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29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女,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甘肃达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组织。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锦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甘组织(以下简称山里娃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3)甘100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吴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山里娃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山里娃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证据认定错误。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山里娃直播群聊天记录截图》十二张、视频四份、《直播截图》三张、《白凯柱(山里娃)用被告杏正聪快手账号直播卖货截图四张》、《快手平台处罚截图》三张,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采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向法庭说明直播内容都是提前编写的剧本,剧本的内容以“杏正聪家暴吴某1”为主题,将本案中的上诉人吴某1(即翠花)塑造成一个被经常家暴的下精神出现不正常并值得人同情的患者,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直播间粉丝打赏(即捐助),并利用网友的同情心售卖被上诉人公司产品。在这中间,为了博取眼球,为了迎合受众“吃瓜群众”的看课心里,要求杏正聪将吴某1打伤并安排在医院,并要求上诉人在医院内进行拍摄直播,并将上诉人吴霞的头发强制进行剃掉。这种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突破正常的伦理道德底线行为,正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违背公诉良俗,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正是因为这样国家网信办才不断发文进行整治。一审法院在采信上诉人提交相关证据情况下,判决却对被上诉人的行为予以保护,实在让人匪夷所思。二、上诉人并非无故与被上诉人解除合同,而是被上诉人要求答辩人从事的拍摄内容违法,违背公序良俗,上诉人只能予以拒绝。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并非故意违约,而系上诉人一步步在违法边缘行走,多次被平台进行处罚,售卖的产品经常遭到粉丝的投诉,而且国家网信办对主播虚构剧情摆拍打击越来越严,上诉人在看到抖音号“阜阳敏姐”与前夫摆拍家暴,该账号已被封禁,阜阳敏姐也被拘留10日等相关媒体报道,上诉人同时咨询专业的人员,得出的结论都是自己与之的直播公司的无论是直播内容、售卖产品以及税收都存在许多不合法之处。迫于无奈上诉人才选择离开。上诉人害怕自己辛苦经营的主播账号被处罚甚至造成直播永久封禁。只能严格遵守平台规则,对于上诉人要求其从事的违法及有损主播人格、名誉、身心健康的拍摄,只能予以拒绝,以免因违法受到牵连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三、快手账号××××××由上诉人注册并进行运营,其所有权归上诉人所有,原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快手账号××××××由上诉人于2019年10月11日在快手官方平台进行实名注册认证,并一直由上诉人进行运营,具有身份所属性,根据快手规定《用户服务协议》,快手用户需完成实名认证,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快手《用户服务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用户可获得快手平台账户,个人有效身份信息须与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本案快手账号××××××系上诉人利用其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后注册所得,故上诉人对该账号拥有所有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采信不合法,判决结果严重不公,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山里娃公司辩称,一、任何人员在网络上发布的言论和小视频都有网络平台进行监管。凡是有关色情、暴力等违法内容均无法发布,网络平台就会进行相关的检索和管制。答辩人与上诉人签订合同进行合作以后,没有要求上诉人进行过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上诉人截取了部分短视频片段对法庭进行曲解、误导,且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视频内容仅仅是为了拍摄短视频而进行的虚构,上诉人也认可直播内容都是提前编写的剧本。因此,不存在也实际没有发生过任何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二、网络主播在抖音、快手平台上通过自己拍摄的一些带有剧情的小视频积累流量,然后再直播带货,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网络受众也都清楚这些剧情是虚假的,和电视频道播放的电视剧是一样的。如果按照上诉人的逻辑,只要含有家暴片段的电视剧就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反黑电视剧里黑社会组织聚众斗殴、贩毒片段是不是可以理解成教唆观众犯罪、传授犯罪方法,是一种违法行为了。很明显,这是上诉人在与答辩人合作取得了近30万元的收益后,想自己发展而进行的单方面毁约,而为自己找的借口。三、上诉人与答辩人签约之前,其注册的快手账号×××没有任何流量和价值,就和普通人注册一个快手账号一样。在双方签约合作之后,答辩人用自己的公司资源,并投入了大量的财力,为该快手账号进行涨粉,才使得该快手账号浏览量快速增加。后期公司专门的运营团队对该账号进行维护和经营,该快手账号具备了相应的价值。这也是上诉人与答辩人签订《快手主播签约(协议)合同》的原因所在。经过答辩人的经营后,该账号进行直播带货才获得了相对的收入,答辩人也给上诉人进行了提成分配。那么,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九条第3款和第十条第7款明确约定了该快手账号的归属。一审判决认定理由充足。综上,上诉人与答辩人签订的《快手主播签约(协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诉人的违约行为给答辩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一审判决判处结果已经完全照顾了上诉人的利益,完全公平公正。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当事人一审主张】
