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成刚与王丽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7-16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成刚,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王丽莎,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涿州市。

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成刚个人独资的济南励志百合传媒工作室(以下简称励志工作室)于2020年6月29日注销,励志工作室投资人赵成刚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原告。原告赵成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辉、被告王丽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赵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赵成刚不应向王丽莎支付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工资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丽莎承担。事实与理由: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历下劳人仲案〔2019〕1793号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1、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王丽莎并不接受励志工作室的管理,励志工作室的规章制度也不适用于王丽莎,双方不存在从属或隶属关系。2、王丽莎作为网络主播,自行安排播出时间、播出地点、播出方式及内容,王丽莎的工作是按照其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约定利用直播平台进行演出,并不使用励志工作室的任何办公设备、办公平台等生产资料提供劳动。3、王丽莎不存在向励志工作室支付工资报酬的行为。本案王丽莎、励志工作室及网络平台之间的利益分配,是从王丽莎参与演艺活动获得的净收益中由三方按比例分配,即王丽莎参与演艺活动,从第三方处获得酬金,王丽莎从该酬金中缴纳各种费用后,与励志工作室、网络平台按比例分配净收益,不是励志工作室定期向王丽莎支付劳动报酬。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二、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综合性合同,涉及居间、委托、劳务、知识产权、代理等。从合同内容及履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双方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作关系。理由如下:1、由于网络主播行业的特殊性,励志工作室需要对艺人权利义务进行限制,这种约定也符合行业惯例,实质是基于演艺行为的管理权,是由演出经济关系衍生出来的管理行为,不是劳动关系的管理行为;是一种代理关系,主播和公司间是一种自由、平等的合作关系,公司对主播的工作强度、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没有任何限制,对直播内容、方式、直播剧本等不做硬性要求,是主播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公司并没有对主播进行工作强度、工作纪律、工作内容和形式的强制性管理,同时也没有依据公司的奖惩制度对主播进行限制,公司对主播没有进行实质意义的指挥和管理。2、双方合同约定的款项,是利润分成的概念,因为这些钱都来源于主播进行直播后客人的直接“打赏”,不是励志工作室公司接到任务后分派给主播再由客人把钱支付给公司成交的,而是主播与网络客人之间直接成交,主播越受欢迎,其收益越大,故主播收益的多少完全由其个人掌握,王丽莎、励志工作室依据“打赏”收益,根据《艺人签约合同》及王丽莎与网络平台的约定予以分成,体现的是一种民事合作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进行业务分成的劳动关系,从上述合同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看,双方并无成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从合同的本质、订立合同的目的、履行的情况、双方的关系等综合来看,双方实质上还是属于民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3、本案中的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具备合作合同的特点,体现了合同主体之间为共同目标形成的合作关系,不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条款的规定。三、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励志工作室不应向王丽莎支付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工资4万元。双方虽然签订艺人签约合同,但是该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综上,请依法支持赵成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丽莎辩称,1.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不属实的,工会可以控制王丽莎收入比例,控制后台提现密码。2.赵成刚所说的签订的合同是平等的不属实,按照艺人签约合同第3条提供直播设备、时间都是有控制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12日,励志工作室(甲方)与王丽莎(乙方)签订《艺人签约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为乙方的全权经纪人,乙方为甲方的员工,在合同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像、在线直播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活动或者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甲方支付乙方相应报酬;第二条,合同期限为期一年,即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自签约后立即生效;第三条,合同期内甲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艺工作,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公司签署有关演艺合同,但合同内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内,甲方对乙方日常直播、企划、定位、筹划、训练、录音、录像、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与由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在乙方可以胜任的情况下,乙方应积极参与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第四条,合同期内乙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第四款,在甲方安排的演出、直播、录音、录像、拍摄专辑、制作MTV等活动中,活动必要资金应由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第十五款,乙方的工作时间为在甲方提供场所内的在线直播时间,或参与甲方要求的活动时间内,除此工作时间外乙方自愿承认为乙方个人时间,如个人时间内乙方发生任何人身及财产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第五条,酬金及税费乙方从事商业或非商业演出及有关工作之酬劳(限于货币、实物等),应由甲方代为收取并支付相关个人所得税;如遇乙方自行收取酬劳之情况时,乙方须如数上交给甲方,由甲方分配之后再由甲方发放给乙方。待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由甲方计算并分配。
