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良子哥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9-05

镇原县人民法院

原告:甘组织。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男,199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原告甘组织与被告张某2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组织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被告张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甘组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2.判令被告不得使用原告设计的直播方案、演艺形象、剧情信息进行直播活动;3.判令被告张某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甘组织的法人张某1与被告张某2系旧识,因被告没有工作及收入来源,遂请求原告带他在快手平台上从事网络直播业务。原告从最基础的知识教起,带他了解网络直播系统,熟悉平台操作规范,投入大量资金对其进行包装,为其量身打造专属人设“牛弟弟”,并通过原告所有的百万级粉丝账号为其蹭热度、拉流量,一步步手把手的将被告带入直播行业,使其成为了一名有一定热度和粉丝基础的网络主播。2022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主播签约协议》,约定甲方(甘组织)担任乙方在互联网上演艺的独家经纪公司,有权对乙方在线上演艺平台的个人直播和互动演艺进行管理,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双方合作分成。合同期限五年,自2022年5月5日至2027年5月5日。在合同期内,乙方不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线上平台直播演艺或每月总直播时长未达60小时,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或者调整签约分配协议。双方对违约责任约定如下: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非甲方安排的平台进行演艺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人民币1000000元违约金。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构成违约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00元整。(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接受第三方邀请、组织从事表演商业活动;(2)大经方同意自行安排非网络商业演出的;(3)未经甲方同意将自己的形象、表演作品提供给第三方用于商业用途的……3.其他违约情形的,违约的一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双在《签约补充协议》中约定,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要求的账户进直播演艺,未经甲方同意不可给其他账户倒流量或者借号直播。2023年3月起,被告未在原告指定账号直播,私自借号直播,并且利用原告为其打造的人设,设计的直播方案、策划方案、剧情信息等进行话题炒作并私自倒流给其他多个账号,致使原告名下账号大量粉丝流失,原告为此受到巨大损失。原告认为,被告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长和账号进行直播,已构成违约,同时利用原告为其提供的条件和影响力为第三方主播倒流量,致使原告大量粉丝流失,遭受巨大损失,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被告能够成长为一名具有一定热度和影响力的网络主播系原告投入大量资金和精力进行培养的结果。合同约定,依据《主播签约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0000元。原告在结合自身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后,酌情向被告要求支付违约金300000元,合情、合理、合法,故提出上述请求。
张某2辩称,其与甘组织法定代表人张某1系表兄弟关系。双方也签订了《主播签约协议》及《签约补充协议》,其确有违约事实,但其停播并开播小号导流是因为张某1及其妻子不让其在直播中带货,且经常对其进行辱骂和打压,导致其丧失直播信心,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故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和过错,故其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张某2对甘组织提交的微信转账支付凭证的证明目的有异议,称5万元培养费为双方正式签约前其2021年的工资,经审查,甘组织未对该5万元的性质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张某2异议成立,对微信转账支付凭证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结合当事人陈述及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份,张某2跟随甘组织法定代表人张某1学习网络直播活动。2022年5月5日,双方签订“主播签约协议”、“签约补充协议”及“主播签约收益分配协议”,约定甘组织担任张某2在互联网上演艺的独家经纪公司,对张某2在线上演艺平台的个人直播和互动演艺进行管理,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双方合作分成。合同期限五年,自2022年5月5日至2027年5月5日,同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2023年3月起,因甘组织不同意张某2在直播间的部分带货行为,双方发生争议,张某2遂不在公司指定的账号“傻妹妹613”直播,而在其小号“张总(勇往直前)”开始直播带货,同时利用公司指定的大号给其小号“张总(勇往直前)”和其妻子直播账号“农村改改”导流,甘组织遂收回其指定账号,张某2再未在该账号直播,即停止履行合同义务。
另查明,甘组织于2021年分五次向张某2支付5万元,于2022年6月13日向张某2支付演员费13580元。
又查明,张某2与甘组织签订“主播签约协议”、“签约补充协议”及“主播签约收益分配协议”后,共直播10个月,甘组织共向张某2支付佣金77801.96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张某2与甘组织签订了“主播签约协议”、“签约补充协议”及“主播签约收益分配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2在2023年3月与甘组织就直播带货发生争议后,未能正确处理争议,私自停播,且违反“签约补充协议”中的第二条第4项“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要求的账户进行直播演艺,未经甲方同意不可给其他账户倒流量或者借号直播,如果发现乙方在其他账户直播甲方有权向快手官方举报封禁”的约定,未能在其公司指定的账号“傻妹妹613”直播,而开设小号“张总(勇往直前)”,同时利用公司提供的大号的流量给其小号“张总(勇往直前)”及其妻子直播账号“农村改改”导流,虽然双方未合意解除合同,但张某2的私自停播及违反独家合作的约定开设小号直播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和必要,故甘组织要求解除“主播签约协议”及附属协议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违约金,结合张某2在职期间的创收能力,粉丝量及其文化程度,对合同违约金性质及后果的认知能力,约定明显过高,虽然甘组织在诉讼请求中有所下调,但仍然过高。甘组织提交了张某2在职直播期间前11个月的收入明细,作为预期损失的计算依据,但从整个合同期限来看,该样本时间较短,且网络直播活动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故该收入明细只可作为参考,不能单独作为裁判依据。本院依据甘组织的实际损失及前期投入,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预期利益、双方的过错程度、张某2在职期间的收入情况、离职后的经济状况及履约能力,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判断,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8万元。甘组织要求张某2不得继续使用其设计的直播方案、演艺形象、剧情信息进行直播活动,未提供事实依据和关联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张某2辩称甘组织也有违约行为,不让其带货,对其经常辱骂和打压,导致其丧失合作信心,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甘组织与张某2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及附属协议;
二、张某2支付甘组织违约金8万元;
三、驳回甘组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项第二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张某2负担4000元,甘组织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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