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梅、新沂顺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11-09

新沂市人民法院

原告:薛梅,女,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含,上海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平,上海迈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沂顺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91-6号。
法定代表人:闫贝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薛梅与被告新沂顺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30日、202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含,被告新沂顺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薛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确认薛梅与顺图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1年6月18日解除。事实和理由:顺图公司从事网络艺人经纪业务,声称可以为薛梅包装、推广,年保底收入50万元且不需要薛梅支出任何费用,双方于2021年5月27日签订《艺人经纪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顺图公司承诺薛梅可以随时解约,要回或者撕掉合同。合同签订前,顺图公司没有向薛梅披露、告知合同具体内容,仅让薛梅签字,后薛梅发现合同存在诸多不平等条款要求,与事先口头约定并不相符,故向顺图公司要求解约。但顺图公司称若解约薛梅需支付违约金,无奈之下薛梅于2021年6月17日向顺图公司发出《通知函》通知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通知函》于2021年6月18日被签收。薛梅认为,顺图公司虚假承诺诱骗薛梅签订明显不平等的合同,已构成欺诈,合同签订后赋予薛梅任意、单方无责解除权,薛梅通过书面形式依法行使了单方解除权,故合同已然解除。故提起诉讼,请求支持薛梅诉讼请求。
顺图公司辩称,不同意解约,希望与薛梅继续合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案涉事实认定如下:2021年5月27日,顺图公司(甲方)与薛梅(乙方)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乙方作为甲方的签约艺人,甲方为乙方提供多项艺人专业才艺培训、形象包装及独家经纪事务,合同期限两年,自2021年5月27日至2023年5月27日止。关于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双方约定3.1依靠甲方的专业才艺提供的专业培训(包含且不限于唱歌、舞蹈、直播技能、电商直播技巧、电竞游戏技能、短视频拍摄演出技能技巧)及线下渠道、媒体、自媒体宣传资源,对乙方进行技能培训、包装宣传、艺术形象、艺术定位、宣传定位等总体设计策划,挖掘乙方潜力,提高乙方知名度,以专业的、强有力的团队运作使乙方建立良好的公众艺人形象,积累一定的粉丝基础以及对应互联网影响力,获得最佳效果……
关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双方约定,4.1乙方自愿遵守甲方的各项经纪管理制度以及演艺要求……
关于利益分配方面,双方约定,6.1乙方从非直播商业活动或非商业活动(包括:广告、代言、演出等)中取得的有关酬劳收入(货币、实物)等,扣除所有成本及相关税费后,甲方获得50%,乙方获得50%。6.2乙方从事直播业务,收益由甲方分配,分配分成为甲方获得扣除官方分成及相关税费外的50%,乙方获得50%。如有另外收益分配根据甲乙双方签订《新沂顺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艺人直播分成确认函》要求进行分配。6.3若乙方从事的电商带货,则分成收益为在电商收益扣除所有货品成本以及相关税费之后的纯利,甲方获得50%,乙方获得50%……
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双方约定,8.1如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或向乙方事先书面通知后中断乙方的直播、演出活动……
关于违约责任方面,双方约定,9.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条款时,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应按照以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违约金数额为200万元人民币;(2)乙方签约期内最高一个月总收益乘以十八倍;(3)剩余签约月份数乘以签约期内最高月收益;(4)乙方抖音、快手、微博等短视频社交平台账号总粉丝数乘以5,比如:乙方总粉丝数100万,则赔偿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种违约金计算方式,以金额较高者为准。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补足经济损失。9.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及违反本合同第四条乙方构成违约,应按照第9.1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损失……9.3在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现不履行本合同内第四条或者严重违约的情况,或单方解除合同,或与其他第三方合作从事互联网演艺、直播、演艺相关活动的违约行为,乙方须除支付本合同9.1违约金部分还需返还第五条所有包装费用、推广费用暂支部分费用……
另查明,合同签订后,薛梅未有进行直播带货,双方均未有获取收益。
2021年6月17日,薛梅通过EMS向顺图公司发出《通知函》,主要内容为,“本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为贵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欺诈,且贵公司未按照承诺的本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给予本人合同原件,构成违约。”通知解除双方之间的《艺人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该《通知函》于2021年6月18日被签收。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顺图公司与薛梅之间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及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及协议约定主张权利、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薛梅主张其受欺诈而签订涉案合同应对此负举证责任,但至本判决之日,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薛梅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理应对该行业具备相当的认知水平,并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条款予以事先审查,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薛梅称在签订合同后,顺图公司代理人允诺其可随时解约,故其享有单方解除权且不需承担责任即其不需按合同中9.3条的约定向顺图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其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有单方解除合同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其于2021年6月17日向顺图公司发出的《通知函》并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薛梅以此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于法无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案中,顺图公司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鉴于本案中薛梅系以自身的直播行为履行合同内容,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不适于强制履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顺图公司与薛梅之间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应予解除,本院对薛梅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薛梅与新沂顺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元,由薛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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