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4
蒙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蒙城青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T2UJL2M)。
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三宝光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卓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该公司股东。
被告(反诉原告):孔悦悦,女,200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婉,系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蒙城青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春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孔悦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青春文化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卓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被告(反诉原告)孔悦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春文化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侵占原告的ID虚拟货币折合人民币147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3600元,总计783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主播及经纪人协议,协议期限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16日止。原告对被告使用的ID号拥有所有权,被告离开公司时应当将该号交还原告,合同存续期间,被告未经原告书面同意,在其他网络平台为个人或者公司从事商业活动,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最高月收入的三倍)。2019年4月17日被告提出离职申请,原告未同意,后被告擅自离职,并将归原告所有的ID号内的价值14700元人民币的虚拟货币挥霍一空,被告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同时被告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青春文化传媒公司为其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
1、主播及经纪人协议和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在原被告协议有效期限内,在YY、快手平台直播的行为违反协议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违约的事实。
2、被告直播收入截图,证明被告最高工资是2019年1月份7640元(11600元*0.4+3000);原被告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是被告最高工资的三倍,即22920元。
3、被告刷送9币记录及9秀官方直播待遇表及主播规范表,证明2019年5月31日被告分四次给九秀直播平台四主播刷送礼物,挥霍原告虚拟货币折合人民币14700元的事实。
被告孔悦悦辩称:1、被告不存在侵占原告ID虚拟货币的行为。2019年5月23日,被告已将账户控制权交还给原告,不存在侵占原告ID虚拟货币的情况;2、因原告逾期发放工资及未按约定足额发放工资,被告于2019年5月25日解除与原告之间的主播及经纪人协议,并非被告擅自离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孔悦悦为其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
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2、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原告拖欠被告工资的事实;2019年5月23号被告将直播账户及密码通过微信发送给原告的事实;
3、被告与李想微信聊天截图,证明2019年5月28日原告同意被告离职的事实。
反诉原告孔悦悦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青春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原告工资12300元;2、青春文化传媒公司承担本案的本诉及反诉费用。事实和理由:反诉原被告签订主播及经纪人协议,协议约定反诉被告应于每月10日(最后两个月改至15日)发放上月工资,但反诉被告至2019年5月末亦未发放上月工资,到诉讼时反诉被告仍下欠孔悦悦工资12300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
孔悦悦为其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
蒙城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蒙人社监不受(2019)25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及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青春文化传媒公司拖欠孔悦悦工资,孔悦悦向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投诉的事实。
反诉被告青春文化传媒公司辩称:没有拖欠孔悦悦工资,因双方有纠纷1200元没有全额支付,只欠其1200元未付。
青春文化传媒公司为其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
青春文化传媒公司法人李卓楠与孔悦悦微信转款记录及9秀后台直播收入证明,证明孔悦悦4月份工资为4200元,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已支付孔悦悦3000元,只下欠其1200元因双方有纠纷未支付的事实。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如下:
(一)、本诉部分
1、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认定。因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3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均予以确认。
2、对被告所举证据的认定。因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2均无异议,故予以确认;因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3有异议,且李想非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不代表原告公司行为,所以该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同意被告离职申请的事实。
(二)、反诉部分
1、因反诉被告对反诉原告所举的劳动监察大队不予受理决定书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且反诉被告庭审中承认欠反诉原告1200元工资款未付。故对两证据予以确认。
2、因反诉原告对反诉被告所举的微信转款记录及9秀后台直播收入证明无异议,故对两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6日,原告(反诉被告)青春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孔悦悦签订《主播及经纪人协议》,该协议约定:青春文化传媒公司为孔悦悦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推广宣传,将孔悦悦培养成为合格的网络主播,孔悦悦聘请青春文化传媒公司为其经纪人,在合同期间内青春文化传媒公司全权代理孔悦悦涉及直播、出版、广播、电视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以及与孔悦悦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本合同期限为两年,即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16日止;合同期间,孔悦悦未经青春文化传媒公司书面同意,在其他网络平台、为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商业活动或参与非商业公众活动的,每发生一次,孔悦悦需向青春文化传媒公司支付赔偿金(工作期间最高收入的三倍);孔悦悦从事网络主播的收益,在青春文化传媒公司依法扣除税收后,实行有责任底薪;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2019年5月16日青春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孔悦悦4月份的工资3000元;5月23日孔悦悦通过微信将直播账户及密码发送给青春文化传媒公司;5月25日孔悦悦提出离职申请,青春文化传媒公司未同意;5月30日孔悦悦向蒙城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投诉青春文化传媒公司拖欠其工资,因不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决定不予受理;5月31日孔悦悦使用原直播账户给九秀直播平台四主播刷送折合人民币14700元的礼物;后孔悦悦在YY平台及于6月8日在快手平台进行商业直播。
另查,2019年4月份孔悦悦的工资为4200元;孔悦悦最高工资为7640元(2019年1月份)。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主播及经纪人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孔悦悦在快手及YY平台进行商业直播的行为违反协议约定,已构成违约,故青春文化传媒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赔偿的数额确定为45840元(7640元*3*2)。
因《主播及经纪人协议》未有对账户中积存的虚拟货币的使用问题进行约定,所以孔悦悦向九秀直播平台其他四主播刷送礼物的行为并不违约,且该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青春文化传媒公司要求孔悦悦返还侵占其ID虚拟货币折合人民币147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孔悦悦反诉要求青春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其12300元工资问题。庭审中青春文化传媒公司承认拖欠孔悦悦1200元工资,因孔悦悦未有对青春文化传媒公司拖欠其12300元工资提供证据,所以未支付的工资数额只能以青春文化传媒公司认可的1200元为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孔悦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蒙城青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4584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蒙城青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孔悦悦工资1200元;
三、驳回原告蒙城青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孔悦悦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7元,减半收取878.50元,由孔悦悦负担514元、青春文化传媒公司负担364.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孔悦悦负担49元、青春文化传媒公司负担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康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