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4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汉中九州广宇网络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爱龙,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伟,陕西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丹,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
委托代理人张德坤,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汉中九州广宇网络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广宇传媒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王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九州广宇传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伟、周丽,被告(反诉原告)王丹及委托代理人张德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反诉被告)九州广宇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九州广宇传媒公司与火山、抖音、酷狗等直播平台建立合作关系,被告王丹希望通过该合作关系入驻火山、抖音等平台开展直播工作。2020年10月21日,经原、被告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主播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1日止,被告王丹与原告达成独家直播合作和经纪关系,成为原告合作平台签约主播。该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都进行明确约定。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不遵守协议约定擅自前往其他平台进行直播活动,严重违约。该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根据《主播合作协议》第八条第2款约定:擅自通过其他竞争平台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情形属于严重违约,除应向原告返还其于本协议项下已获得的全部费用及利息之外,尚未支付的费用不予支付,同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协议金额的十倍作为违约金(不足100万元的,视为100万元)。原告念及合作关系将违约金酌情减少至10万元。原、被告自愿达成的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反诉原告)王丹辩称,1、原、被告之间实际建立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非原告诉状中所称的合作关系或经纪关系。原、被告签订《主播合作协议书》属实,但被告确定保底工资是5000元/月后才签署,对于合同条款内容被告并未去看,原告也未作出任何的解释说明。被告入职后,原告要求被告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受其奖惩制度的约束,每月所发放的提成也是在扣除迟到、未按要求打扫卫生的罚款后支付给被告的。2、2021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已经解除。因原告并未按约定支付保底收入,也未进行培训和包装,同时也未向被告告知每月实际直播产生的具体金额流水,导致分成并不明细,原告先行违约,故被告提出离职申请。2021年5月24日,被告申请将申请绑定在原告公司的抖音直播账号解绑,原告在2021年5月31日解绑了被告的抖音账号。3、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为格式合同,其中违约金条款约定并不对等,显示公平。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王丹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保底收入差额部分7718元及未付工资2500元,共计10218元;2、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10月21日,反诉原、被告双方签订《主播合作协议》,约定反诉被告每月支付反诉原告保底收入5000元,保底期限12个月。在入职后,反诉原告按照反诉被告的要求按时签到上下班,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保底收入。2021年5月24日,反诉原告通过抖音平台申请退出公会。反诉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正式离职。自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3月31日,反诉原告在反诉被告上班五个月。经计算,反诉被告扣除应发的收入外还应向反诉原告支付保底收入差额部分及未付工资共计10218元。反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反诉。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九州广宇传媒公司辩称,1、反诉原、被告之间建立的是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双方接受的是《主播合作协议》条款和内容的约束。5000元/月保底费用的计算按合同约定是一种附条件支付,前提是反诉原告按约定保质保量地开展网络直播活动。但反诉原告自2020年10月22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共计161天,按一个自然月反诉原告在线直播有效天数不得少于26天计算,反诉原告至少播够130天,然而反诉原告仅直播天数为94天,分解到5个月中,每个月仅直播19天。因此是因反诉原告未履行好《主播合作协议》约定的主播时长,未完成直播任务,反诉被告依约给其结算,故不存在应补足保底收入差额的情形和未付工资情形。2、反诉原告要求补足保底收入差额的情形和未付工资,系其单方主张。根据反诉原告称其双方为劳动关系,假使成立,该请求也应属于劳动仲裁范围,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请。
原告(反诉被告)九州广宇传媒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原、被告身份信息;第二组:《主播合作协议》;第三组:1、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7月6日之间视频资料;2、截屏视频资料照片;第四组:2020年10月22日至2021年3月7日原告公司内部火力专用群中每个团队播报的火力值;第五组:1、2020年11月11日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2020年10月收益1393元;2、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收益金额发放明细及分项核算明细。
被告(反诉原告)王丹为支持答辩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钉钉”考勤记录,原告工作群聊天记录;3、抖音退会申请通知;4、殷秀文、王巧云证人证言;5、XX镇XX村委会证明、XX镇XX户证明。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王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主播合作协议》;2、被告工资卡账单。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未提交证据。
