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海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12-20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陈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郁婤,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荆红,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XX,女,回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西安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互娱”)与被告海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互娱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郁婤、金荆红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海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XX互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35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73元(包括专业课培训费513元、舞蹈课费360元、直播间使用费1200元、律师费4000元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3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主播共同经纪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1年,被告每月直播时长不得低于104小时,每日单次直播时长超过4小时为一个有效天,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得低于26天。后原告聘请专业主播课培训老师制作了相关教材,又租赁了场地,对被告进行舞蹈课专业技术培训、主播专业课培训。被告于2023年5月24日开始直播,2023年5月30日擅自停止直播,被告在直播的期间里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每日单次直播时长超过4小时、每月直播时长超过104小时,其行为明显构成了违约,且被告擅自停止直播并未提前告知原告,原告仍每日微信告知被告应继续开播而被告置之不理,至今原告都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的行为严重构成违约,且被告具有主观恶意。原告投入了时间金钱对被告进行培训,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海XX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6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主播共同经纪合作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作为乙方旗下的主播,接受乙方培养和职业规划成为合格的互联网直播主播。甲方需根据乙方要求于指定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演艺及相关活动,包括主播、解说、推广、宣传等。乙方负责处理甲方互联网直播演艺经济事宜日常管理。双方合作期限为1年,自2023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合同第五条约定,甲乙双方收入以直播平台公布的报酬记取模式计算平台直接向甲乙双方各自结算支付报酬或佣金,乙方在签约后第一个月和第二个月向甲方支付保底3500元(即甲方当月从直播平台获取的到手税后收入不足保底金额时,补足至约定保底金额,但甲方要满足每月稳定时长,即每天单场6小时以上,每个月26天,且直播品类为星秀或二次元为有效时长,禁止隐私模式超过15分钟,否则为无效时长。合同第七条第6款规定了乙方应对甲方的事业发展定位、并对甲方演艺事务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专业培训、直播业务管理提高、推广甲方长处与修正不足,确定发展发现等)提出合理化指导与建议。合同第十条第5款约定,如乙方为甲方支付保底的主播,甲方均不能提前解约,且应依据合同签署约定的直播时长稳定直播不少于一年,若主播未能达到每天6小时,每月26天的稳定在直播,则合同期限按照断播的天数顺延。否则需以保底的十倍向乙方进行违约赔偿,若还出现上述其他违约事由,乙方有权同时要求甲方一并承担欠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8款约定违约方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必须承担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业务费、审计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及其他与追溯违约方责任有关的所有费用。上述合同由原告盖章、被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使用自己实名注册的酷秀短视频平台账号(昵称:XXX,ID:XXXXXXX)在酷秀短视频平台进行直播,根据原告提交的酷秀直播平台后台截图显示,被告实际直播时长为自2023.5.18-2023.5.30,共计直播9小时38分钟。被告直播期间原告未向被告发放任何收益。
另查,原告提交一份2023年5月10日原告(甲方)与案外人杨一帅(乙方)签订的《主播专业课培训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由乙方编辑教材为甲方所输送的网络主播进行专业课培训,协议自2023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10日,甲方向乙方分两期支付培训费共40万元,乙方每周依据甲方要求进行5日培训,每日3小时。
2023年5月29日原告向案外人伍婧支付480元。原告提交一份情况说明载明:“2023年5月16日至6月12日,我作为西安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聘请的舞蹈老师,为合作的主播进行舞蹈专业技能培训,按照课时收费,费用为每小时120元,每周结算。说明人:伍婧。2023.7.3”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长,擅自停播,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第十条第5款,以保底收益的十倍计算违约金为35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原告提交5.17、5.18、5.24培训登记表、专业课培训合同、舞蹈老师情况说明、签到视频、房屋租赁合同、装修购买设备发票等等,主张其向被告提供了专业课培训1小时约513元、舞蹈课培训3小时(每小时120元)合计360元、为被告提供直播间(房租、设备花费酌情按照市场一个直播间租赁价格300元/天确定,主张1200元)等实际支出共计2073元,另为起诉本案花费律师费4000元,被告应予赔偿。
又查,原告于2023年7月13日与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委托该所律师代理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案一审阶段的委托代理人,支付代理费4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主播共同经纪合作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双方履行情况,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向被告发放保底收益、投入相应运营成本、提供专业培训等均属于原告合同义务,被告服从原告管理、按时按约直播并从直播平台获取收益属于被告合同义务。现被告擅自停播,应属违约。关于原告依据双方合同第十条第1款、第5款及第8款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5000元并赔偿其损失(包括专业课培训费513元、舞蹈课费360元、直播间使用费1200元等经济损失共2073元)一节,案涉合同第十条第5款及第8款均属于违约金条款性质。而,违约金应兼顾平衡惩罚性和补偿性。违约金是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一方的一种惩罚方式,以补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违约金制度有助于激励合同各方当事人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顺利实现合同目的。同时,要准确把握契约自由和合同正义的关系。契约自由是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契约自由强调意思自治,即当事双方按照自己的意志设定权利义务,但是,自由不是绝对的,契约自由不能脱离合同正义的约束,合同正义是契约自由的核心。基于合同正义的考虑,当约定违约金的数额过于悬殊时,就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正当干预。违约金调整制度主要基于上述两方面原因而形成。本案中,根据双方合同第十条第1款的约定,被告单方面擅自停播,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第十条第5款约定的保底收益的十倍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结合本案原告未向被告发放任何收益、原告的实际投入等案情,同时,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相应专业课、舞蹈课培训支出、房租、设备等支出系针对被告一对一服务,亦未举证明确证明被告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直接损失及损失数额等,故,综合本案案情,能够认定原告请求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其举证主张的实际损失,本案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院无法当庭释明,在此情形下,可推定在被告到庭应诉的情况下,经释明正常均会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故对于本案违约金本院应主动依职权调整为宜。综合考虑本案被告实际直播时间、被告为新任主播其商业价值尚无法评判,原告前期实际投入及可预期利益损失,以及被告违约程度、违约情形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调整违约金后,酌情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8000元为宜。如前所述,违约金包含了补偿原告主张的其因本案遭受的损失,原告另行主张赔偿其损失,依法不再另行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律师费一节。原告提交有委托代理合同及增值税发票证明其因本案诉讼委托律师并实际支出4000元律师费,该费用属原告为主张本案权利所花费的合理支出,未超合理范围,综合前述本案案情,本院依法酌情支持865元。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依法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不影响本院依照已查明的事实径行裁判。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西安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
二、被告海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西安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65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28元,由原告西安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120元,由被告海XX负担30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陕西小程序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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