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4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皇岛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河北昊宇(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河北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河北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皇岛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被告梁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刘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秦皇岛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艺人经纪合作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被告于2021年11月2日签订《艺人经纪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作为原告名下艺人进行演艺直播业务,原告作为被告唯一经纪公司,被告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与该协议内容相似或相关等有可能影响原告利益的协议或合同,不得寻求其他的经纪人或代理人。合作期限为2021年11月2日至2031年11月1日。协议开始履行后,被告后无故拒绝在原告指定直播平台直播。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其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梁某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履行《艺人经纪合作协议》应先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中,虽然原、被告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实际形成的却是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是通过应聘才被原告公司录用,应聘岗位系网络主播。在工作过程中,被告完全是受原告管理,由原告发放工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均是由原告来安排。最重要的是,被告不是所谓的演绎明星、体育明星、社会名人,根本称不上“艺人”,只是一名普通的劳动者。所以,原、被告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并非合作关系。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先行申请仲裁,不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艺人经纪合作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第一,原告某某公司系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但原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中显示的经营范围仅包含: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经纪代理。被告系原告旗下网络表演主播,依据《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但实际上,原告并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其不具备组织表演的资质,无权组织网络表演的经营活动。第二、案涉协议是原告为了与主播签约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协议合作内容中明确双方仅为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内容,均是对被告进行约束,显然是原告为免除己方责任,加重被告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条款。第三、原、被告虽然表面签署的是《艺人经纪合作协议》,但该协议中包含了劳动合同性质的条款,约定工作时间为每月直播时长不低于26日,每天不低于8-10个小时,严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协议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合同中约定的相关内容包括违约条款亦属无效条款。三、原告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并未依据协议内容为被告进行形象设计、包装及宣传推广、演艺培训、运营管理等服务。甚至,被告用于直播的设备大部分也都是自己准备的,原告也未依约向被告提供物质方面的支持。原告与第三方的结算情况从未向被告进行公示,被告无法得知自己应该获得多少收益。此外,因原告公司不合理的规章制度,被告经常是从每天下午2点开始直播直至深夜,长期高强度的工作模式导致被告健康状况下降,无法完成直播工作。后被告因病向原告请假休息,但原告并未批准,也没有及时向被告发放2023年8月份的工资1.6万元。2023年9月22日,被告通过邮政快递向原告发出书面的《终止协议通知书》,原告于9月23日签收。所以,原告构成根本违约,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另外,对于原告不按时向被告发放工资的事实,被告将保留对原告追诉的权利。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艺人经纪合作协议(含附件)共计13页,梁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2021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艺人经纪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在全球范围内担任的独家经纪公司,有权全面处理被告的全部演艺经纪事宜,独家享有被告全部演艺事宜的经纪权。协议1.3约定了签约合作期间被告不得再与除原告外的第三方公会或运营直播的公司进行签约。协议2.1约定了双方合作期限为2021年11月2日至2031年11月1日。协议7.1约定了合同期内被告拒不按照原告要求从事演艺或直播活动的,视为被告根本违约,被告应当一次性退还,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的签约费总额及原告实际投入支出成本(以合作协议项下实际投入支出确认单内容为准),并承担违约责任。为了本次签约原告为被告配备了运营主管一名、主持人一名、经纪人一名,支出运营主管服务费10000元、主持人服务费6000元、经纪人服务费5000元,三项共计21000元。这一事实原告及被告双方在合同第13页附件中予以确认,同时被告承诺如果其违约则全额赔偿原告的这部分损失。
证据二、直播合作稳定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在2022年11月1日前述《直播合作稳定协议》承诺在原告处稳定直播,协议第五条约定如达不到约定的直播时长和天数要求,其同意扣除自停播起的当月合作分成并按照艺人经纪合作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证据三、秦皇岛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回单22张,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1份。
证据四、虎牙平台资源推广使用确认单56份。
证据五、主播培训确认单35份。
证据三到证据五证明:原告依约履行了协议内容,对被告进行培训、包装、宣传推介,给被告进行了长期多次的直播培训并投入大量资金在直播平台上给被告宣传引流,给被告建立起粉丝群体,向被告支付合作费用354939元。被告的单方违约导致原告的这些前期投入全部付之一炬,已经培养起来的粉丝群里也大量流失,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证据六、律师函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证明:被告于2023年8月31日单方停止直播。而后原告多次与其联系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并出具了律师函,但其始终拒绝。现原告与被告尚在协议履行期间,但被告拒不履行协议约定,无故拒绝在原告指定的平台直播,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属于根本违约,被告应当一次性退还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合作费用354939元及原告在签约时已实际投入的21000元及其他宣传推介等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协议8.5条款)。原告最终酌定主张退还款项以及违约损失共计30万元。
证据七、河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份、保全费缴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支付担保费600元,保全费1110元,本案是被告违约引起,根据双方合同第9.2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从缔约来讲艺人经纪合同一般为明星网红等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特殊主体,本案中梁某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受原告公司控制不具有对直播自主决定权,所以被告不具备艺人经纪合同的主体资格。
