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媛与沈阳慕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12-09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199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沈阳慕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220号(59门)。
法定代表人:张福龙。

原告王媛与被告沈阳慕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媛、被告沈阳慕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王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资621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雇佣原告作为其网络主播为其进行直播,被告雇佣原告入职时与原告约定每月保底劳务费8000元,如果原告直播收益超过8000元则按照保底8000元加多收益部分按比例支付劳务费,如果直播收益未到8000元,则按照保底8000元给原告最低支付8000元劳务费,原告2022年6月末入职,工作至7月份共计给被告直播了40天,因双方为劳务雇佣关系,双方明确约定入职后不签订绑定人身的劳动合同。而后被告在7月份突然要求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其提供的劳动合同内容均为空项,只要求原告签署不填写内容的空合同,并且该空合同只由被告留存1份,不给原告本人。原告担心被告以上述空合同损害原告权益,并且被告突然违背承诺要求原告签署合同,原告拒绝签署,而后被告称解雇原告,并仅给付原告1790元劳务费,但原告实际已工作满一个自然月,被告不按照保底8000元给付原告劳务费反而多家克扣,原告找到被告理论,但被告拒不支付。因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被告沈阳慕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因为原告未与我公司签订演艺合同,所有原告没有保底工资,工资按其直播时发生的业务流量计算,我公司已给原告结算工资,不欠原告工资。演艺合同是为了防止员工带观众跳槽,公司也给给员工推一些客户。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6月末,被告雇佣原告为网络主播为其进行直播,至2022年7月末,已支付原告1790元劳务费,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621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原、被告建立劳务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原告无据证明劳务费的具体标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621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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