经质证,被告(反诉原告)对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五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第二组证据为格式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应为无效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对第三组、第四组证据无法确认,即使为真实被告(反诉原告)也已于2021年5月31日解除了《主播合作协议》,该视频也是解除协议之后的。原告(反诉被告)对被告(反诉原告)提交的证据第1、2、3、4、5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王丹退出抖音公会并不视为双方已解除了《主播合作协议》,且王丹的家庭情况与本案无关,同时王丹从2021年3月20日之后不继续履行合同原因是证人将王丹拉到别的公司进行直播了。反诉被告(本案原告)对反诉原告(本案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恰好印证了反诉原告、被告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反诉被告也是按约定发放工资,仍坚持反诉答辩意见。
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作出如下认定:对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7月6日之间视频资料及截屏视频资料照片,因原告无法证明视频资料系被告(反诉原告)本人,本院不予采信;对第四组证据:2020年10月22日至2021年3月7日原告公司内部火力专用群中每个团队播报的火力值,虽被告(反诉原告)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反驳证据予以证明,对该证据真实性本庭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情况,结合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反诉被告)九州广宇传媒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等。2020年10月21日,原告(反诉被告)九州广宇传媒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丹签订《主播合作协议》,主要约定:九州广宇传媒公司(甲方)与火山、抖音、NOW、QQ音乐等网络直播平台建立合作关系,能够提供通道让王丹(乙方)成为上述网络直播平台的入驻主播开展直播工作,乙方希望成为火山、抖音等网络直播平台主播从事直播工作,甲乙双方就甲方推荐乙方成为网络直播平台签约主播,甲方担任乙方经纪人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1、乙方单日在线直播市场满8小时为1个在线直播有效天,乙方单场连续直播1小时且无挂播、他人替播等无效直播情形则视为有效直播并计入在先直播时长;2、双方保证,甲乙双方之间系平等的民事合作关系,本协议的签署生效不代表乙方于甲方之间构成任何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雇佣、劳务关系;3、协议有效期为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1日;4、乙方与甲方达成独家直播合作关系和经济关系,成为甲方合作平台签约主播,乙方保证本协议有效期内通过甲方合作平台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甲方是乙方的独家经纪人。乙方保证本协议有效期内每自然月的在线直播时长不得少于200小时,在线直播有效天数不得少于26天;5、在乙方依约履行本协议的前提下,若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保质保量地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甲方将依据乙方履约情况以及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相关数据(以甲方合作平台后台统计数据为准)与乙方按照甲方合作平台30%提成进行结算,并按照甲方合作平台的要求对主播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与5000元保底,保底12个月。6、基于乙方网络直播活动开展的具体情况的综合考量,甲方有权依其独立判断决定是否对乙方予以奖励或处罚(1)奖励:若乙方通过其个人创意、表现达到良好的互动、传播或内容效果,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酌情给与乙方一定奖励;(2)惩罚:若乙方当月的直播时长未达标,或内容质量不符合直播平台和甲方要求,则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酌情决定不予支付当月费用或部分支付当月费用;7、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五个工作日内以纠正,如违约方未予纠正或未按守约约定要求纠正的,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以下情形视为严重违约,包括擅自通过其他竞争平台开展网络直播活动、非不抗力拒不履行义务擅自单方终止协议等,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其于本协议项下已获得的全部费用及利息之外,尚未支付的费用可不予支付,同时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协议金额(即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及投入的推广资源的对价的累计加总金额)的十倍作为违约金(如不足100万元的,则违约金应为100万元);8、合作终止:如乙方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以及乙方不接受甲方调整的费用结算政策,但双方于乙方提出异议后三日内仍无法就该调整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及乙方连续三个月直播时长未达标或内容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等,甲方有权单方提前部分或全面终止合作,合作于甲方作出终止通知之日起正式解除。
合同签订后,被告(反诉原告)即进入原告(反诉被告)公司开展网络直播活动,被告(反诉原告)以“丹妮”为昵称,先后在抖音直播平台以组成“JZ.迷之少女”、“九州女团”,快手直播平台组成“JZ.迷之少女”的团队组合方式进行直播活动。根据直播平台观众刷出虚拟礼物“火力值、黄钻”统计数据,2020年10月份被告(反诉原告)直播9天,团播提成为1393元,原告(反诉被告)于2020年11月11日实际支付1393元。2020年11月份被告(反诉原告)直播26天,团播提成为6343元、单播提成为1553.64元,扣发超休96元,扣除预支款1500元及税款84.01元、罚款100元、单播自提1338元后,应发4778元,原告(反诉被告)于2020年12月20日实际支付4778元。2020年12月份被告(反诉原告)直播20天,团播提成为2102.52元,扣除超休350元后,应发1753元,原告(反诉被告)于2021年1月20日支付1447元、2021年2月6日支付306元。2021年1月份被告(反诉原告)直播25天,团播提成为7229.04元,扣除超休100元、减税63.87元后,应发7193元,原告(反诉被告)于2021年2月5日实际支付3596元,2021年2月20日实际支付3596元。2021年2月份被告(反诉原告)直播14天,团播提成为4158.77元,扣除超休100元、预支500元后,应发3559元,原告(反诉被告)于2021年3月20日实际支付3559元。2021年3月份被告(反诉原告)直播4天至2021年3月7日,团播提成为369.38元【(32700+6089+7424+3038)÷10×30%÷4人】,因被告(反诉原告)自2021年3月20之后以不满意原告公司的管理制度及收入报酬未达合同约定标准为由离开原告公司,该团播收益未实际支付。2021年5月24日,被告(反诉原告)申请退出原告抖音公会。2021年5月31日,原告(反诉被告)通过该退会申请。原告认为被告不按约定履行协议行为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一)关于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同关系的问题;(二)关于双方在履行《主播合作协议》过程中是谁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三)原告(反诉被告)是否应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保底收入差额部分7718元及未
【当事人主张】
(一)关于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同关系的问题;
