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超、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12-18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超,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园4.1期B1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陈少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泊,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秀,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上海炫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C1158室。
法定代表人:王傲延,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上海昊安文化传播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东裙楼A区2020室。
投资人:王赛玲。
原审第三人: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500弄4号4-5楼。
法定代表人:王傲延,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董超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炫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魔公司)、上海昊安文化传播工作室(以下简称昊安工作室)、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脉淼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192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炯、周丹、被上诉人斗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泊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炫魔公司、昊安工作室、脉淼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董超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斗鱼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在董超没有违规的情况下,其直播间被扣除全部12分,于2016年5月8日被斗鱼公司永久关闭,董超无法履行合同。2.董超事实上自2015年6月18日在斗鱼公司平台直播,斗鱼公司共付薪40050元,未付2016年4月7050元薪酬。斗鱼公司主张对董超进行高额投入缺乏事实依据。3.合同条款为斗鱼公司格式条款,该公司利用强势地位签订的不平等条款不应作为判决依据。一审判决董超支付的违约金是董超在斗鱼公司近两年收入的近二十倍,对董超明显不公。斗鱼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斗鱼公司禁播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本案所有责任应由斗鱼公司承担。
斗鱼公司辩称:董超在协议履行期间发微博陈述其要在其他平台直播。协议约定了违约金金额及其他责任条款,原审法院已经大幅调低了违约金。董超是网络直播平台核心资源,有重大价值。斗鱼公司对网络主播依赖性很强,且行业竞争激烈,斗鱼公司需要投入大量推广、包装等费用,成本巨大。斗鱼公司作为互联网企业,投资人根据在线人数和网络流量对斗鱼公司估值,该公司处于争取流量阶段而非流量变现阶段,需要根据估值进行融资。董超在其他平台直播,导致流量减少,影响斗鱼公司估值融资及平台成长。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作用,双方合作费用不断增长,如果对董超采用较低违约金,有失公平,没有惩罚和警示性,导致网络直播平台运营商难以为继。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炫魔公司、昊安工作室及脉淼公司未向本院陈述意见。
【当事人一审主张】
斗鱼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董超继续履行与斗鱼公司签订的解说合作协议;2.董超向斗鱼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3.董超立即终止与炫魔公司签订的任何形式的解说合同(或协议);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诉讼费用由董超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董超自2014年开始在斗鱼公司直播平台进行游戏解说。2016年4月30日,斗鱼公司、昊安工作室、董超签订解说合作协议,约定鉴于斗鱼公司是一家直播平台运营商,昊安工作室是一家专门为董超规划及安排经济事务的独立工作室,董超是专业解说员(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解说员,网络主播或者视频制作者),斗鱼公司愿意利用自身优势提供合作平台,昊安工作室指派董超作为斗鱼公司的独家解说员,在斗鱼公司平台进行约定的解说;董超的网络推广用名为海老板威武;协议第2.1条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斗鱼公司、昊安工作室、董超即成立平等的合作关系,昊安工作室特别委派董超在斗鱼公司平台进行独家解说,未经斗鱼公司书面许可,董超不得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竞争平台的他方平台进行解说或表演;第三条约定,合作费用基础费用为每月15666元,按月付款,由斗鱼公司在次月的25号之前支付至昊安工作室的账户;昊安工作室应当在斗鱼公司付款后5个工作日,向斗鱼公司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上个月合作费用的完税凭证;斗鱼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昊安工作室支付合作费用后即视为其履行了本合同的付款义务,昊安工作室与董超之间的费用由双方自行结算,但昊安工作室应及时根据约定将本协议约定的基础费用支付至董超的个人账户;第五条约定,董超在斗鱼公司平台解说类型为炉石传说,每月有效直播时长不低于120小时;第6.3条约定,在协议期限内,任何情况下,未得到斗鱼公司书面许可,昊安工作室与董超均不得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或与第三方签订类似解说员合约,不