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美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董佳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1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葫芦岛美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95-2F门市。
法定代表人马靖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忠,葫芦岛市连山区石油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兴,男,1985年4月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董佳琛,女,2001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耕良,葫芦岛市连山区耕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葫芦岛美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汇传媒)与被告董佳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汇传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忠、张家兴,被告董佳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耕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美汇传媒诉称,我公司由于业务需要,招收主播。2020年12月6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网路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协议约定:本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我方系其经纪人。合同期限自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我公司保障主播酬金为按粉丝多少的比例给付,在此代理期间,如被告不按公司规定的时间(每天不低于6小时,每月不少于28天)完成任务,赔偿我公司最高月收入的12倍。合同签订后,被告工作几天即不来上班,也不来公司签到,其违反了合同义务。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我公司违约金18816.00元(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272.00元的3倍)。
被告董佳琛辩称,我与原告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在该公司每天要求工作6小时以上,每月不少于28天,我工作的内容就是聊天,没有任何技术含量。工作期间,接受原告的管理、奖惩,且原告在我工作期间,涉及低俗内容,此事才引起我离职。我不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经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被告系农民,无直播专业知识。2020年12月16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甲方为原告,乙方为被告,合同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为其经济人(本合同乙方明确知晓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培养乙方成为知名网络主播;期限为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甲方给付乙方酬金为甲方扣除税收后,按乙方粉丝的数量多寡,不同比例提取酬金;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规定上下线进行主播活动,每天直播时间不低于6小时,每月直播时间不少于28天,乙方如违约,违约金为合作期间最高收入的12倍。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工作,主要内容即是网络聊天活动。工作十于天后,被告离职。遂引发本次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合同等载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名普通妇女(原没有直播的社会经历),已经成为了原告企业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劳动行为已经发生,双方工作中已经形成从属关系,故原、被告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因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在劳动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到劳动部门进行仲裁,未经过仲裁,直接提起诉讼,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葫芦岛美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