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2
盘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贵州九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翰林街道江源路城市公馆D栋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JCCTD4B。
法定代表人:王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若翰,男,1996年1月2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李贵丽,女,1988年7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贵州九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贵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九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若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贵丽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贵州九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独家主播合作协议》;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贵丽系九歌文化传媒公司签约合作主播艺人,于2020年8月31日签约合作,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演绎活动。抖音账号ID:1739930637,网名:微微。根据九歌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告签约合作合同中明确规定每个自然月中直播不得少于104小时,在线直播有效天数不得少于26天,被告在2020年10月17日开始断播至2020年11月24日一共连续停播38天,已违反《独家主播合作协议》中第三条、第四条,被告同时违反合作安排中规定不得未经原告同意不得与其他公司或账号的视频拍摄宣传以及直播活动以及第六条的约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的违约。被告于2020年11月7日与第三方抖音账号ID:802555877,网名:@盘州市景悦足浴,拍摄并发布了一期抖音宣传视频,现在经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致使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致使双方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并且被告在停播期间也拒绝参加公司安排主播艺人活动培训,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履行合同。综上所述,被告者单方面停播,且时长已到38天,被告在未经原告的同意之下,与第三方拍摄宣传视频,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的违约,致使双方目的无法实现。依照协议约定,被告方在单方违约的情形之下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如判所请。
被告李贵丽未到庭,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31日原告(简称“甲方”)与被告(简称“乙方”)签订《主播签约合同书》,内容:“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网络直播活动:指乙方进行网络直播相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唱歌、跳舞、游戏技巧等才艺,在线解说,参加比赛、综艺、演出、访谈、广告、代言等活动,同时包含乙方以其公众形象参与的各类线上线下演艺活动。2、在线直播有效天:乙方单日在线直播时长满4小时计为1个在线直播有效天,在线直播有效天不重复计算。3、在线直播时长:乙方单场连续直播满120分钟且无挂播、他人替播等无效直播情形,则视为有效直播(以后台数据和录屏为准)并计入在线直播时长。第二条合作期限:1、本协议有效期为【12】个月,自2020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1日止。若甲方未于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到期不再续约的声明的,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续延次数不限。2、直播合作期限到期后,乙方确认并同意,甲方具有优先续约权;甲方决定不与乙方续签本约或因任何原因解除本直播协议的,直播合作终止,直播合作期限的最后一日即为直播合作终止日(“直播合作终止日”)。3、基于对乙方网络直播活动开展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内容质量、内容稀缺性等)的综合考量,甲方有权依其独立判断决定是否对乙方予以奖励或处罚:(1)奖励机制:若乙方通过其个人创意、表现达到了良好的互动、传播或内容效果,甲方有权(但无义务)视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粉丝数、观众数、收到的赞数、直播间活跃度等)酌情给予乙方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内容以甲方意见为准。(2)惩罚机制:若乙方当月的直播时长未达标,或内容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或违反本协议项下之约定,则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酌情决定不予支付当月保底,有权对乙方的主播等级、权限、推广资源等进行调整。第三条合作内容:1、乙方与甲方达成独家直播合作关系,成为甲方平台之签约主播,乙方保证本协议有效期内通过甲方平台开展网络直播活动,且其内容符合下述质量要求:(1)有质量、有看点地展现个人才艺。(2)在室内进行的直播内容要求展现尽可能多的场景,如厨艺、瑜伽、演奏乐器、画画、唱歌等富有艺术与生活气息的活动。(3)甲方基于其运营安排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2、乙方保证本协议有效期内每自然月的在线直播时长不得少于104小时,在线直播有效天数不得少于26天。以下将前述在线直播时长及在线直播有效天数并称为“直播时长”。3、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为独家排他性合作,即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公司是乙方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唯一公司,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其他竞品公司或平台开展任何网络直播活动。第四条合作安排:1、乙方在甲方指定的直播平台登录甲方指定的账号、以甲方指定的方式进行主播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其他直播平台或使用其他账号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直播活动。同时,乙方在甲方指定网络直播平台ID作为网络身份识别的重要标志,乙方作为网络主播的其他线下宣传活动也应当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2、双方进一步确认并同意,合作期限内,甲方拥有对直播账户(包括该账户对应的任何收费账户)的管理权,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对该账户或该账户中的任何价款、信誉、信息进行修改。3、甲方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乙方主播活动的培训指导工作,向乙方提供专业指导建议及宣传推广,并承担该等培训指导所需花费的费用;乙方应积极参与甲方安排的培训,并遵从专业人士对其工作及生活层面提供的指导、建议。4、乙方应保证,在主播合作期限内,甲方为其唯一、排他的合作方,其不得与任意第三方(不论该方是否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就主播协议项下的任何合作安排或类似活动达成任何协议、意向或安排。5、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银行账号、联系方式、居住地址等合法有效。乙方承诺在抖音平台都是本人真实出镜直播,不挂录像视频、照片等,不消极直播。