得与第三方存在仍在履行期限内的类似解说员协议;若昊安工作室、董超违反约定,构成重大违约,斗鱼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双方承担一种或多种违约责任,签约的第三方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包括向斗鱼公司返还已付的合作费用、要求昊安工作室或董超支付违约金30000000元、返还违约所得收益等;第九条约定,若董超违反协议第2.1条,应返还斗鱼公司在本协议项下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并赔偿斗鱼公司损失5000000元,不足弥补斗鱼公司损失的,斗鱼公司有权保留向董超追偿的权利;因本协议纠纷之诉讼,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此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取证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第十二条约定,协议履行期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2016年5月1日中午,董超在斗鱼公司直播平台进行了最后一次游戏解说之后即未再在该平台进行直播。其后,董超到炫魔公司主办的全民TV直播平台进行了游戏解说的直播。
2016年10月9日,斗鱼公司向董超发出律师函,载明斗鱼公司在2016年5月发现董超在全民TV提供直播解说服务,斗鱼公司已就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请董超收到函后立即终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解说合作协议,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董超于2016年10月10日收到该函件。
2016年9月9日至2016年11月3日,斗鱼公司向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利用该处“在线公证平台”静态页面保存功能,对其提交的网址指向的网页页面进行保全,并将取得的保全结果提交该处保管。该公证处于2016年11月23日对所保全的网页页面内容出具(2016)厦鹭证内字第52467号公证书,内容为公证处调取了页面保全文件及相关数据文件,查明的事实第二条第9款载明提交网址的时间为2016年10月5日13:00:11,提交的网址为http://www.quanmin.tv/v/2845343,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证明编号20161005130011274042,证据文件名称为董超(海老板威武),全民TV直播1;上述网页保全数据自生成之日后至该公证处提取时未被修改;数据文件提取后,该公证处将相关的网页数据文件解密、下载、保存,随后将该网页数据文件刻盘保存。庭审中,该院将上述公证书原件所附光盘当庭拆封并查看,光盘中显示为保管证明及证据文件,其中证据文件项下编号为20161005130011274042、20161005130218318961的文件为网页截图,显示有全民直播字样、主播的头像,主播为海老板威武。斗鱼公司主张该截图中的主播为董超,董超代理人质证意见为不认可是董超本人。斗鱼公司为该次公证支付公证费1320元,该公司主张分解到本案的费用为189元。
2016年11月11日,全民TV直播平台的主办单位由炫魔公司变更为脉淼公司。
一审庭审中,斗鱼公司明确表示不要求昊安工作室、脉淼公司承担责任,并陈述其因董超违约受到的实际损失主要在于,斗鱼公司对董超进行的推广投入的带宽费用,利用平台推荐位、官方微信、微博、合作媒体广告宣传、安排商业活动以增加董超的曝光度和知名度,及因董超违约,斗鱼公司为其投入吸引的粉丝及流量被带至第三人的平台的损失,该损失数额估算超过1000000元,该公司未就其实际损失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其后,斗鱼公司认可请求的违约金数额超出其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董超上诉主张其2015年6月起才在斗鱼公司平台直播,该主张与其在一审庭审中作出的2014年就在斗鱼公司直播的陈述不一致,且无证据证明,故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对该事实查明无误。董超为证明斗鱼公司于2016年5月8日对其永久禁播,提交了网页截屏打印件。斗鱼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斗鱼公司提交网页截屏打印件,拟证明董超2016年5月8日前在微博上宣传其在第三方平台直播。董超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2016年5月6日董超在其微博上表示其去了全民TV直播平台,并发布直播间链接。2016年5月8日斗鱼公司关闭了董超在该公司平台的直播间,并通知其如需重新开启请联系客服。本院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解说合作协议第1.11条约定第三方竞争平台包括全民TV。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斗鱼公司与董超、昊安工作室于2016年4月30日签订的解说合作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从协议约定及当事人的履行情况来看,董超为斗鱼公司提供直播服务,斗鱼公司向其支付直播报酬,董超不受斗鱼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亦不接受斗鱼公司的管理,双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受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双方均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董超辩称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其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信。协议签订后,董超于2016年5月1日在斗鱼公司的直播平台进行了最后一次游戏解说,其后未再在该平台进行直播,且到全民TV直播平台进行游戏解说的直播,其行为违反了合作协议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昊安工作室为解说合作协议的签约方,虽然协议约定了昊安工作室与董超均不得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或与第三方签订类似解说员合约,若违反约定,构成重大违约,斗鱼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双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在诉讼中,斗鱼公司明确表示不要求昊安工作室承担责任,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故该工作室在本案中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斗鱼公司要求董超继续履行协议的诉讼请求,因董超已到全民TV直播平台进行了直播,在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本案协议,故斗鱼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根据斗鱼公司的行业特点,签约主播属于其开展业务的核心资源,对于斗鱼公司的经营意义重大,本案解说合作协议的全面履行将给斗鱼公司带来收益。