山里娃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快手主播签约(协议)合同》;2、依法判处吴某1注册的快手ID账号×××昵称(小杏翠花老公)归山里娃公司所有,并承担违约金20000元;3、依法对快手ID账号×××昵称(翠花最困难的主播)、快手ID账号×××昵称(翠花生活号)、快手ID账号×××(翠花小号)进行注销;4、依法判处自诉讼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吴某1进行所有网络直播、以及视频拍摄活动并删除对山里娃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视频;5、依法判令吴某1承担山里娃公司律师费10000元;6、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吴某1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6月13日,山里娃公司(甲方)与吴某1(乙方)签订《快手主播签约(协议)合同》,约定双方就在线演艺和直播活动进行合作,第二条合约期限第1款:合作期限为2022年6月13日至2027年6月12日止,共5年;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1款: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对乙方的快手ID账号拥有使用权、调配权;第8款:甲方将负责安排乙方的直播时间、直播地点,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直播;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9款: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保护自己的公众形象;第五条利益分配及结算第1款:乙方收入以GMV(商品交易总额)作为计算依据;第六条竞业限制第1款:合同有效期内,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合作社交平台账号或其他任何途径,发布任何商品、商铺及任何第三方的信息,或对任何商品、商铺及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进行宣传;第2款:仅在甲方安排的第三方平台从事在线演艺活动;第七条商业秘密第1款: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内容(包括利益分配)以及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相关的一切法律、商业、合作业务的所有信息保密,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向双方以外的任意第三方披露(因国家法律或政府部门、人民法院等要求必须公开的及应甲方经营需要的除外),不得在同行或者同事之间谈论;第2款:任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足额赔偿;第3款:本保密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无效,双方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保密信息已经为公众所知。第九条违约责任第1款第(6)项:乙方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和保密条款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主张解除本合同及全部附件,且乙方应向甲方足额支付违约金;第3款:完全违约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赔偿金标准以违约实际造成的损害加协议未履行部分对守约方造成的潜在的经济损失金额的3倍作为赔偿金,并且乙方的快手ID账户终身归甲方所有,乙方3年内不得在快手平台或其他同类社交平台进行直播或拍摄其他视频;第5款:任何一方向合同违约方主张权利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守约方维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第十条协议的解除、变更和终止第7款:本附件合作期间及合作终止或解除后,合作账号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应自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更换合作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码、商务联系方式等。双方约定的合作账号为吴某1在合同签订前注册并使用的快手号:×××(昵称:小杏翠花老公)。合同签订后,山里娃公司为吴某1提供剧本,主题为杏正聪家暴吴某1(角色名为“翠花”),通过直播方式获取流量,推销货物。山里娃公司每个月向吴某1支付不超过5000元的提成。2022年11月3日起,吴某1拒绝为山里娃公司进行网络直播。后吴某1自己通过快手ID×××(昵称:翠花最困难的主播)、快手ID×××(昵称:翠花生活号)、快手ID×××(翠花小号)等账号直播带货,在直播平台上披露双方的利益分配规则:“比如说我挣100万,正能量山里娃挣200万”,发布内容为“山里娃西峰3套房、西安1套房、车3辆”、“在庆阳市市政府上班,有媳妇儿,媳妇也是正式工,跟毛毛只不过是……你们懂吗”、“我走的时候说咱们不能播了,把号给我,把合同撕了解约,他们说那不行,五年押了我6万块钱……都是我挣的钱,杏正聪给他买了房子,100万,交了70几万,剩下钱在山里娃那里放着”等言论,连线的网友发表“惹不起,人在西峰惹不起,他想叫人没命就没命”、“不按照他的意思做还要整你”、“谭婷是他的玩物,在山上随便玩儿”等言论,吴某1答复“他是跟我说过”、“是福不是货是货躲不过”。上述直播内容被大量网友观看。
另查明,山里娃公司为向吴某1主张权利,支出律师费10000元。
