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慧德、杭州杰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07-15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慧德,女,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洁,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杰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天地中心****。
法定代表人:朱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霖,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莫慧德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杰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杰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6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莫慧德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由杰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1、一审法院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杰威公司对莫慧德进行了一些培训”属于违法认定事实;2、一审法院将杰威公司认定为莫慧德的独家全权经纪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3、一审法院将莫慧德的直播收益来源于杰威公司进而认定“杰威公司向莫慧德支付直播报酬20000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未查清本案事实:1、莫慧德无权获得合作对价,杰威公司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2、杰威公司掌控莫慧德的银行卡,却擅自将莫慧德9月的收益据为己有;三、一审法院在酌情认定违约金金额及律师费金额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1、杰威公司无权要求莫慧德支付违约金,且莫慧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为0元;2、杰威公司无权要求莫慧德承担15000元律师费,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杰威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莫慧德向杰威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具有合法性、合理性;2、莫慧德违约成本过低,使得我国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受到挑战,对整个行业产生了极其负面的影响;3、有相关的案例供法院参考。
【当事人一审主张】
杰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莫慧德继续履行《网络主播合作协议》;2、判令莫慧德支付违约金200000元;3、判令莫慧德承担律师费15000元;4、该案诉讼费用由莫慧德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6日,双方签订《网络主播合作协议》,约定:莫慧德委托杰威公司担任其在全球范围内开展演艺娱乐事务的独家全权经纪人,合作期限3年,自2018年4月6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在此期间,莫慧德不得委托任何人士或机构代理其开展任何演艺娱乐活动。莫慧德在合同期内直播时间不得低于120小时/月,在线人数要求不低于2000人次,莫慧德在满足每月最低直播要求的情况下,月保底工资为4500元,未达到最低直播要求的,杰威公司有权不支付底薪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扣减,杰威公司按照莫慧德指定的工作平台获得的虚拟道具与莫慧德五五分成,未经杰威公司同意,莫慧德不得迟延、停止工作或在杰威公司指定范围外进行直播活动,未经杰威公司书面同意,莫慧德不得单方解除该协议或与第三方签订类似互联网直播演艺合同,也不得以非杰威公司书面认可的名义参与任何竞争对手的商业活动,否则构成重大违约,莫慧德须向杰威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并承担相关律师费,双方一致确认该协议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上述协议签订后,杰威公司为莫慧德的网络直播装修了直播间,对莫慧德进行了一些培训,莫慧德在杰威公司的安排下进行了网络直播,杰威公司向莫慧德支付直播报酬约20000元。2019年6月1日以后,莫慧德未按照协议约定在杰威公司继续播出节目,其已另行到其它公司进行直播表演,酿成纠纷。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网络主播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及双方的履行情况,莫慧德为杰威公司提供直播服务,杰威公司向莫慧德支付直播报酬,莫慧德不受杰威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亦不接受杰威公司的管理,双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受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上述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018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6日,莫慧德在合作期限届满前未按照协议约定在杰威公司完成网络直播并已另行与其他公司合作,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该协议需要莫慧德亲自履行,不能以其他方式替代履行,莫慧德已和其他公司进行合作,莫慧德以其行为已事实解除该协议,该协议在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故对杰威公司要求莫慧德继续履行该协议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协议中对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有相关约定,对双方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故杰威公司要求莫慧德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杰威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核减,参照双方合作期间的报酬标准以及莫慧德单方终止协议给杰威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一审法院酌定支持上述违约金为50000元;杰威公司主张由莫慧德承担律师费15000元的诉请,因协议有相关约定,且杰威公司已实际支付,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限莫慧德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杰威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二、限莫慧德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杰威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驳回杰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诉讼费45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63元,由杰威公司承担1600元,莫慧德承担663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莫慧德与杰威公司之间签订的《网络主播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为2018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6日,因莫慧德现已在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导致该协议已经由莫慧德的实际行为单方面解除,故莫慧德应对杰威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莫慧德上诉提出因杰威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为其进行了培训,且杰威公司并未将直播收益发放给莫慧德,莫慧德并未获得合同对价,不应当承担违约金及律师费的理由,因杰威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了,在莫慧德直播前期杰威公司有提供相关的培训并装修了直播间,且也支付给了莫慧德相应的直播报酬,故原审法院判决莫慧德违约,并酌情判决莫慧德支付杰威公司违约金5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莫慧德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莫慧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上诉人莫慧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