(二)关于双方在履行《主播合作协议》过程中是谁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三)原告(反诉被告)是否应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保底收入差额部分7718元及未付工资2500元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同关系问题。
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明确载明被告(反诉原告)成为原告(反诉被告)合作平台签约主播,原告(反诉被告)是被告(反诉原告)的独家经纪人。该协议中均是对双方开展网络直播活动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双方收入按比例分配,且并未对直播的场所、时间、内容等具体细节进行约束。其次,从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角度看,原告(反诉被告)对于被告(反诉原告)的管理,实质是基于经纪服务行为的管理权,是由直播经纪关系衍生出的管理行为,不是劳动关系的管理行为。最后,从经济从属性角度看,被告(反诉原告)的收入来源于直播平台,系利润分成所得,被告(反诉原告)直播越受欢迎,其收益越大。双方收益依据为直播平台的“火力值、黄钻”,根据合同约定比例予以分成,更多地体现出一种民事合作关系,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综上,双方之间系平等的民事主体的合同关系。
(二)关于双方在履行《主播合作协议》过程中是谁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九州广宇传媒公司与王丹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反诉原告)辩称《主播合作协议》为格式合同,涉案合同条款虽由九州广宇传媒公司事先拟定,但对直播时长、天数、提成比例均为手写,王丹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对该行业应当具备相当的认知,双方可对具体条款进行磋商,王丹亦可自行选择其他对象为其提供经纪服务,故涉案合同并非格式合同,对王丹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主播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反诉原告)保证每自然月的在线直播时长不得少于200小时、在线直播有效天数不得少于26天的情形下,按照合作平台30%提成进行结算,原告(反诉被告)审核通过后给与5000元保底收入。根据被告(反诉原告)直播情形及收入发放情形,2020年10月21日签订合同后当月直播了9天、2020年12月份直播20天、2021年2月份直播14天,均不符合双方约定保底收入的前提即“在线直播时长不得少于200小时,在线直播有效天数不得少于26天”的约定,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以实际直播收益发放收入未违反合同约定。2020年11月份被告(反诉原告)直播26天、2021年1月份直播25天,包含单播收入在内收益均达到约定的5000元标准,原告(反诉被告)亦按照实际约定比例支付收益。但在上述收益发放时原告(反诉被告)以超休、罚款扣款合计746元无法律依据,但该不当扣款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情形,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被告(反诉原告)可要求原告(反诉被告)补发以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或者被告(反诉原告)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还存在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收益的行为,其应采取正常程序与原告(反诉被告)解除合同,而不应以不满意就离开的行为擅自单方停止合同的履行。原告自2021年3月20日开始离开公司不再继续履行《主播合作协议》,虽被告(反诉原告)称双方于2021年5月31日解绑抖音公会的行为已视为双方终止了《主播合作协议》,但原告(反诉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反诉原告)解绑的行为不应视为双方已解除合同。但在法庭调查终结之日2021年8月23日被告(反诉原告)当庭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情形,故本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于2021年8月23日解除。
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承担违约金100000元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原告(反诉被告)虽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被告(反诉原告)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直播平台对主播依赖性较强且行业竞争激烈的特点,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管理需投入资金进行推广和维系,对主播也需投入成本进行宣传推广,被告随意违反协议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会鼓励其他直播人员为了追求高额收入而恶意违反合同,不利与该行业的整体运营秩序的建立。本案中,双方合同期限为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8月23日,但被告仅直播5个月后就不再履行合同,已履行期限较短,本院参照已履行期限内原告(反诉被告)获得的收益,结合未履行合同期限并兼顾公平原则等因素,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10000元。
(三)关于原告(反诉被告)是否应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保底收入差额部分7718元及未付工资2500元的问题。
在被告(反诉原告)已履行的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限内,原告(反诉被告)已向其支付了约定比例应获得的实际收益,故被告(反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底收入差额7718元的诉请,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反诉被告)以超休、罚款从被告(反诉原告)收益中扣款746元,应予以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对于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支付未付2021年3月收益的诉请,该月被告(反诉原告)直播4天,因合同履行问题导致纠纷后一直未付,经核算收益应为369.38元,对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王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汉中九州广宇网络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二、由原告(反诉被告)汉中九州广宇网络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王丹支付2021年3月收益369.38元及返还因“超休、罚款”扣发费用746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王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汉中九州广宇网络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元、被告(反诉原告)王丹负担1000元;本案反诉受理费28元,减半收取1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汉中九州广宇网络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元,被告(反诉原告)王丹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