二审期间,吴某1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2022年夏季六、七月份杏正聪与被上诉人负责人直播视频一份,证明被上诉人负责人与上诉人杏正聪在快手直播间以相互辱骂、相互殴打等内容进行直播。直播内容充满暴力语言污秽。含有“日你妈”,“谁不弄书就不是他妈养的”。这样的内容是国家网信办2023年“清朗”专项整治明确禁止,法律所不允许,也有悖公序良俗。第二组:2022年7月14日被上诉人负责人雇佣水军在卖货直播间进行当托,虚假夸大产品质量,欺骗消费者视频三份,证明被上诉人负责人每晚花50元雇佣水军在直播带货期间充当托,用虚假事实欺骗消费者,夸大产品质量,鼓动粉丝进行购买。这种行为明显涉嫌欺诈,法律所禁止。对于上诉人而言,明知被上诉人存在违法行为只能拒绝或者离开。第三组:被上诉人负责人用污秽的语言辱骂上诉人视频两份,证明被上诉人负责人在直播间用“婊子”污秽的语言辱骂上诉人,以来吸引眼球进行直播。这是上诉人坚决所不能容忍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上诉人不得不与被上诉人解除合同。第四组:收据一份,证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履约保证金5万元,该笔费用系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一审法院又重新判决违约金,二者明显重复,对上诉人不公平。山里娃公司质证称,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视频上的人是公司的姓白的主播。该证据达不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在一审时上诉人已经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该视频也是根据剧本拍摄的视频,不具备真实性,与电视剧片段同类,如果该视频违背公序良俗,那么网络上就无法继续拍摄该短视频。上诉人用的2023年的专项禁止规定来约束2022年的网络行为是不合理的,视频发出后是有相关部门审核才发出的。快手平台发布的时候会打上故事内容为虚构的字样。对第二组证据恰好证明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上诉人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对被上诉人进行诋毁,而且内容也不是事实,公司没有在带货期间雇佣水军。第三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一审审理的是合同纠纷,与网络侵权没有合并审理,上诉人提出的网络侵权一审全部驳回。对第四组证据收据,收据是公司出具的,但是内容不真实,公司刚才问上诉人支付的是现金还是转账,上诉人称是现金,公司没有收到过该笔钱。该份证据一审时上诉人向法庭提交过,法官询问是否要作为证据提交,上诉人没有作为证据提交,也没有主张该笔钱,上诉人一审称这5万元是从其工资里扣除的。
山里娃公司提交视频截图一份,证明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说剃头发博取大众眼球的视频,该视频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是与我方签订合同之前,与被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建立合同关系是2022年6月。吴某1质证称,对证据截图的证据三性均不认可,截图上无法显示视频形成时间,截图上的时间为思念的梦的一个快手名称,而并不是该视频的形成时间。
经审查,本院对吴某1提交的第一至第三组证据和山里娃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吴某1提交的第四组证据收据,一审中山里娃公司承认其真实性,但吴某1不是用现金缴纳,而是在每月的报酬中扣除。因双方在支付报酬时对此已作处理,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一审认定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山里娃公司与吴某1签订的《快手主播签约(协议)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才无效。吴某1关于案涉合同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而无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合同亦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关于吴某1存在的违约行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案涉合同第四条第9款亦明确约定,吴某1应遵守国家法律。双方当事人合作进行在线演艺和直播活动,应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吴某1提供的《山里娃直播群聊天记录截图》、《直播截图》等证据只是截取了山里娃公司组织的直播活动中的片段,断章取义,并不全面,不足以证明山里娃公司组织吴某1进行的直播活动的目的是为宣扬不健康内容。吴某1以此为由拒绝按约定进行网络直播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吴某1在未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其他账号进行直播、演艺活动,发布商品信息,在快手平台上披露其与山里娃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信息,违反了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第1款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关于双方签订的《快手主播签约(协议)合同》解除问题,根据合同第九条第1款第(6)项的约定,吴某1违反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山里娃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故山里娃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吴某1注册的快手账号×××(昵称:小杏翠花老公)权属问题,短视频平台账号权属之争本质上是对账号所代表的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之争,账号注册行为本身并不当然产生市场经济价值,账号只有通过使用而吸引了一定的粉丝和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才具有市场价值。该账号虽由吴某1注册,但是合同签订后山里娃公司对吴某1的快手直播活动、视频拍摄等投入了资金和人力,对吴某1的快手账号进行运营,并且双方在合同第九条第3款、第十条第7款中明确约定合作账号的所有权归属于山里娃公司。故山里娃公司主张确认吴某1注册的快手ID账号×××(昵称:小杏翠花老公)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山里娃公司主张吴某1承担违约金20000元问题,虽然山里娃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吴某1违约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但吴某1自认在合同签订后山里娃公司每个月向其支付不超过5000元的提成,并且结合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收入计算方式,表明吴某1履行合同期间每个月为山里娃公司带来的收入至少高于5000元,吴某1的违约行为给山里娃公司造成了预期利益损失。