有权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并收取报酬以及进行相关管理,并有权对乙方演艺活动所产生的产品进行制作、销售和发行。……乙方将本协议约定的与演艺活动有关的事项由甲方全权处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委托第三方。乙方将个人的形象、姓名、网络表演、代言、访谈及其他作品独家授权给甲方,由甲方统一包装,商业运营。乙方有权得到甲方安排的演出机会和宣传资源。乙方的表演活动若取得收益的,甲方有权取得约定的收入。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月演出行程表由甲方提供,乙方需要按照行程表内容执行,如行程有任何异议,甲乙双方应当本着友好态度进行协商,如触及违法,乙方有权拒绝行程安排。乙方承诺全部委托甲方代为收取相关酬劳,在扣除合作事项的演艺成本及其他必要成本后,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分配,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安排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娱乐平台上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产生的一切互联网演艺收入及甲方为乙方安排的线下演艺、商务经济、明星周边等其他商业演艺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乙方当月直播天数和时长达到甲方规定的标准,即每月25天,每天6小时,甲方给予乙方保底薪资为每月0元,提成包税45%。薪资发放日期原则上为每月20日,如果直播平台给甲方回款时间有延迟,则当月薪资发放日期为直播平台与甲方结算回款之日起五日内。合约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用甲方同意的直播账号之外的任何账号进行直播,或在甲方指定直播平台之外的任何直播平台直播,或加入处甲方外的任何平台上的家族、公会、团体等组织,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擅自停播累积天数达到30天的,视为根本性违约。合约期内,乙方如有特殊事情需要暂停直播,须提前30天与甲方进行沟通,如乙方未经与甲方许可私自暂停直播的,视为乙方一般性违约。乙方构成根本性违约的,乙方应赔偿甲方50万元人民币或已履行合约期内乙方收益最高月份的月收入乘以合约剩余月份数再乘以2.5倍的总金额。违约金按前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除上述条款外,原、被告还就其他相关事项在《演艺经纪合同》中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被告陈蕾如作为网络主播通过原告润恒传媒公司提供的第三方直播平台“优酷来疯”进行网络直播。根据该直播平台后台显示,被告陈蕾如的主播昵称为“休……”,主播ID为“1241715311”,主播频道号为“690409”,结算类型为“普通主播(A类)”。被告陈蕾如在该平台直播至2019年12月29日。期间,原告润恒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权峰以“风某人”、原告润恒传媒公司工作人员(原法定代表人)单忱以“你可爱的老舅”的网名为被告陈蕾如刷单(打赏),共计刷单100,926,188星币,折合人民币100,926.188元(1元=1,000星币)。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今,被告陈蕾如未再在上述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2020年6月,被告陈蕾如以“一夏。”为昵称在“抖音”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并收取观众打赏的礼物。
另查明,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被告陈蕾如履行案涉《演艺经纪合同》期间,原告润恒公司按该合同约定的分成比例(甲方55%,乙方45%)向被告陈蕾如共计支付分成款项654,780元。
现原告润恒传媒公司起诉来院,要求被告陈蕾如因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在其他平台进行网络直播而构成根本违约,故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笔录、演艺经纪合同、“优酷来疯”直播平台管理后台收入月报及考勤表、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被告陈蕾如在“抖音”平台直播视频记录及收入截图、本院制作的询问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及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润恒传媒公司与被告陈蕾如于2019年3月1日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系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该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进行排他性的演艺业经纪管理合作,被告陈蕾如委托原告润恒传媒公司担任其独家的经济管理公司、管理人,并服从原告润恒传媒公司为其选择、安排的直播平台、表演内容,各项收益及支出。被告陈蕾如当月直播天数和时长达到甲方规定的标准,即每月25天,每天6小时,原告润恒传媒公司给付被告陈蕾如“提成包税45%”。合约期内,被告陈蕾如未经原告润恒传媒公司同意,擅自用其他账号进行直播,或在原告润恒传媒公司指定直播平台之外的任何直播平台直播的,视为被告陈蕾如根本性违约。被告陈蕾如未经原告润恒传媒公司允许,擅自停播累积天数达到30天的,视为根本性违约。被告陈蕾如构成根本性违约的,应赔偿对方50万元人民币或已履行合约期内被告陈蕾如收益最高月份的月收入乘以合约剩余月份数再乘以2.5倍的总金额。违约金按前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上述《演艺经纪合同》后,被告陈蕾如在原告润恒传媒公司指定的“优酷来疯”平台进行网络直播至2019年12月29日,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今未在该平台继续直播,并于2020年6月在“抖音”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收取观众打赏的礼物,上述事实说明被告陈蕾如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本案审理期间,被告陈蕾如向本院补充提供上述期间内其怀孕并实施流产手术的相关证据,但该组证据均系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亦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同时,即使该组证据属实,从该组材料复印件上反映的情况来看,被告陈蕾如系2020年3月12日发现怀孕,而此时其已在“优酷来疯”直播平台停止网络直播三个月有余,且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在此怀孕期间向原告润恒传媒公司作出请假或相关情况说明,由此可见,被告陈蕾如存在违约的主观故意。结合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被告陈蕾如已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原告润恒传媒公司有权向其主张支付违约金。
关于原告润恒传媒公司主张案涉违约金数额为50万元是否过高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被告陈蕾如履行案涉《演艺经纪合同》期间,原告润恒公司按该合同约定的分成比例(45%)向被告陈蕾如共计支付分成款项654,780元,据此推算,原告润恒传媒公司在此期间(10个月)的收益应为80余万元,故每月约为8万元。即使被告陈蕾如所述怀孕及人工流产术情况属实,扣除其自2020年3月发现怀孕至2020年6月在“抖音”平台进行网络直播之间的期间,自2020年1月至本院向原告润恒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权峰询问之日(即2020年9月30日),共计5个月,该期间内原告润恒传媒公司的收益损失亦约为40万元。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原、被告对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本院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衡量,酌情确定案涉违约金为30万元。被告陈蕾如应向原告润恒传媒公司予以支付。
关于被告陈蕾如辩称,要求解除案涉《演艺经纪合同》一节,因其并未就此提出反诉,而系仅以此作为答辩意见,故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蕾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润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30万元;
二、驳回原告辽宁润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辽宁润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400元,被告陈蕾如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