乙方要保证直播内容积极向上,无不良及非法内容,遵守平台直播内容相关条例,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乙方在直播过程中触犯相关条例,甚至触犯法律法规,则属乙方个人行为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全责。期间导致甲方受损,则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在接收到直播平台相关投诉时,可以要求乙方暂停演艺直播活动,并且保留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第五条合作收益及支付方式:1、双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因本主播协议而可取得的收益应视平台规定而定。因乙方在甲方指定的直播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获得虚拟礼物(道具)收益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同意在该收益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乙方应获得的费用=乙方获得的虚拟礼物总收益×30%。2、双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可得提成收益应根据当月平台结算时间自提,乙方可得保底收益,每月保底3000元,主播根据当月平台结算时间按30%提成自提,一个月提成如没有超过保底的3000元,甲方在下月的15号把差的部分结算到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账户信息:135××××3516户名:李贵丽,微信:×××。第六条违约责任:1、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主播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作出虚假的陈述与保证,乙方签约不按时直播,停播超6天,断播均构成违约。除非另有约定,违约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继续履行本主播协议项下的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实现其陈述及保证或继续履行其陈述与保证,并就该等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另一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为追究违约行为而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2、若乙方违反本主播协议之约定或者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应为以下两者中的较高值:1)50000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2)乙方在甲方所取得收入的20倍。3、基于对乙方网络直播活动开展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内容质量、内容稀缺性等)的综合考量,甲方有权依其独立判断决定是否对乙方予以奖励或处罚:1)奖励机制:若乙方通过其个人创意、表现达到了良好的互动、传播或内容效果,甲方有权(但无义务)视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粉丝数、观众数、收到的赞数、直播间活跃度等)酌情给予乙方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内容以甲方意见为准。2)惩罚机制:若乙方当月的直播时长未达标,或内容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或违反本协议项下之约定,则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酌情决定不予支付当月费用,或部分支付当月费用,及对乙方的主播等级、权限、推广资源等进行调整。第七条其他:1、本主播协议于文首所载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主播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均须经双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2、本主播协议任何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本主播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3、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双方在本主播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均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但甲方因并购、重组等商业安排需将本主播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至其继受方的除外。4、通知:1本主播协议项下发出的或做出的每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为书面形式,并按文首所示地址或传真号码交付或邮寄给有关一方。2通知应于以下日期视同送达:(1)如派专人递交,递交之日视同送达;(2)如以航空挂号信寄送,航空挂号信付邮后七(7)日(即加盖邮戳后(7)日视同送达;或(3)如以电传、电子邮件、传真或电报发送,发送之日后首个工作日视同送达。3主播合作期限内,双方对本协议所示信息变更的,应在此类变更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原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被告进行培训,被告系原告主播艺人,抖音账号ID:1739930637,网名:微微。被告从2020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开始断播,停播38天。在直播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200元。
2020年11月7日被告与第三方抖音账号ID:802555877,网名:@盘州市景悦足浴拍摄并发布抖音宣传视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并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主播签约合同书复印件、培训签到表复印件、直播开放平台记录复印件、U盘中的视频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主播签约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被告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与第三方抖音账号ID:802555877,网名:@盘州市景悦足浴拍摄并发布抖音宣传视频,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断播,原告主张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主播签约合同书》,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问题。原被告在签订《主播签约合同书》第六条违约责任,“若乙方违反本主播协议之约定或者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应为以下两者中的较高值:1)50000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2)乙方在甲方所取得收入的20倍”。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约定的条款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系违约行为,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贵州九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贵丽于2020年8月31日签订的《主播签约合同书》。
二、被告李贵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共支付原告贵州九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如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李贵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