综合合同性质、合作期限、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及给山里娃公司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对山里娃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山里娃公司主张吴某1承担律师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山里娃公司为主张权利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因吴某1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符合合同第九条第5款约定,故对山里娃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山里娃公司主张对快手ID账号×××(昵称:翠花最困难的主播)、快手ID账号×××(昵称:翠花生活号)、快手ID账号×××(翠花小号)进行注销的诉讼请求,合同未明确禁止吴某1注册其他账号,且案涉合同经山里娃公司要求并经一审法院确认解除,该合同解除后对吴某1不再有约束力,山里娃公司以吴某1擅自在其他平台或同平台进行直播为由主张注销上述账号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山里娃公司主张自诉讼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吴某1进行所有网络直播、以及视频拍摄活动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案涉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吴某1也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双方在合同中的这部分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山里娃公司无权对吴某1在合同解除后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要求,且一审法院已判决吴某1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再苛以竞业限制,剥夺其相应的劳动权利显失公平。故山里娃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山里娃公司主张吴某1删除对山里娃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视频的诉讼请求,吴某1在直播平台上发布“山里娃跟毛毛只不过是……你们懂吗”、“我走的时候说咱们不能播了,把号给我,把合同撕了解约,他们说那不行,五年押了我6万块钱”等贬损性言辞,默认网友“惹不起,人在西峰惹不起,他想叫人没命就没命”、“不按照他的意思做还要整你”、“谭婷是他的玩物,在山上随便玩儿”等言论,而对于言论内容中所涉相关事实,吴某1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其发表的上述言论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导致公众对山里娃公司公司产生负面认识,造成山里娃公司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故山里娃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山里娃公司与吴某1签订的《快手主播签约(协议)合同》;二、确认快手ID账号×××(昵称:小杏翠花老公)归山里娃公司所有;三、吴某1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山里娃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四、吴某1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删除对山里娃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视频;五、驳回山里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吴某1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快手主播签约(协议)合同》并无违背上述规定的内容,故吴某1认为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快手××××××账号(昵称:小杏翠花老公)在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山里娃公司终身所有,故对山里娃公司要求判处该账号归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吴某1在网络上发表的视频,明显含有贬低山里娃公司的相关言论,一审判决由其删除相关视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关于违约责任问题。合同履行中,山里娃公司为利用网友的同情心理获得打赏和推销货物,提供剧本,由杏正聪扮演家暴吴某1的情景;杏正聪、吴某1为了获取物质利益,配合拍摄。双方当事人以牟利为目的编造低俗情景的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关于拒绝继续合作的原因,吴某1称是因为直播内容违法,违背公序良俗;山里娃公司则称吴某1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是想撇开山里娃公司从而单独获取直播收益。因为双方均存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山里娃公司对案涉快手账号推广过程中付出一定精力和成本,吴某1不是选择更改拍摄内容而是提前结束合作,确实给山里娃公司造成相应损失,吴某1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因山里娃公司设定的主题违反公序良俗,应当减轻吴某1的责任。一审法院酌情考虑的预期利益损失金额基本适当,但没有充分考虑山里娃公司的过错问题,故适当调整其违约金为10000元。律师费用在双方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故予支持。
综上所述,吴某1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某人民法院3某第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变更某人民法院3某第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吴某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山里娃娱乐新媒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律师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50元,由甘肃山里娃娱乐新媒体有限公司各负担250元,吴某1各负担3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