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幻仙互联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与龚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3-10

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澧县幻仙互联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会民政街7-9号。
法定代表人:李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湖南湘声(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玲,女,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澧县幻仙互联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幻仙公司)与被告龚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幻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被告龚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幻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不承担支付给被告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403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被告与MOMO线上平台签订《直播主播协议》后,于5月12日申请加入原告公司所在的主播公会,成为一名网络主播,被告成为网络主播后,接受的是MOMO公司依据《直播主播协议》进行的约束和管理规范,原告只是按照主播公会的要求对被告提供各种网络演艺服务的当地支持性合作公司,同时代表MOMO公司与被告结算每月平台下发的提成收入,亦会按MOMO公司对主播的要求转达对其合规播出的提醒。自2022年6月起,被告开始在家从事自由主播工作,并于7月自行前往新疆10多天。2022年8月,被告自行决定不再开展直播工作,并开始向原告主张劳动关系及相关经济补偿。2022年10月,被告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1.原告向被告支付2022年8月工资差额4808元;2.原告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403元。原告认为,与被告签订主播协议的是MOMO平台,而非原告公司,原告仅是澧县网络主播公会的一个成员,从事的是为被告等主播提供网络演艺服务的商务支持,被告收入来源最终是来自于网络打赏,经MOMO平台计算后由原告代为发放。按照劳动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原、被告间都不构成劳动关系。故(2022)武劳人仲字523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
被告龚玲辩称,请求支持常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1.被告并未与MOMO平台签订主播协议,该协议没有被告签名也没有原告公司的盖章;2.2022年5月10日被告通过58同城招聘至原告公司工作,受原告安排加入原告MOMO平台的公会幻仙传媒,被告的工作一直受原告的安排、管理、监督,工资也是按原告工资的提成比例发放;3.被告在家直播也是经原告公司负责人蒋旭同意;4.2022年8月31日因与原告常德负责人邵涛发生争吵,在办完离职手续的才离开原告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一、1.龚玲与MOMO平台公司签订的《直播主播协议》;2.龚玲5月申请加入主播公会的电子签约截图;3.龚玲6月在家自由主播的微信截图;4.龚玲7月自行外出新疆违规直播的微信截图;5.幻仙公司提供的对主播服务模式的说明微信截图;6.龚玲加入主播公会前曾有过主播经历的微信截图。对上述证据,被告均有异议。本院认为,《直播主播协议》系复印件,没有合同首部,亦没有原、被告签名捺印,该证据无法核实真伪,亦不具有合同形式要件,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证据5,没有显示微信聊天的相对方,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2、3、4、6组证据,与本案客观事实相符,能证明本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二、1.龚玲5—7月三个月的提成收入;2.龚玲5—8月的实际分成工作。3.主播提成收入的结算依据和计算标准;4.幻仙公司已代MOMO平台公司支付龚玲8月提成收入4811元;拟证明原、被告已结清全部提成收入。被告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与实际收入有出入,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证明原告发放被告工资的真实情况,本院予以采信。三、澧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3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被告与原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拟证明被告入职原告公司的经历及由原告发放工资的事实。原告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为微信截图及结算单,不予认可。经询问原告,上述微信聊天对象均为原告公司工作人员,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能证明本案待证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二、证据3,微信聊天截图5页,拟证明被告的工作是原告安排及监督指挥。原告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三、证据4,微信聊天截图4页,拟证明被告的离职,是经原告同意,走了正规的程序。原告质证认为,离职应走正常的离职手续。本院认为,该证据能证实被告的离职是经原告的同意,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四、证据5,6、7,拟证明被告向原告讨要工资无果越级向MOMO平台申诉及被告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原告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被告向MOMO申诉,与本案无关,其他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均系本案被告与原告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且原告亦认可聊天人员均系其公司工作人员,其能反映本案真实情况,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幻仙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9日,经营范围为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互联网零售。2022年5月10日,龚玲通过58同城向幻仙公司应聘主播职位,2022年5月15日龚玲即加入幻仙公司的直播公会幻仙传媒,在幻仙公司提供的直播场所、使用幻仙公司提供的直播设备进行直播,双方约定被告每月完成直播时间120小时及流水任务,每月工资由底薪4000元加直播数据提成为40%。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幻仙公司向龚玲发放工资5—8月份工资分别为:6126元、19055元、12892元、4811元。8月应发工资为10456元、扣税837元。2022年8月28日,龚玲向幻仙公司提出辞职,并离职。
之后,双方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支付双倍工资等产生争议,2022年10月19日,龚玲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年11月28日,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常劳人仲字523号仲裁决定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幻仙公司支付龚玲8月份工资4808元,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2403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劳动者敬业,用人单位守诚,双方互相尊重的用工环境。劳动关系的确立一般需要较为正式的招聘程序,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征。幻仙公司公开发布招聘信息,龚玲应聘入职,幻仙公司按月发放工资,双方形成持续、稳定的工作关系,幻仙公司与龚玲之间劳动关系依法成立。幻仙公司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龚玲8月份工资差额4808元,已经澧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不持异议,被告亦未起诉,应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澧县幻仙互联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龚玲存在劳动关系;
二、澧县幻仙互联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龚玲二倍工资差额42403元;
三、澧县幻仙互联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龚玲8月份工资差额480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澧县幻仙互联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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