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婷、龙岩市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8-09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原告:龙岩市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进锦山社区锦程路298号(融侨观邸)22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2EJBD9K。
法定代表人:段佳钰,执行董事。
被告:王雪婷,女,199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原告龙岩市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世公司)与被告王雪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悦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段佳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雪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悦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王雪婷退还保底费12000元;2、要求王雪婷赔偿违约金3万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25日,悦世公司与王雪婷签订《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双方在直播领域开展合作实现共同盈利,本经纪合同为独家性和排他性合同;期限六个月,即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合作期间,王雪婷每天在互联网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有效时长不得低于4小时,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得低于25天,王雪婷不得自行停止直播。合同签订后,悦世公司安排王雪婷在“他趣”平台开展直播活动,直播账号:×××47,昵称:宋意乔。悦世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王雪婷转账支付保底费12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雪婷不遵守悦世公司的直播安排且未经同意在2022年2月擅自停播。经悦世公司合理催告,王雪婷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拒绝退回悦世公司预付的保底金12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1款、第3款、第4款:乙方未按时达成有效天数、停播行为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不仅应退还甲方已经预先支付的保底费用,且应赔偿甲方损失(损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预先支付的保底费)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10万元+乙方履约期间最高收入当月的收益7000元*剩余合作期限3个月,乙方承诺主动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同时,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为此,悦世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王雪婷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雪婷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交证据并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悦世公司主张的事实,已提供《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工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截图、严正催告函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2021年10月25日,悦世公司作为甲方,王雪婷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载明甲方是一家专业互联网直播公会及MCN机构,乙方具有歌唱、表演等方面的才艺基础且认同甲方理念,愿意按本合同与甲方合作,接受甲方培训,经营其网络主播演艺事业;双方确认为合作关系,不存在任何劳动雇佣或劳务帮工关系;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甲方预付乙方前3个月保底费用,乙方需在各大直播平台甲方运营的公会进行互联网直播活动,具体直播平台由甲方指定;乙方授权甲方对外承接任何形式的演艺活动;甲方为乙方提供全方位专业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直播技巧、拍摄技巧、语言表达技巧等,具体费用以甲方出具单据为准,若乙方单方违约不履行相应义务,则需向甲方承担返还义务;甲方支付乙方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每个月4000元费用,共计12000元,该费用一次性支付,属于预付性质;甲方为乙方提供半年内除预付以外的保底费用,保底费用为每个月4000元,即2022年2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共计三个月,该款项按月发放;合作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平台礼物、短视频平台、引来的商演、流量分成、广告代言分成、电商利润等;在合作期间内,乙方需按甲方的安排入驻其指定的直播平台并正常开播,且每月保证不低于100小时的直播时长,每月保证直播25个有效天(每日单场连续直播4小时且不发生挂机、混播、停播、弃播等行为的为一个有效天);乙方未按时完成有效天数、有效时长,实施挂机、混播、停播、弃播等行为则取消保底费用,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不仅应退还甲方已预先支付的保底费用且应当赔偿甲方损失(损失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预先支付的保底费)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10万元+乙方履约期间最高收入一月的收益×剩余合作期限月份,双方明确约定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乙方承诺主动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合同签订后,悦世公司安排王雪婷在“他趣”平台开展直播活动,直播账号:×××47,昵称:宋意乔。2021年11月2日,悦世公司支付王雪婷2021年11月起至2022年1月保底费12000元。2022年2月1日起,王雪婷未在悦世公司安排的平台进行直播。2022年2月10日,悦世公司对王雪婷作出严正催告函,要求王雪婷三日内恢复直播。但王雪婷至今未恢复直播。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悦世公司与王雪婷于2021年10月25日签订的《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经纪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合同订立后,王雪婷从2022年2月1日起未在悦世公司安排的平台中继续进行直播,构成违约。悦世公司主张王雪婷应返还其已支付的保底费用12,000元,符合约定。根据约定,若王雪婷根本违约,则其应承担不低于10万元的违约金。鉴于王雪婷在诉讼中并未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故悦世公司诉请王雪婷支付违约金3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雪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悦世公司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雪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龙岩市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保底费12,000元。
二、王雪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市悦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王雪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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