如前所述,董超的行为构成违约,解说合作协议对董超的违约责任约定为向斗鱼公司返还已付的合作费用、支付违约金30000000元、返还违约所得收益,以及赔偿斗鱼公司损失5000000元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斗鱼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董超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未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但因该公司对损失数额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在诉讼中认可其提出的违约金数额高出其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故该院综合考量董超的服务期限及薪酬标准,酌定其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751968元。斗鱼公司还要求董超支付律师费、公证费,因该院已判令董超支付违约金,对于其请求的律师费、公证费,该院不予支持。斗鱼公司还要求董超立即终止与炫魔公司签订的游戏解说合同或协议,因斗鱼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董超离开该公司后与其他主营游戏直播的单位签订了游戏解说合同,故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斗鱼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董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斗鱼公司支付违约金751968元;二、驳回斗鱼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斗鱼网公司负担2070元,董超负担4830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解说合作协议是否应当作为确定本案各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本案所涉解说合作协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合法有效。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董超签署解说合作协议后,没有依照该规定请求对协议予以变更或撤销,故该协议对签署各方具有拘束力,各方均应依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董超上诉提出解说合作协议不应作为判决依据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董超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斗鱼公司是否阻碍了董超履行合同。董超2016年4月签署解说合作协议后,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并在其微博上进行宣传,违反解说合作协议1.11条、2.1条关于不得在第三方平台进行解说的约定,构成违约。董超主张斗鱼公司对其永久禁播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本院认为,一方面,斗鱼公司基于董超违约而关闭其直播间,从关闭直播间的通知上来看,该公司并未表示该直播间永久关闭,而是告知如需重新开启可联系客服人员。因此董超主张斗鱼公司对其永久禁播的理由不成立。另一方面,董超在2016年5月1日后就未在斗鱼公司平台直播,且于当月6日公开声称去全民TV平台进行直播。在此后直播间被关闭,乃至斗鱼公司向董超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下,董超始终未向斗鱼公司提出重新开启直播间的要求,表明其无意回到斗鱼公司平台进行直播。因此,董超2016年5月1日后未在斗鱼公司平台直播的原因不能归咎于斗鱼公司关闭直播间的行为。董超提出斗鱼公司对其永久禁播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董超应向斗鱼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董超上诉主张斗鱼公司没有提交有关损失的证据,一审判决确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认为,斗鱼公司系新型的互联网企业,对于互联网企业,通过提升访问流量是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实现盈利的重要途径。斗鱼公司的直播平台依靠主播吸引人气获得访问流量,因此主播系斗鱼公司获得流量的核心资源。本案中,从解说合作协议约定了较高的合作费用以及高额的违约金来看,董超系斗鱼公司的优质主播。其不履行在斗鱼公司平台的直播义务,到与该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平台直播,斗鱼公司因直播平台固定受众流失,访问流量降低,发生损失显而易见。如前所述,斗鱼公司并非如传统企业通过生产、贸易、服务等方式直接获取利润,故董超的违约行为导致该公司的损失难有直接证据进行计算,但解说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合作费用可以体现主播的商业价值及协议履行后商业回报的大小。因此合作费用以及协议的履行程度可以作为考量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参考依据。原审法院依据董超的服务期限及薪酬标准,酌情确定董超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符合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董超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董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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