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30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原告:福建美美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滨江商务区企业运营中心6号楼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2Y2M5391。
法定代表人:郑灿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维芳,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容,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璐,女,200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原告福建美美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美在线传媒公司)与被告刘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职权将该案移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收案后,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继续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丽娥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美在线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维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美美在线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美美在线传媒公司与刘璐签订的《合作协议》;2、刘璐返还美美在线传媒公司预付款9000元;3、刘璐向美美在线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4、刘璐承担美美在线传媒公司为主张该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6000元;(以上金额合计115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7日,美美在线传媒公司与刘璐就直播事宜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美美在线传媒公司一次性预付刘璐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20216月30日止共计三个月9000元保底费用、直播方式、直播时长及违约责任等。协议签订后,美美在线传媒公司依约预付了9000元保底费用,且按照合同约定为刘璐进行相应推广,以“刷礼物”等方式向刘璐投入扶持资金。但刘璐收到款项后未依约按时进行直播且未完成直播时长,甚至未经美美在线传媒公司同意擅自停播等。美美在线传媒公司多次联系刘璐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尽快开播,并要求其返还预付款项,但刘璐以各种理由推脱。截止至起诉之日刘璐续停播超过2个月。刘璐的此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给美美在线传媒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刘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经审理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21年3月27日,甲方美美在线传媒公司作为经纪方通过电子平台与乙方刘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鉴于甲方是一家专业互联网直播公会及MCN机构、专注于网络主播、视频博主的发掘、培养、包装和推广,乙方具有歌唱、表演等方面的才艺基础,且认同甲方理念,愿意按照本合同与甲方合作,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双方为合作关系,不存在任何劳动雇佣或劳务帮工关系。《合作协议》第一条协议期限: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9月30日;第二条合作范围:1、甲方预付乙方前3个月保底费用,乙方需在各大平台甲方运营的公会进行互联网直播活动,具体直播平台由甲方指定……;第三条预付保底费用及分成比例:1、甲乙双方对合作费用作如下约定: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自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共计三个月人民币9000元保底费用,该款项双方明确属于预付性质;甲方为乙方提供半年内除预付以外的保底费用,保底费用为每个月3000元,即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共计三个月,该款项按月发放;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底费用与提成均为二选一,每月甲方为乙方结算选择两者其中最高待遇。第五条关于乙方的权利义务:在合作期内,乙方需按照甲方的安排入驻其指定的直播平台并正常开播,且每月保证不低于100小时的直播时长,每月保证直播25个有效天;第七条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时达成有效天数、有效时长,实施挂机、混播、弃播、停播行为的则取消保底费用,已经预先支付的保底费用予以返还并且视为乙方根本违约。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10万元+乙方履约期间最高收入一月的收入*剩余合作期限月份,双方明确约定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乙方承诺主动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同时,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除此之外,违约方还需向守约方支付实现权利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合作协议》签订后,美美在线传媒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通过其员工柯俊峰转账9000元至刘璐账上,留言备注为“预付4-6月保底”。
本案诉讼中,美美在线传媒公司提供其客服与刘璐(微信昵称为“他趣兼职小西”)的聊天记录,其中2021年4月20日刘璐说“我回了,我也说了,他说七点不让我播,然后后面说22天的时候已经播不够了”,美美在线传媒公司客服说“13号和你说的22天有效天,之前有四天有效天,加起来怎么不够22天有效天呢?我和你聊的过程中,你都没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如果不是你几天不回微信,今天我们也不会聊天”,刘璐说“其实不用纠结这么多,就是说怎么处理就好”,美美在线传媒公司客服说“第一,法律程序,第二协商处理,解约退款,退款是九千签约费以及误工费两千”,刘璐说“好,我考虑回复您”。2021年4月23日刘璐说“我在医院呢,我五月会把钱转给你”,美美在线传媒公司客服说“收到,最迟五月十号前退款”。
【一审法院认为】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该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详细约定,刘璐为美美在线传媒公司的签约主播,利用自身演艺才能进行直播,美美在线传媒公司负责对刘璐进行包装、推广宣传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美美在线传媒公司与刘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根据美美在线传媒公司提供其与刘璐的聊天记录,可以体现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刘璐如何完成直播任务存在重新协商的事实和行为,在未能完成直播有效天22天的情况下,双方选择了由刘璐退还预付款解除合作关系的处理结果,对此本院予以认定;从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双方的合作关系于2021年4月23日协议解除。刘璐承诺将收取的预付款9000元退还给美美在线传媒公司。故本案双方的《合作协议》已于2021年4月23日协议解除;刘璐应对聊天记录中承诺的退还预付款承担付款责任。美美在线传媒公司基于违约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刘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美美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预付款9000元;
二、驳回福建美美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福建美美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275元、刘璐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