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淑菲,女,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北京樱花树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209号楼4层413。
法定代表人:郑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樱花树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淑菲与被告北京樱花树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淑菲,被告樱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当事人主张】
原告赵淑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樱花公司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2日的合作报酬款17741元,2、要求判令樱花公司支付利息(以17741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2日始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赵淑菲与樱花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因赵淑菲的朋友孙X展直播间的主播突然辞职,孙X展请求赵淑菲帮忙,赵淑菲答应了孙X展的请求安排两名主播到甲乙丙直播间去帮忙。2022年3月21日,樱花公司经理杨雷在甲乙丙直播间发现了马X玉、肖X音在直播,后杨雷向樱花公司领导反映,樱花公司以赵淑菲违反合同约定为由终止与赵淑菲及其团队的合作,并拒绝向赵淑菲支付报酬,现赵淑菲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樱花公司答辩称:不同意赵淑菲的诉讼请求,赵淑菲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4日,樱花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赵淑菲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此次合作项目为网络主播在抖音平台上进行线上直播推广商品的共同运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直播筹备、运营策划、选品定品、宣传推广、运作协调、直播带货、复盘总结等工作;合作形式为甲方提供供应链,对接乙方管理可控达人主播,进行带货直播;推广方式为直播形式、短视频形式推广;直播平台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手机应用“XX短视频”APP,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手机应用“XX”APP;甲方负责乙方公司网络主播直播带货的供应链对接、沟通协调等工作;乙方负责主播工作安排,直播的预热宣传、主播熟悉和配合直播运作、销售协调、策划运营、直播推广等工作;合作期限自2022年2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业绩指标为合作期间,甲方抖音账号月度总销售流水超过100万元;合作期从2月14日至28日共15天,3月1日至31日共31天,期间费用38400元;每月15日支付上个月的费用;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和授权,或在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与第三方供应商合作进行直播带货推广,损害甲方知情权和违反本合同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樱花公司提交手机截屏一份,用于证明赵淑菲存在违约行为,赵淑菲团队的马X玉违反合同约定在樱花公司之外的直播间进行直播。赵淑菲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称其并没有参与该直播。
诉讼中,双方认可,赵淑菲一个月的费用为25000元,樱花公司已经支付了2022年2月28日之前的费用13400元。赵淑菲称实际工作至2022年3月22日,故按照上述约定的费用计算,截至2022年3月22日的费用为17741元。樱花公司对上述赵淑菲的计算方式予以认可,但是称赵淑菲实际工作至2022年3月19日。樱花公司称其3月22日口头通知赵淑菲终止合同,3月23日发出书面通知。
【一审法院认为】
赵淑菲的实际工作时间,虽樱花公司称赵淑菲实际工作至2022年3月19日,但是其同时又认可向赵淑菲发送口头终止合同的时间为3月22日,故赵淑菲实际工作的时间应为2022年3月22日。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淑菲与樱花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为赵淑菲的实际工作时间,虽樱花公司称赵淑菲实际工作至2022年3月19日,但是其同时又认可向赵淑菲发送口头终止合同的时间为3月22日,故赵淑菲实际工作的时间应为2022年3月22日。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二为赵淑菲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樱花公司称赵淑菲团队的马X玉违反合同约定在樱花公司之外的直播间进行直播存在违约行为,但是樱花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马X玉的直播行为与赵淑菲的关系,故本院无法认定赵淑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诉讼中,樱花公司对赵淑菲关于报酬的计算方式并无异议,本院不持异议。综上,赵淑菲要求樱花公司支付报酬17741元的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赵淑菲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双方就此并无约定,但是约定了上述报酬的支付期限,樱花公司逾期支付报酬,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但是赵淑菲关于利息的计算有误,本院予以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樱花树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赵淑菲合作报酬17741元;
二、被告北京樱花树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赵淑菲利息(以17741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6日始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赵淑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2元,由被告北京樱花树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