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亮、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08-03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亮,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奇,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冰,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白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南海大道以西美年国际广场1栋603-20。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燕,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A楼1121室。
法定代表人:龙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奇,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冰,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4.1期B1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陈少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燕,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亮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白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驹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19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王亮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依法予以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不存在违约。双方于2015年6月6日签订《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合同规定被上诉人应当为上诉人进行推广、宣传,但白驹公司没有依约履行上述义务。每月合作费用应在25日之前发放,但上诉人的部分月份工资发放存在拖欠。涉案协议名为合作协议,实为委托合同,上诉人作为受托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上诉人是在与被上诉人解除合同后,才去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不存在违约行为。2.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违约金数额过高,与被上诉人实际损失不符,违约金数额明显过分高于损失。
白驹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合作协议》签订后,王亮在合作协议未届满的情况下擅自解约,并与熊猫公司建立了直播合作关系,其行为构成重大违约,应承担向白驹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2.王亮所称白驹公司未足额支付报酬系因其在2015年9月出现单方解约的行为;2015年9月直播时长仅10.28小时,完全未达到协议约定的125小时/月,且之后拒绝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实际上白驹公司并不存在欠付王亮报酬的行为。3.白驹公司的实际损失包括为王亮提供全方位推广、培养、相关的服务投入的人力、财力以及王亮的跳槽和在网络上发布不好的公开言论给白驹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
【当事人一审主张】
白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王亮继续履行与白驹公司签订的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2.王亮向白驹公司赔偿损失15,000,000元;3.王亮立即终止与熊猫公司签订的任何形式的游戏解说合同;4.王亮赔偿白驹公司诉讼保全担保费37,500元、律师费142,500元、公证费940元;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王亮承担。
王亮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确认王亮与白驹公司签订的《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终止;2.白驹公司向王亮支付欠付的合作酬金及分成等合计100,000元;3.白驹公司赔偿王亮经济损失7,500,000元;4.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均由白驹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6日,以白驹公司为甲方,以王亮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编号:BJZB201505043,协议版本:V1.0),约定:白驹公司是一家高科技互联网公司,拥有丰富的互联网资源,与国内诸多知名在线直播平台达成了战略联盟,王亮是专业游戏玩家或游戏解说员,王亮愿意和白驹公司进行深度合作,在白驹公司指定的斗鱼TV直播平台(××/)(当时运营方为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游戏解说,王亮的网络推广名为“风行云”,协议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合作费用为40,000元/月,由白驹公司或白驹公司指定的第三人于次月25日前支付王亮个人银行账户。王亮每月有效直播时长(直播过程中直播间每分钟在线人次均值达到10,000人次的累计总时长)不低于125小时,若王亮每月有效直播时间不足的,白驹公司有权根据王亮实际有效直播时间进行结算,结算标准为每小时有效直播时间费用=每月合作费用÷每月最低有效直播时间。协议5.5条约定未事先经过白驹公司书面同意,王亮不得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协议6.4条(特别保证)约定,在任何情况下,未经过白驹公司书面同意,王亮均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或与第三方签订类似解说员合约,否则构成重大违约,王亮须向白驹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0元,签约的任何第三方须对王亮依据本协议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协议第8.6条(特别约定)约定,王亮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违反协议的约定要求提前终止协议或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协议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和承诺的,王亮须向白驹公司支付其年费用总额五倍的赔偿金,与之签约的任何第三方须对协议游戏解说员的本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协议9.1条约定一方故意或因疏忽导致严重损害或违背对方利益或合理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连续三个月不能达到人气要求的,则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协议11.6条约定此协议一经签订,代替双方之前签订的一切书面协议和文件,双方应按照此协议履行合同。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委托协议签订后,王亮即按照协议约定在斗鱼TV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其2015年6月的有效直播时长为13,234分钟,折合220.57小时;2015年7月的有效直播时长为9,264分钟,折合154.4小时;2015年8月的有效直播时长为10,873分钟,折合181.22小时;2015年9月的有效直播时长为617分钟,折合10.28小时。
