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成刚与王丽莎劳动争议二审(2020)鲁01民终11475号判决书

2020-12-08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成刚,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辉,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莎,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涿州市。

上诉人赵成刚因与被上诉人王丽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赵成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或依法改判支持赵成刚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王丽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济南励志百合传媒工作室(以下简称“励志工作室”)与“致力音乐”公会无任何关系,“耿卫强”也不是励志工作室的工作人员。一审法院认定励志工作室即是“致力音乐”公会、“耿卫强”是励志工作室的工作人员,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二、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1.合同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2.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该合同性质不属于劳动合同,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3.赵成刚从未向王丽莎提供过任何工作设备设施。4.王丽莎主张工资是由赵成刚发放的依据是银行流水,但其提供的银行流水与赵成刚没有任何关系。与王丽莎存在资金往来的是两个人,该两人与赵成刚不存在任何关系。三、关于直播平台。1.王丽莎使用的账号不是赵成刚提供。根据赵成刚庭审中提供的注册流程,该账号及密码,以及分成比例都是由注册人自行根据直播平台规定进行操作,赵成刚从未向王丽莎提供过任何账号。2.关于分成约定,王丽莎是通过直播平台,与酷狗直播直接进行的约定,赵成刚未参与任何环节,与赵成刚无任何关系。四、王丽莎向赵成刚主张扣发工资数额,没有事实依据。
王丽莎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一审主张】
赵成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赵成刚不应向王丽莎支付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工资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丽莎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12日,励志工作室(甲方)与王丽莎(乙方)签订《艺人签约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为乙方的全权经纪人,乙方为甲方的员工,在合同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像、在线直播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活动或者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甲方支付乙方相应报酬;第二条,合同期限为期一年,即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自签约后立即生效;第三条,合同期内甲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艺工作,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公司签署有关演艺合同,但合同内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内,甲方对乙方日常直播、企划、定位、筹划、训练、录音、录像、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与由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在乙方可以胜任的情况下,乙方应积极参与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第四条,合同期内乙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第四款,在甲方安排的演出、直播、录音、录像、拍摄专辑、制作MTV等活动中,活动必要资金应由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第十五款,乙方的工作时间为在甲方提供场所内的在线直播时间,或参与甲方要求的活动时间内,除此工作时间外乙方自愿承认为乙方个人时间,如个人时间内乙方发生任何人身及财产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第五条,酬金及税费乙方从事商业或非商业演出及有关工作之酬劳(限于货币、实物等),应由甲方代为收取并支付相关个人所得税;如遇乙方自行收取酬劳之情况时,乙方须如数上交给甲方,由甲方分配之后再由甲方发放给乙方。待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由甲方计算并分配。
王丽莎通过酷狗直播平台上注册并从事网络直播活动,所得收益由三方(王丽莎、励志工作室及网络平台)按比例分配,是从王丽莎参与演出活动获得的净收益中有三方按比例分配,即王丽莎参与演艺活动,从第三方获得酬金,王丽莎从该酬金中交纳各种费用后,与励志工作室、网络平台按比例分配收益。王丽莎与励志工作室的工作人员耿卫强(名称为大脸)的2019年9月14日至10月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对私主播、线上直播,礼物分成为40%,工资发放为旬结,可看到后台工资表,自提到银行卡;2019年9月14日,王丽莎发现自己入职以来至10月份的工资与应发的数额不一致,并与励志工作室的公会负责人耿卫强沟通,其称对私主播工会不予抽成,励志工作室公会于2019年9月26日重置后,申请人的工资正确,王丽莎与励志工作室公会负责人耿卫强协商,自3月份至9月份,励志工作室无故扣发的王丽莎的星豆工资应给予退还,励志工作室答应退还,但未果。平台工资的发放记录显示,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份王丽莎的工资结算方式为对公结算(月结),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王丽莎的工资结算方式为对私结算(旬结)。王丽莎与酷狗直播平台客服的聊天记录证明:酷狗直播平台星币的礼物按50%提成,剩余的50%转至励志工作室,励志工作室公会不提成,以价值1000星币的礼物核算王丽莎应得500星豆;励志工作室公会可以对王丽莎的星豆比例进行设置比例,王丽莎的工资后台不能显示,结算密码是公会设置。励志工作室扣发王丽莎星豆工资53535.09元。现王丽莎只主张4万元。耿*强通过银行账户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3月27日向王丽莎的银行账户转款3093元、10216元。
王丽莎以励志工作室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仲裁请求:1.责令励志工作室向王丽莎支付所欠工资4万元(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2.支付经济补偿金1万元。2020年1月6日,该委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19〕1793号裁决书,裁决:一、励志工作室支付王丽莎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工资4万元;二、驳回王丽莎要求励志工作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励志工作室不服该裁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王丽莎未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励志工作室于2020年6月29日注销。励志工作室注销之前的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计算机网络工程(凭资质经营);影视策划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国内广告业务;展览展示;摄影服务(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案审理期间,励志工作室于2020年6月29日注销工商登记,励志工作室系赵成刚个人独资企业,赵成刚向一审法院出具承诺书载明:现向登记机关申请励志工作室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项,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资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不使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赵成刚在全体投资人处签名,励志工作室盖章。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1.艺人签约合同的性质;
2.赵成刚是否应当支付王丽莎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工资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艺人签约合同的性质;2.赵成刚是否应当支付王丽莎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工资4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王丽莎提供的《艺人签约合同》,直播截图,转帐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应当认定王丽莎在励志工作室签订合同后,按照励志工作室的要求在酷狗平台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励志工作室投资人赵成刚上诉主张与王丽莎之间无任何关系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12号)中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标准,劳动关系建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王丽莎与励志工作室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首先,王丽莎与励志工作室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系王丽莎与励志工作室之间订立的经纪合同,而非确立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劳动合同。故王丽莎主张其与励志工作室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上述《艺人签约合同》约定内容不符。其次,王丽莎无证据证明励志工作室对其实施了基于劳动关系的管理行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第三,从收入分配上看,励志工作室没有向王丽莎支付劳动报酬。王丽莎的直播收入由励志工作室支付,但主要是王丽莎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打赏所得,励志工作室仅是按照其与直播平台和王丽莎之间的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励志工作室基于合作协议向王丽莎支付的直播收入不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第四,从工作内容上看,王丽莎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并非励志工作室业务的组成部分。王丽莎从事网络直播的平台由第三方所有和提供,网络直播本身不属于励志工作室的经营范围,王丽莎从事直播活动并非履行职务行为,故王丽莎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不是励志工作室业务的组成部分。因王丽莎与励志工作室赵成刚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应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对此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本案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合同纠纷案件,仍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王丽莎的收入系其通过酷狗直播平台上注册并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后所获得的收益由王丽莎、励志工作室及网络平台按比例分配所得,该所得由励志工作室公会对王丽莎的星豆比例进行设置比例,王丽莎的工资后台不能显示,结算密码是公会设置。在王丽莎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励志工作室拖欠王丽莎的劳务报酬,侵犯了王丽莎获得劳务费的权利。在励志工作室被赵成刚注销后,原审判决由赵成刚支付王丽莎4万元并不不当。原审判项中所称“工资4万元”并非是双方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资,而是对王丽莎所得劳务费的一种称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虽对当事人双方劳动关系的确定不当,应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成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