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2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芜湖小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科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NCAH29U(1-1)。
法定代表人:孙国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泳顺、邓小滨,均系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松,女,1998年8月1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原告芜湖小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苍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小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泳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苍松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芜湖小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网络主播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网络主播合作协议》,该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1.原告安排被告在虎牙直播进行演艺表演;2.各方收益按合同附件《结算政策》执行;3.合同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4.如果被告有违约行为,被告应支付100万元违约金。现被告已数月没有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
被告苍松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网络名称:时代苍苍)签订了《网络主播合作协议》,其中:第2.4条约定“乙方开始正式主播合作阶段,乙方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约定的直播内容播放。乙方将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平台作为乙方所有网络直播及解说的独家、唯一平台,乙方可在获得相关礼物分成和其他合作费用。”第3.1条约定“本协议合作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止。”第4.1条约定“本协议的合作费用,即乙方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平台上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产生的一切网络直播演艺收益(包括虚拟礼物收益及贵族守护佣金等,具体以第三方平台数据为准),基于甲方的推广资源及相关培训,第三方平台支付给甲方的佣金为甲方的收入,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上述合作费用共享并按照附件《结算政策》执行。”第6.2.4条约定“乙方承诺,在本协议合作期间,不得与甲方或第三方平台存在或可能存在竞争关系的现有及未来的第四方网络直播平台及移动端应用程序以任何形式进行或参与直播,包括但不限于任职、兼职、挂职或免费直播,在直播时的直播背景、直播画面、摄像头画面等直播及解说内容中不得出现任何与上述竞争平台相关的信息内容,不得承接任何第四方竞争平台的任何商业活动,也不得将协议期内的直播内容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上传到任何第四方竞争平台。若存在其他工作原因,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若未经甲方同意,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第9.4条约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协议下任何规定的,每违反一次,乙方均应按甲方要求按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向甲方支付至少100万元作为违约金;…(4)造成甲方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或被相关部门处罚的,还应赔偿甲方为处理该等争议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和解金、律师费等)和政府罚款;(5)甲方还有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损失。”第9.5条约定“乙方擅自解除本协议(乙方构成根本,造成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改正的,视为乙方擅自解约),应按甲方要求按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责任与9.4条一致)。”该合同附件三为《结算政策》,约定“…第三条合作费用及结算3.1本协议合作期限内,第三方平台根据乙方所有主播有效播放天数按月结算乙方正式主播费用,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第三方平台支付给甲方的佣金为甲方的收入,乙方取得第三方平台分成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述3.2、3.3条再与甲方结算。3.2结算方式:…乙方按第三方平台月流水的60%与甲方结算…”
原告主张安排被告在虎牙直播的“时代传媒”公会直播,但自2018年3月26日起被告加入其他公会,违反合同第6.2.4条的约定,由于原告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为被告进行推广增加人气,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预期利益损失,要求被告依据第9.4、9.5条的约定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律师费5万元。对此,原告提交了:证据一、主播“时代苍苍”在虎牙直播的直播截图,显示直播账号为21×××98。证据二、主播“余温未了”在虎牙直播的直播截图,房间号为14376238。证据三、主播“余温未了”在虎牙直播的网页截图,显示主播ID为21×××98房间号为14376238,所在公会为“火焱文化”(公会ID为44213),粉丝数为16000。证据四、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内容为:1.虎牙直播ID为21×××98的账号实名认证信息为:姓名苍松,身份证号;2.虎牙直播ID号为21×××98的账号在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加入公会情况为:2017年12月16日加入时代公会(公会ID90100)、2018年3月26日加入爱拍公会(公会ID8800)、2018年10月10日加入爱拍公会(公会ID90001)、2019年10月26日加入炎焱文化公会(公会ID44213)。证据五、委托代理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涉案《网络主播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未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之情形,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在合作期间内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虎牙直播的其他公会进行直播,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解除《网络主播合作协议》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被告的违约行为确实会导致原告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确对被告进行过推广、培训以增进被告的人气及业务能力等,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的离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前期投入、后期影响等,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00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综合案涉合同履行期限、被告的发展前景以及其可能给原告带来的利益等因素,对违约金酌情予以调整,酌定违约金数额为5万元。原告主张律师费5万元,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相应的律师费已经实际发生,且《网络主播合作协议》中约定被告应承担律师费的情形为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或被相关部门处罚,而本案并不属于该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芜湖小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苍松签订的《网络主播合作协议》;
二、被告苍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芜湖小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三、驳回原告芜湖小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50元,由原告芜湖小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3200元,被告苍松负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