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8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钰玄,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晨,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纳百川星辰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GNU67H。
法定代表人:李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男,1967年4月6日出生,达斡尔族,内蒙古自治区人,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
原告王钰玄与被告海纳百川星辰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百川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旭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钰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晨,被告海纳百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钰玄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款项人民币4595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合同书》,合同期限为壹年。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从事网络主播工作,保底工资为5000元,且当月直播礼物收益的70%归原告,其余30%归被告。2018年5月,原告按照《主播合作协议合同书》约定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拖欠的保底工资及直播礼物收益,但被告并未理会原告的要求,也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就拖欠款项的支付问题进行沟通,被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于2018年8月8日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保底工资、直播礼物收益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8]第4464号裁决书认定,原告与被告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裁决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该裁决书作出后原、被告均未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已经生效。现原告根据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合同书》、《裁决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恳请贵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海纳百川公司辩称:一、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并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而是在双方完全知情并且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合作协议。2.自2018年4月1日起,原告先后多次违反与被告双方的合作协议。自2018年5月起,因原告多次违反与被告的合作协议,被告已告知原告违约应承担的结果并告知原告不再享受被告所提供的保底工资待遇,而是正常发放原告的礼物收益。自原告开始违约后,双方的合作关系已经停止,被告并未向原告提出任何违约赔偿金的要求。二、原告多次违反双方的合作协议。1.2018年4月1日,根据原告直播间粉丝提供的微信截图证据。原告在直播的过程中谋取私利,让直播间粉丝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代刷礼物,这一条就完全违反了双方的合作协议。2.2018年4月29日,原告私自线下陪打并在其直播间进行宣传,期间行为未与被告做任何沟通或协商。3.2018年6月12日、14日,原告未按双方合作协议规定的内容直播,先后直播的内容为《逆水寒》、《绝地求生》。4.自2018年7月1日起至今,原告未按照双方的合作协议规定,每月的直播时长都不足150小时。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且原告先后多次违反合作协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10月7日,王钰玄(乙方)与海纳百川公司(甲方)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一、合作期限。第一条:本协议规定主播签约期限自2017年10月07日起,至2018年10月07日止。乙方签约后,应履行自身职责,遵守协议规定。在签约期内如发生违约,不履行协议规定等问题,应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二、工作内容。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甲方的要求,经过协商,从事网络主播工作。第三条: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定的并已经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本协议,按时完成工作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三、工作要求。第四条:乙方须按照甲方规定,在甲方要求的直播平台内,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可以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行调整工作时间,但每月直播总时长不得少于150小时。第五条: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工作期间不得以甲方名义或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谋取私利。乙方不得做有损公司的声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一切以公司的利益为重,维护公司的声誉,积极配合公司排的各项工作,服从公司的管理。四、报酬及待遇。第六条:甲方需在乙方签约后,乙方申请提现后的每下一个月的15日之前,除去平台分成之后向乙方支付乙方当月直播礼物收益的70%,其余的30%归甲方所有。如遇发薪日为节假日,甲方将顺延到最接近的一个工作日发薪。1、甲乙双方签约后,甲方应按照甲方规定无条件的培训、包装,宣传,支持乙方的工作。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定要求并积极配合。2、乙方签约后,甲方保证乙方每月5000元的保底工资。乙方开始从事网络主播后,每月真实人气3000以上每3000人气增加保底工资1000元。甲方为乙方包装的协议人气不计算在内。主播与平台签约后,平台支付给主播个人的工资,归主播个人所有……五、协议终止的条件。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本协议:1、乙方严重失职或泄露商业机密,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因乙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根据该规定终止本协议;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2、甲方不按照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报酬超过15日的。
王钰玄称,从双方签合同之日至2018年6月6日,海纳百川的直播礼物收益共81960.16元,自己应得57372.11元,海纳百川公司共支付了51130.28元,尚欠6241.83元,但其只主张2018年4月6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礼物收益70%的提成5836.52元。王钰玄还要求海纳百川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10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的保底工资4万元。两项共计45836.52元,为此王钰玄提交了《主播合作协议合同书》、直播收益截图、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在庭审后提交了上述款项的计算明细。直播收益截图显示海纳百川公司2018年4月到6月的直播礼物收益为8337.89元,2017年11月到2018年6月间的直播礼物收益为81960.16元。海纳百川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称其已经将2018年4月份的工资给付给了王钰玄,其他七个月份没有给,由于王钰玄违约在先,因此自己现在并不拖欠王钰玄的工资及收益,而且王钰玄提供的直播收益截图上的状态显示为已结算,因此其认为王钰玄的礼物收益其亦已结清。王钰玄对此不予认可,称其没有给付自己4月份工资,截图显示的结清指的是海纳百川公司与所在的直播平台之间结算清楚,并非是自己与海纳百川公司结算清楚。
为证明王钰玄有违反合同约定和公司规定,存在未达到直播时长、未经公司允许牟取私利、私下陪打、未按协议约定的内容直播等行为,海纳百川公司提交了《主播合作协议合同书》、《公司规章制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加以证明。王钰玄对《主播合作协议合同书》、《公司规章制度》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双方合同内容以及规章第三条已经明确写明了自己有保底工资和分成,可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承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的“西几凶猛”和“我邪恶”确实为自己,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称因海纳百川公司拖欠其保底工资及收益,其于2018年6月6日向海纳百川公司发出书面文件,要求支付拖欠款项并解除双方合同,海纳百川公司所述违约情形,均发生在双方解除合同之后,与自己本案所主张的工资及礼务收益无关联性。海纳百川公司承认自己在2018年6月6日已收到王钰玄所发出的解除合同的律师函。
海纳百川公司在庭审后向法院提交了其与王钰玄之间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和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结算凭证,经核算,本院确认海纳百川公司向王钰玄实际支付的款项共计51130.28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双方的陈述、《主播合作协议合同书》、《公司规章制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仲裁裁决书、计算明细、转账记录截图、庭审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钰玄与海纳百川公司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合同书》,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均应当按照该合同之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王钰玄按照与海纳百川公司的约定,在指定直播平台上供了相应的直播服务,因此海纳百川公司亦应当依约支付相应保底工资和礼务收益提成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王钰玄提供的《主播合作协议合同书》、直播收益截图、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可以确认,海纳百川公司在2017年10月-2018年6月间应当向王钰玄支付的保底工资为40000元、礼物收益提成为57372.11元,合计97372.11元。根据海纳百川公司提交的转账记录截图,其实际向王钰玄支付的款项为51130.28元,尚欠46241.83元,尽管海纳百川公司辩称其已经向王钰玄支付过2018年4月份的工资5000元,相关的礼物收益提成也已经结清了,但根据转账记录截图,该5000元已经包含在了其已经支付的51130.28元中,相关的礼物收益提成并未全部支付完毕,因此该辩解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海纳百川公司所持的王钰玄存在违约以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的辩解理由,由于仅凭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其并不能指出王钰玄的违约以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况,并且其指控的违约行为多发生在2018年6月6日之后,而王钰玄已在该日向海纳百川公司发送了解除双方合作合同律师函,海纳百川公司也承认自己确实收到该律师函,因此2018年6月6日后双方合作合同已经解除,在双方已不存在合作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主张对方违约,显然缺乏依据,海纳百川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王钰玄工资及提成,本院不予支持。因此,王钰玄有权要求海纳百川公司按约定支付其如约提供直播服务期间的保底工资及礼物收益提成。现其只要求海纳百川公司支付其中的45836.52元,并未超出海纳百川公司应支付的范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纳百川星辰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钰玄四万五千八百三十六元五角二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七十四元,由被告海纳百川星辰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