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星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彭欣欣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7-22

耒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耒阳星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栖凤园居委会金桥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彭欣欣,女,199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耒阳星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娱公司)与被告彭欣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娱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晓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欣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星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3.请求判决被告返还预付保底费用5000元;4.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彭欣欣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合作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电子回单、付款情况说明、直播记录及流水等证据,经核实原件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4月12日,以原告星娱公司为甲方与被告彭欣欣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编号:zb-20220401-1)。该合同约定:甲方是一家专业互联网直播公会及MCN机构,尤其在网络在线演艺方面拥有专业化团队,专注于网络主播、视频博主的发掘、培养、包装和推广。乙方具有歌唱、表演等方面的才艺基础,且认同甲方(公司)理念,愿意按照本合同与甲方合作,接受甲方培训、经营其网络主播演艺事业。现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1.协议期限。协议有效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1日止,如任何一方均未在协议到期前30日内书面提出不再合作,则本协议自动延续半年,本协议可延续次数不限,直至一方在到期前30日内书面提出不再合作。2.合作范围。甲方每月为乙方提供月保底费用,乙方需在各大直播平台甲方运营的公会进行互联网直播活动,具体直播平台由甲方指定,合作期间乙方只能通过甲方设立并指定的账户进入指定直播平台,不能自行申请账户或者通过其他形式进入该平台进行合作所约定的合作事项。3.保底费用及分成比例。甲方给乙方的保底期限为合作的前三个月,为保障乙方的基本生活,甲方于2022年4月1日-4月12日共支付乙方202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3个月人民币15,000元保底费用,该款项双方明确属于预付性质。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底费用与提成均为二选一,每月甲方为乙方结算选择提成的结算方式,乙方实发收益应先扣除当月甲方为乙方支付的保底费用。双方合作期间,如若乙方未按时达成有效天数、有效时长,实际挂机、混播、停播、弃播等行为则取消保底消费,并赔偿甲方损失(损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付的保底费用),且直接构成根本违约。在扣除平台的提点、税费等相关费用后,双方根据实收所得按比例分配,乙方的每月直播收益提成为40%,同时因双方结算产生的任何税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4.甲方权利义务。甲方负责乙方直播账号运营;甲方视播出情况,以刷“礼物”等方式向乙方投入扶持资金。5.乙方的权利义务。在合作期内,乙方需按照甲方的安排入驻其指定的直播平台,并正常开播,且每月保证不低于125小时的直播时长,每月保证直播25个有效天(每日单场连续直播5小时且不发生挂机、混播、停播、弃播等行为的为一个有效天)。6.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时达成有效天数、有效时长,实施挂机、混播、弃播、停播行为的则取消保底费用,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不仅应退还甲方已经预先支付的保底费,且应赔偿甲方损失(损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预先支付的保底费)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10万元+乙方履约期间最高收入一月的受益×剩余合作期限月份,双方明确约定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乙方承诺主动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同时,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除此之外,违约方还需向守约方支付实现权利的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费用、诉讼费等,并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7.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协议签订地为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如本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有关本协议项下之任何事项争议或问题。均提交协议签订地即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合同甲方处加盖耒阳星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章,乙方处由彭欣欣签名。
2022年3月23日,被告彭欣欣即在原告星娱公司的安排下进行直播,至2022年4月16日停播后未再直播。2022年3月31日,原告星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晓刚向被告彭欣欣转账5000元,其上附言“预付保底工资”;2022年4月12日,原告星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晓刚向被告彭欣欣转账10,000元,其上附言“预付保底工资”。
2022年4月16日,原告星娱公司与被告彭欣欣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星娱公司与乙方彭欣欣原于2022年4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zb-20220401-1的合同,现因甲方公会原因使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于2022年4月16日予以解除。因合同解除乙方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预付保底工资15,000元直播。因甲方自愿承担亏损1600元,解除合同乙方应给甲方退还共计13,400元即日生效。2022年4月18日,被告彭欣欣向原告星娱公司退还预付的保底工资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原被告双方已经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故原告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的主张。经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已经载明合同解除的原因系因甲方即原告方公会原因致使乙方即被告方无法履行合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未能证明被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判决被告返还预付保底费用5000元的主张。经查,原被告双方在《解除合同协议书》中已经明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退还保底工资13,400元,被告已于2022年4月18日向原告退还了10,000元,尚欠3400元未退还。故原告诉请5000元中的34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耒阳星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欣欣于2022年4月1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协议编号:zb-20220401-1);
二、被告彭欣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耒阳星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退还预付的保底费3400元;
三、驳回原告耒阳星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原告耒阳星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耒阳星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161元,被告彭欣欣负担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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