王丽莎通过酷狗直播平台上注册并从事网络直播活动,所得收益由三方(王丽莎、励志工作室及网络平台)按比例分配,是从王丽莎参与演出活动获得的净收益中有三方按比例分配,即王丽莎参与演艺活动,从第三方获得酬金,王丽莎从该酬金中交纳各种费用后,与励志工作室、网络平台按比例分配收益。王丽莎与励志工作室的工作人员耿卫强(名称为大脸)的2019年9月14日至10月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对私主播、线上直播,礼物分成为40%,工资发放为旬结,可看到后台工资表,自提到银行卡;2019年9月14日,王丽莎发现自己入职以来至10月份的工资与应发的数额不一致,并与励志工作室的公会负责人耿卫强沟通,其称对私主播工会不予抽成,励志工作室公会于2019年9月26日重置后,申请人的工资正确,王丽莎与励志工作室公会负责人耿卫强协商,自3月份至9月份,励志工作室无故扣发的王丽莎的星豆工资应给予退还,励志工作室答应退还,但未果。平台工资的发放记录显示,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份王丽莎的工资结算方式为对公结算(月结),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王丽莎的工资结算方式为对私结算(旬结)。王丽莎与酷狗直播平台客服的聊天记录证明:酷狗直播平台星币的礼物按50%提成,剩余的50%转至励志工作室,励志工作室公会不提成,以价值1000星币的礼物核算王丽莎应得500星豆;励志工作室公会可以对王丽莎的星豆比例进行设置比例,王丽莎的工资后台不能显示,结算密码是公会设置。励志工作室扣发王丽莎星豆工资53535.09元。现王丽莎只主张4万元。耿*强通过银行账户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3月27日向王丽莎的银行账户转款3093元、10216元。
王丽莎以励志工作室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仲裁请求:1.责令励志工作室向王丽莎支付所欠工资4万元(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2.支付经济补偿金1万元。2020年1月6日,该委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19〕1793号裁决书,裁决:一、励志工作室支付王丽莎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工资4万元;二、驳回王丽莎要求励志工作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励志工作室不服该裁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王丽莎未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励志工作室于2020年6月29日注销。励志工作室注销之前的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计算机网络工程(凭资质经营);影视策划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国内广告业务;展览展示;摄影服务(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案审理期间,励志工作室于2020年6月29日注销工商登记,励志工作室系赵成刚个人独资企业,赵成刚向本院出具承诺书载明:现向登记机关申请励志工作室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项,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资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不使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赵成刚在全体投资人处签名,励志工作室盖章。

【一审法院认为】
1.艺人签约合同的性质;
2.赵成刚是否应当支付王丽莎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工资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艺人签约合同的性质;2.赵成刚是否应当支付王丽莎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工资4万元。
关于艺人签约合同性质的问题。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内容及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可以看出,王丽莎需要按照励志工作室的要求,在其提供的网络平台上进行主播活动,并通过励志工作室提供的直播账号获得直播的效益,效益通过励志工作室结算后按协议约定支付王丽莎每月的劳动报酬,励志工作室通过直播账号对王丽莎进行管理,双方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中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劳动关系成立。关于王丽莎工资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工资4万元的问题。双方合同约定,合同期内王丽莎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在励志工作室安排的演出、直播、录音、录像、拍摄专辑、制作MTV等活动中,活动必要资金应由励志工作室负责安排,王丽莎应全力配合励志工作室;王丽莎的工资金收入系王丽莎通过酷狗直播平台上注册并从事网络直播活动,王丽莎参与演出活动获得的收益由王丽莎、励志工作室及网络平台按比例分配所得;该所得由励志工作室公会对王丽莎的星豆比例进行设置比例,王丽莎的工资后台不能显示,结算密码是公会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在王丽莎履行了劳动义务的情况下,励志工作室拖欠王丽莎的工资,侵犯了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励志工作室应当支付给王丽莎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扣发工资53535.09元,王丽莎仲裁时只主张4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励志工作室要求不支付王丽莎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工资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20年6月29日注销,励志工作室投资人赵成刚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原告,并表示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因此,本院认为,励志工作室支付王丽莎工资的责任应由赵成刚承担。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赵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丽莎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工资4万元;
二、驳回原告赵成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赵成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