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从该协议第四条可以看出每天固定在直播8小时,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另转账为个人并不是某某公司,某某公司通过直播截取高额利润,据被告所知,分成方式假设直播礼物为100元,虎牙平台先提成50元,原告公司提成25元,剩余25元由梁某及其他四位主播还有一个主持人,六人分,虎牙平台收取的50元,也返还给原告公司不等,就是说,粉丝打赏100元,梁某只能赚到几块钱,如此大的流水应提交原告公司缴税证据。
对证据四,无论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在此赚很大利润是原告公司投入也获得了相应的回报,至于回报率,已在证据三质证中予以阐述。
对证据五,同证据四质证意见。
对证据六,被告认为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在生病情况下都有获得休息的权利。
对证据七,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是必要费用。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某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3页,证明原告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网络表演,其与被告签订的《艺人经纪合作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证据二、直播视频录屏资料2段,证明被告的工作都是由原告公司统一安排、统一管理,被告的工作内容属于原告公司的业务范畴,原、被告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
证据三、《终止协议通知书》1页、快递签收信息2页,证明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已经向原告发出书面的终止协议通知,并且原告已经收到,被告尽到了告知义务,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证据四、微信聊天截图9页及律师函1页,证明被告因病向原告公司负责人请假,并未准许,反而向被告追究违约责任,原告尚欠被告1.6万元工资。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对证据一,形式上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这份艺人合作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条款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的情况,该艺人经纪合作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演出、经纪代理,符合艺人经纪合同中的约定,这份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签订协议无效。
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合法性及关联性,两份视频均不是完整的直播录像只是截取片段,看不出来直播的之间内容,无法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两份视频也未提供原始载体,取证形式不合法,不具有合法性,两份视频中能够证明被告在直播时,原告未被告提供场地及设备,提供了主持人和运营管理人员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中协议的附件内容能相吻合,能证明原告履行协议对于被告从人员、设备、场地,到流量推广,全方位的包装。
对证据三,形式上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该份终止协议书内容,与双方艺人经纪合作协议之中,对双方的合作期限内容不符,原告也从不同意被告单方终止协议的要求反而能证明在双方合作协议尚在履行期间,被告单方违约,证明被告违约事实。
对证据四,三性不认可,未提供原始载体也并非是完整的截图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拼接删减,不认可聊天记录,从内容上来看,原告并没有未批准病假,只是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诊断证明,事实上被告也并非身体原因离开公司,可能在其他平台及公司进行直播,仅凭聊天记录也无法证明原告尚欠被告1.6万元的工资,在聊天记录的第6页倒数第三行可以看出被告在聊天记录主张的是与其聊天相对方个人欠被告1.6万元,不是主张原告欠被告1.6万元,双方之间不存在工资只有合作分成。对于律师函,三性无异议,能证明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的所作出的努力,被告违约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艺人经纪合作协议》,协议载明:“1.1双方经充分沟通,一致同意甲方(被告)在全球范围内担任乙方独家的经纪公司,有权全面处理乙方(原告)的全部演艺经纪事宜,独家享有乙方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经纪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乙方的互联网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及事务……2.1合作期限自2021年11月2日至2031年11月1日……8.5乙方在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单方解约或以实际行动不再履行本协议的,甲方除有权选择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或选择要求乙方赔偿提前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投入的策划、培训、游历、推介等人力物力财产损失,及甲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外,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同时额外支付下列惩罚性违约金;每提前一年解除(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照一年计算),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解约日前365日内乙方总收入金额的提前解约惩罚性违约金,解约日之前履约时间不足365日的或收入总额不足50万元的,按每年50万元人民币计算……”
2022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直播合作稳定协议》,载明:“1、本人梁某独家签约秦皇岛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旗下主播,按合作要求在指定直播平台进行直播。2、现自愿与公司签署为期一年的直播合作稳定协议,自签字并按压手印后生效。3、如上述合作期满,除非向秦皇岛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方发出终止该协议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1年,以此类推。4、我保证在今后的直播中按合作要求完成直播时长,每天保证8-10小时直播,月播26天。如有生病向甲方递交某某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作为请假申请条。5、如若达不到上述直播时长和天数要求,本人同意并自愿扣除自停播起的当月合作分成,并按照《艺人经纪合作协议》约定条款向秦皇岛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2023年9月22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终止协议通知书》一份,载明:“致:秦皇岛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本人并无继续与贵司就《经纪协议》续约的意愿,故特在此正式书面通知贵司,《经纪协议》将于2023年11月1日合作期满之日终止。”被告于2023年9月起未参与直播活动,合作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费用共计354939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艺人经纪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从协议的内容上看,该协议对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并不存在明显的人身依附性,应属于演艺经纪合同的范畴。被告已向原告发出终止协议通知书,强制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已不能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初衷与目的,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已难以履行,该协议应予解除。
被告自2023年9月起未参与直播,其单方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违反合作协议的约定,应当依法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原告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主张30万元,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签订后对被告进行了大量的实际投入,综合考虑被告的违约程度和收益情况,本院酌情支持违约金3万元为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秦皇岛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
二、驳回原告秦皇岛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1110元,合计4010元,由原告秦皇岛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415元,被告梁某负担5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