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嘉豪、广州尚娱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12-17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尚娱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383号写字楼7栋406。
法定代表人:曾泓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明春,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落,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王嘉豪,男,199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广州尚娱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娱公司)与被告王嘉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友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嘉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尚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尚娱公司与王嘉豪于2020年11月13日签署的《经纪人合作协议》;2.判令王嘉豪向尚娱公司返还款项本金470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王嘉豪向尚娱公司承担违约金50000元。事实和理由:尚娱公司与王嘉豪2020年11月13日签订《经纪人合作协议》,约定王嘉豪作为尚娱公司的网络主播经纪人,需不定期向尚娱公司推荐主播,合作协议期限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5年11月14日止,合作协议生效后王嘉豪并未依约履行义务,且虚构多种理由要求尚娱公司支付款项,尚娱公司共计向王嘉豪支付了款项本金47000元,尚娱公司已多次要求王嘉豪履行合作协议约定义务及偿还相应款项,但王嘉豪均置之不理,王嘉豪曾多次承诺向尚娱公司返还相应款项,但截止至今王嘉豪仍未支付款项,王嘉豪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尚娱公司的合法权益,且给尚娱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故为维护尚娱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王嘉豪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王嘉豪未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对证据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详见证据目录)。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13日,尚娱公司(甲方)与王嘉豪(乙方)签订《经纪人合作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有:本协议所称的主播推荐服务是指基于虎牙直播的平台规则,乙方利用自身所具备的资源优势向甲方成功推荐优质的主播;本协议合作期间,乙方不定期向甲方推荐主播,乙方推荐的正式主播为甲方带来企业收益,甲方向乙方提供报酬;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共60个月;甲方根据乙方成功推荐的正式主播进行相关的报酬结算和支付。酬金计算期为每月15-20日结算上月报酬,乙方报酬按给公司带来收益的5%计算,甲方并按国家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协议生效后,甲方预付前2个月基础薪资金将以银行汇款方式或支付宝微信支付;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等。
合同履行期间,尚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泓彬于2020年11月13日、11月16日、11月18日、11月22日、11月23日(3次)通过微信向王嘉豪支付15000元、5000元、10000元、2158元、15000元,共计47158元,其中在11月16日转账说明上注明“YY陪玩启动资金”,在11月18日转账说明上注明“YY陪玩拍卖专用款”。
为证明王嘉豪拒绝履行合同,尚娱公司提供了曾泓彬与王嘉豪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20年12月10日,曾泓彬“人去哪了”、“你不回复就不用回来了”、“11号白天见不到人就别回来了”。2020年12月11日,曾泓彬“看到你就给我个回复,你发生了什么事情至少有个交代”、“这个月15号前你不给我任何回复的话,那我就走正常程序!如果你有事你就说出来,不要玩消失”。2020年12月12日,曾泓彬“我对你信任你需要多少钱我给你,但是你现在公司不回,消息不回复,电话关机是什么意思?宾主一场,我不想去法院起诉或者派出所做对你有损害的事情,希望你看到信息马上回复我”、“发生了什么事情或者有什么问题你就说出来,起码有个交代或者回复”。王嘉豪回复一张图片。2020年12月13日,曾泓彬“我要的是结果”。2020年12月14日,曾泓彬“谈得结果如何”、“还行不行,做不做”、“你想做就拿出成绩交差,你不想做了就把我给你全部钱退回公司让我和他们交代!时间就是金钱,一出去就是20几个天,什么进展都没有,这边房子空着员工没什么改变还得不断支出”。2020年12日16日,曾泓彬“答复呢?一天拖一天也拖不了几天的”、“又躲着我?”、“20号前给我准确答复,别一天拖一天很让人反感!如果你不想做了那你20号就准备好钱退回给公司,一共拿了4万7千,退回来4.1万,6千当你那10天的工资,不然20号后我就去走法律程序!我无比信任你我也一直在给过你很多次机会在帮你说好话,你就一点态度不拿出来一件实实在在的事情都没拿出来,上10天班问我拿了4.7万,如果走程序的话你自己想清楚后果吧,我现在就是给你机会,你也不需要一直躲着我,我性格就是大大方方,有事就和我直说”、“你自己这十几天到底去做了什么,是不是去做公事你自己心里清楚,我心里也清楚的”。