2015年7月30日,白驹公司委托张伟向王亮支付了2015年6月直播报酬37,600元,2015年8月25日向王亮支付了2015年7月直播报酬37,600元,2015年8月27日向王亮支付了鱼丸鱼翅分成款53,566.84元。
2015年9月初,王亮即离开斗鱼TV不再继续提供直播服务,并与熊猫公司建立了直播合作关系,其在2015年9月19日发表微博文章“今天是干货”表示会离开斗鱼公司加入熊猫公司,白驹公司亦不再继续向王亮支付直播报酬,并将王亮的直播间封闭。
另查明:1.王亮在直播过程中会因接受打赏而获得鱼丸和鱼翅(虚拟货币),此虚拟货币可在直播系统中申请兑换为钱款,但需通过斗鱼公司申请兑换、王亮依兑换申请支付款项的流程进行。2.2015年9月15日,直播平台发布鱼翅兑换规则,主要内容为鱼翅兑换周期为每月一次,当月鱼翅在次月的9号至15号在个人中心开启兑换,自申请兑换之日起按月结算。2016年8月16日,直播平台更新兑换规则,主要内容与上述规则基本一致,但增加款项发放时间的规定,为礼物所得会从点击兑换后一周算起45个工作日左右到账。3.王亮曾经多次对鱼丸鱼翅款申请兑换,后因直播账户账号被斗鱼公司封闭而无法兑换,尚有可兑换鱼翅收益35,439.5元、鱼丸收益279,625.43元,共计315,064.93元。
还查明:1.白驹公司为本次诉讼实际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37,500元、律师费142,500元、公证费940元。2.白驹公司、武汉斗鱼公司与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均系关联企业,武汉斗鱼公司的资产和斗鱼TV直播平台系从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而来,白驹公司为武汉斗鱼公司提供主播经纪服务,代表武汉斗鱼公司签订合同,代付报酬等,三公司在人员、业务等方面有混同行为。
庭审中,白驹公司陈述因王亮违约受到的实际损失为:1.在委托协议里明确说明了白驹公司会向王亮提供全方位的推广、培养、相关的服务,这些内容需要白驹公司投入很大的人力、财力。对于本行业而言,虽然无法准确的计算,但是这种投入是相对确定的;2.王亮在武汉斗鱼公司平台中的影响比较大,随之所带来的是这个版块的流量、广告及其王亮的影响力方面的因素,王亮的跳槽及相应的不好的公开言论给武汉斗鱼公司和白驹公司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诉讼中,一审法院依法对王亮的有效直播时长记录、斗鱼TV直播平台礼物兑换规则、王亮鱼丸鱼翅兑换记录等事实进行了勘验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王亮是否违约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白驹公司和王亮签订的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及双方的履行情况,王亮为白驹公司提供直播服务,白驹公司支付直播报酬,王亮不受白驹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亦不接受白驹公司的管理,双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受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双方均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委托协议约定了王亮为白驹公司提供独家解说,未经白驹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为其他平台进行直播,但王亮在委托协议未届满的情况下离开白驹公司而到熊猫公司处进行直播,且拒绝继续履行委托协议,其行为已表示单方解除了委托协议。王亮辩称其解除协议的原因系白驹公司欠付其直播报酬和鱼丸鱼翅款,且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但王亮对此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协议约定的“违约金30,000,000元”和“年费用总额五倍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其性质均系违约金,现王亮提前解除委托协议,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同时,协议约定的上述违约金标准均明显过高,应当依据白驹公司行业特点和王亮实际收入标准进行调减。
虽然白驹公司不是斗鱼TV平台运营方,但其作为运营方武汉斗鱼公司的关联企业,双方系利益共同体,王亮单方解除合同对武汉斗鱼公司带来的损失可等同于白驹公司的损失。白驹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主张王亮赔偿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武汉斗鱼公司和白驹公司对其实际损失未举证证明,因其作为新型网络直播公司,其盈利模式不同于传统公司,主播流失导致的经济损失的确切数额难以举证证明。网络主播属于武汉斗鱼公司和白驹公司开展业务的核心资源,对于其开展经营的意义重大。合作酬金是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酬金的金额标准与主播直播水准、直播时长、聚集的人气有直接联系,一定程度上能体现主播的价值。在一般情况下,主播离开一个直播平台,签约另一个直播平台,其年合作酬金会有所增长。在白驹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以王亮可能获得的最低收益,即双方约定的年酬金作为损失计算基准,结合王亮解除协议时委托协议已履行和未履行时间,酌定王亮向白驹公司赔偿损失1,920,000元。因王亮已离开白驹公司处,并与熊猫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涉案委托协议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一审法院确认委托协议已于2015年9月19日终止,白驹公司请求王亮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同理,王亮和熊猫公司的合作系另外一个法律关系,白驹公司请求王亮解除与熊猫公司的任何形式委托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王亮提前解除委托协议属于违约,因委托协议无需继续履行,王亮在履行合同期间尚未兑换的鱼丸鱼翅款,属于其应获合作收入的部分,武汉斗鱼公司作为平台运营方,应当向王亮支付。同时因白驹公司系合同主体,基于上述白驹公司和武汉斗鱼公司的关联关系,王亮无需再根据平台兑换规则进行兑换,此款由白驹公司直接向王亮支付,白驹公司可另行与武汉斗鱼公司结算。依据王亮可兑换鱼丸鱼翅款记录,王亮主张白驹公司支付其分成款100,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王亮主张白驹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7,500,000元,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本案的相关证据,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亮是否违约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白驹公司和王亮签订的游戏解说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了王亮为白驹公司提供独家解说,未经白驹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为其他平台进行直播,王亮在合作协议未届满的情况下到熊猫公司处进行直播,拒绝与白驹公司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单方解除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因王亮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作协议之约定,王亮无合法理由提前解除合作协议,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但因该协议约定的30,000,000元的赔付标准明显过高,原审依据行业特点和王亮实际收入标准,结合王亮解除协议时合作协议已履行和未履行时间,酌定其向白驹公司赔偿损失1,92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80元,由王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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