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8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芜湖小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科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国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樱子、杨阳,分别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李默,女,200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芜湖小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小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哈樱子、杨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芜湖小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芜湖小葱文化传媒艺人经纪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3.被告向原告返还签约金1万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公证费1200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6.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芜湖小葱文化传媒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经纪服务,安排被告在虎牙直播进行演艺表演;《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2024年1月30日止;被告每月应直播26天以上,每天6小时以上,总时长达156小时以上;如果被告违约,其应退还签约费(如有)并支付300万元的违约金以及其他合理费用。被告在履约过程中擅自停播,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积极主动告知其违约后果并与之协商直播事宜而未果。考虑到被告的履行能力稍弱,原告自愿将违约金降至50万元,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李默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3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芜湖小葱文化传媒艺人经纪合同》(以下简称《经纪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经纪推广服务,由甲方安排乙方加入甲方旗下公会(虎牙直播指定公会)进行才艺表演,实现合作共赢;双方的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因表演形成的广告及广告游戏业务、游戏视频、游戏解说音频、协议游戏解说视频、直播权益赞助、电商经营、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甲方独家代理和经纪乙方在合作范围条款中所涉及各项内容的策划、包装、培训、规划、安排、实施、对外合作、谈判签约、收益的获得、法律事务代理、行政顾问等业务,以及对属于乙方的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以及甲方代理乙方选择、安排并最终决定乙方所参与项目和各项收益行使独家经纪代理;本合同期间,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排,甲方有权在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要求乙方进行赔偿,直至解除合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备,乙方应尽合理使用义务,并不具有设备的所有权,仅有使用权;甲乙双方应按照各自的权利义务履行本合同,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除应退回签约费外(如有),还应向甲方支付数额为30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维护自身权利所垫付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及差旅费等),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停播、断播,或者直播时长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属于违约;双方确认本合同是双方基于平等主体自愿签署的经纪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
《经纪合同》的附件为《双方经纪服务协议》,约定:乙方艺名是“时代、默默”,在虎牙直播的房间号是363065,在虎牙直播的主播号码是35184383322419,后台签约频道号码是90100,直播品类是星秀;双方合作期自2021年1月31日至2024年1月30日;双方协商确定收益分配,同意选择以下“1+2”种方案,1.按平台系统约定的分成比例(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分配比例是甲方30%,乙方70%),2.合作期内,甲方最高将共计支付乙方2万元签约费,支付时间是双方签署合同后7日内,甲方支付1万元,乙方稳定直播1个月的,甲方向乙方支付5000元,乙方稳定直播2个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5000元,稳定直播是指乙方直播要求达到合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直播时间),否则甲方有权扣发或取消当月签约费;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其名下个人银行账户;乙方必须保障每月直播有效天数26天以上,每天连续直播6小时以上视为一个有效天数(每天只计一个有效天数),同时每月总时长达156小时以上;如乙方遇到生病或处理个人事务等需要停播的,须向甲方请假,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停播超过一个月的,乙方已收的签约费应无条件退回;甲方为乙方提供专业运营团队管理、开展或举办公会活动、直播间场地(价值1万元)等经纪资源。
2021年3月10日,原告通过案外人王君的账户向被告支付签约费1万元。
2021年7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告知函》,称:原告发现被告连续多日断播,导致公司收益中断,被告的断播行为视同拒绝履行《经纪合同》的约定义务,原告依约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最高可达300万元的违约金;限被告于本函件发出之日起3日内主动联系原告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原告将采取必要法律措施维护权益。原告还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曾就被告停播一事与被告反复沟通,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履行合同。
另,原告提交《网络主播合作协议》拟证明其与被告自2019年起就开始合作,并将被告逐渐培养成一名创收主播。同时主张被告自2021年7月22日至2021年11月17日期间已经断播118天,为此提交(2021)粤广南方第43857号《公证书》予以证明。《公证书》附件截图显示:截至取证当天即2021年11月17日,被告在虎牙直播平台上的开播数据为“上次开播118天前”。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1200元。原告还提交网页截图,拟证明被告截至2022年5月4日已停播286天,以此主张被告构成根本违约。
此外,原告主张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5000元,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付款回单》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经纪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根据查明事实可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请假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停播,且停播时间长达118天以上,其行为明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解除《经纪合同》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被告的违约行为确实会导致原告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确对被告进行过推广、培训以增进被告的人气及业务能力等,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的离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前期投入、后期影响等,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50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综合《经纪合同》履行期限、被告的发展前景以及其可能给原告带来的利益等因素,对违约金酌情予以调整,酌定违约金数额为5万元。
关于签约金的问题。本院已认定被告违约,故被告依约应将签约金1万元退还给原告。
关于公证费的问题。原告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因本案诉讼产生公证费1200元,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的问题。原告实际聘请律师代理本案,并提交证据证明支出律师费15000元,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芜湖小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默签订的《芜湖小葱文化传媒艺人经纪合同》;
二、被告李默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芜湖小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三、被告李默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芜湖小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退还签约金1万元;
四、被告李默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芜湖小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公证费1200元;
五、被告李默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芜湖小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六、驳回原告芜湖小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62元,由原告芜湖小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7357元,被告李默负担1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