……2020年12月19日,曾泓彬“明天20号晚上12点前你如果不回复我,如果你不回复我后面去报警或者法院起诉后果你自己承担,机会我给你了”。2020年12月20日,曾泓彬“你说给我答复人又不见?”、“我没啥要求,一:你回来好好上班我们一起好好做好公司之前我不追究就当你放假!二:你把公司给你的钱退回来,上了半个月班就拿半个月的钱!没有其他要求,你自己选吧”。王嘉豪回了二段语音。曾泓彬“不是我生气,是我在给你机会,因为我们毕竟认识是缘分!但是我得给她们员工交代,互动交代毕竟是我带你进来不可能平白无故突然消失,最终还是我服这个责任,所以我想你无论是怎么样能清楚给我一个说法”,王嘉豪回复一段语音。曾泓彬“那我给你一个时间,月底28号给我答复,如果上班就上班,如果不上那你28号把扣除工资那部分4.2W退回来公司,不然他们问我根本就无法回答,拖了一次拖不了两次”,王嘉豪“好”,曾泓彬“因为我基本帮你圆到不能再圆这个话了,希望你也不要让我难做”。2020年12月28日,曾泓彬“该给我答复了”,王嘉豪“我还在医院,一会回给你”,曾泓彬“好”。2020年12月29日,王嘉豪发出二段语音,曾泓彬“1月5号应该可以了吧”。王嘉豪“差不多,我尽量吧”。2021年1月6日,曾泓彬“我不催你但你也得自觉点啊”,王嘉豪“我在”、“我晚点给你电话”、“我在家里现在”。2021年1月8日,曾泓彬“你这样拖着我就没意义了”、“又过了4天了”、“你不要拖我,12号给我明确答复”。2021年1月11日,王嘉豪发出一段语音,曾泓彬“这个我不担心!15号你先给我2.3万!剩下两万等2月15再给我”。2021年1月12日,曾泓彬“OK不”。……2021年1月15日,曾泓彬“直接给我一个时间就好”、“OK?”,王嘉豪“好”、“我一会给你答复”,曾泓彬“最后一次机会,希望你别骗我”、“11:30给我答复”,王嘉豪“我来了”,曾泓彬“几号”,王嘉豪与曾泓彬语音通话,曾泓彬“1月25号,先退还2.3万元!确定没问题对吧?剩余的2万1元就1月底”,王嘉豪“嗯”。2021年1月22日,曾泓彬“马上25号了,没问题吧”、“又消失吗?”,王嘉豪“我晚点转你支付宝啊”,曾泓彬“你直接转我微信吧!”、“几点”,王嘉豪“我转不了微信”、“十点前”、“微信没卡了已经”,曾泓彬发出一个二维码,……王嘉豪“我在动车上”、“可能会十点多到,我到地方立马转给你”、“延迟了”、“我怕没信号”、“这段路隧道太多了”,曾泓彬“好,最后一次”,王嘉豪“嗯,反正今天给你”,曾泓彬“11点了”、“又是什么情况”、“我又他妈信了你”、“不用和我说任何东西了,我也不会再信你”、“马上12点了,不是我不给你机会!给了你无数次,25号也是你自己说的”、“我走程序和报警,后面事情你自己负责吧!反正机会我给过你无数次了,每次你都在骗我”。……2021年1月26日,曾泓彬“希望你别再浪费我对你的信任”,王嘉豪“这次我会考虑清楚”。……2021年1月27日,曾泓彬“一小时再过去”,王嘉豪“初六先给到2W剩余初六当月的20号结清”,曾泓彬“2021年的2月17号先给2W对吧”,王嘉豪“对”,……2021年2月16日,曾泓彬“我给你到初十,初十我看不到钱你就不能怪我,我给了你三个月”、“初十之前,我等钱急用我不会再等你了!我也被别人催”、“OK?”,王嘉豪“OK”,曾泓彬“到时候初十我看不到钱就走法律”。2021年2月17日,曾泓彬“你听到没”、“2月20号见不到4.7万,那我21号就去报警,携带公款失踪,这次是我给你最后的机会”、“OK又和我玩消失”。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尚娱公司与王嘉豪签订的《经纪人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根据《经纪人合作协议》约定,王嘉豪的报酬为成功推荐主播,按给尚娱公司带来收益的5%计算,尚娱公司有基础工资给王嘉豪。协议履行期间,尚娱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泓彬自2020年12月10日开始催促王嘉豪回来上班,但王嘉豪至此没有回尚娱公司上班,亦未向尚娱公司成功推荐主播,系违约行为。王嘉豪的违约行为导致尚娱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尚娱公司主张解除与王嘉豪签订《经纪人合作协议》,于法有据。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曾泓彬共向王嘉豪支付47158元,曾泓彬在微信聊天上答应在支付的47000元中给予王嘉豪6000元作为其上班10天的工资,剩余41000元王嘉豪应当返还尚娱公司。王嘉豪还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即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经纪人合作协议》并未约定违约金,仅约定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尚娱公司对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无举证,尚娱公司主张的违约金50000元,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尚娱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王嘉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广州尚娱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王嘉豪于2020年11月13日签订的《经纪人合作协议》;
二、王嘉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广州尚娱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1000元及利息(以4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驳回广州尚娱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广州尚娱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700元,由王嘉豪负担4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