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亚兰与湖南鱼游星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0-14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亚兰,女,199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
被告:湖南鱼游星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209号金荣誉峰翡翠花园H栋510房。
法定代表人:胡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莉,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亚兰诉被告湖南鱼游星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游星火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海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谭佳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秦亚兰,被告鱼游星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亚兰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发放6月和7月总共两个月的底薪10000元;2、请求被告执行合同特别约定中的保底原告开播10万-15万热度以及每月15号5000元无责任底薪的承诺。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1日,湖南鱼游星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约成功,事先说好每月15号5000无责任底薪只有时长要求,也都默认人气就是热度的事实,后面因不想发工资,开始以人气这条约定没达标为由拒发底薪。此前,被告一直都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发过工资,都有推延。并且,被告一开始就对本合同违约,并没有给到合同中特别约定里写到的给原告保底10万-15万的开播热度。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湖南鱼游星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一、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应适用合同法。二、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1、原告在2019年6、7月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直播要求,被告有权不予支付5000元每月。2、在合同履行中原告开播热度月均90万早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保底热度。3、从2019年8月以来,原告已自身行为终止履行合同,被告无需执行合同义务。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1日,原告秦亚兰(乙方)与被告鱼游星火公司订立了《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内容:甲方是一家互联网主播经纪公司,拥有丰富的互联网资源,与国内诸多知名的直播平台达成了战略联盟,乙方为知名主播,乙方愿意与甲方进行深度合作,在甲方指定的直播周平台进行网络直播。甲乙双方为平等合作关系,在合作期内甲方在全世界范围内全权独家代理乙方互联网直播演艺与商业活动的相关事务。合同期内,甲方作为乙方的独家经纪公司,有权代表乙方与有关方签署和履行互联网直播演艺与商业活动的相关协议,乙方应遵守以甲方名义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特别约定:原告对刺激战场游戏的第一视角游戏直播和游戏解说。每月最低直播要求:1、每月直播小时数不低于120小时,每月直播天数不少于26日;2.每天连续直播不超过30分钟的直播时间不计入直播小时和当月直播天数;3.月日均直播人气在500人以上。每月直播基础收入:1.甲方按乙方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平台获得的签约金向乙方支付分成,分成规则和计算方式由甲方制定,并按—定标准进行提成和分配,甲方分成30%,乙方分成70%;2.不足每月最低直播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每月直播基础收入或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地扣减每月直播基础收入;3.乙方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未能满足每月最低直播要求的,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4.甲方支付乙方无责底薪5000元每月,直播时长需要乙方达到每月120小时,甲方保底乙方开播热度10W-15W。甲方能为乙方提供首页推荐以及平台给到的视频推广。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2年,即从2019年3月11日至2021年3月10日。
因被告未支付原告2019年6月、7月的底薪,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当日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秦亚兰不服,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于2019年8月初停止了主播业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秦亚兰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银行明细、6、7月直播时长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的约定,甲乙双方为平等合作关系,在合作期内甲方在全世界范围内全权独家代理乙方互联网直播演艺与商业活动的相关事务。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该合同系原、被告真实之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享有、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发放6月、7月的底薪10000元,协议特别约定甲方支付乙方无责底薪5000元每月,直播时长需要乙方达到每月120小时,原告已举证证明其6月、7月直播时长达到了每月120小时,且直播时长符合合同约定,故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6月、7月的底薪,共计10000元。另原告主张被告执行合同特别约定中的保底原告开播10万-15万热度以及每月15号5000元无责任底薪的承诺。鉴于原告已停止主播业务,且并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后续违约行为,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鱼游星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秦亚兰支付2019年6、7月的底薪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秦亚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鱼游星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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