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5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潍坊亚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焦健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华锋,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何柳燕,住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斌,上海汉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亚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格公司)与被告何柳燕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诉讼中,何柳燕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亚格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华锋、张**,被告(反诉原告)何柳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亚格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20年6月13日签订的《演艺经纪协议》;2.判令何柳燕支付亚格公司违约金100万元;3.判令亚格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38320元由何柳燕承担;4.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何柳燕承担。事实与理由:亚格公司与何柳燕于2020年6月13日签订《演艺经纪协议》,约定由亚格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为何柳燕提供演艺经纪服务,亚格公司唯一且排他的享有何柳燕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益,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合同签订后,亚格公司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为培训和包装何柳燕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何柳燕多次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何柳燕直播时长及天数没有达到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后又未经亚格公司同意停播,擅自退出亚格公司指定的探探平台公会(探探id:7617243024);且未经亚格公司同意擅自将抖音平台合作账号(抖音id:wlgq1lnb,昵称:阿离)退出亚格公司公会,构成根本违约;何柳燕未经亚格公司同意在抖音平台私设账号(抖音id:nb2021nb,昵称:秘书)开展直播演艺活动,上述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亚格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演艺经纪协议》第1.1条、2.4条、4.6条、7.1条、7.3条、7.4条之约定,何柳燕应向亚格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亚格公司损失的,何柳燕应补足赔偿亚格公司之全部损失。综上,亚格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何柳燕针对本诉辩称,1.何柳燕是受亚格公司欺诈而与亚格公司签订的《演艺经纪协议》。双方签订协议前,亚格公司告知何柳燕签订该协议只是为了给何柳燕做推广宣传,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可以给予资源扶持,不存在任何人身依附性等,使何柳燕以为该协议仅仅起到证明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的作用,协议内容并不会对自身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上的影响,故同意签订了该协议。直至2021年1月4日亚格公司以双方之间存在最低开播时间的限制,要求何柳燕承担违约责任,何柳燕才知道被亚格公司所骗。因何柳燕是受亚格公司欺诈所签订的该份协议,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该份协议应当被撤销。2.何柳燕在直播过程中并未作出有损亚格公司财产权益的行为,反倒是亚格公司诱骗何柳燕与探探签订《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后又强制何柳燕违反与探探之间的约定而与抖音签订金牌主播协议,让何柳燕面临巨额的违约赔偿,亚格公司根本未尽到一个经纪公司应尽的义务。而且还严重侵害了何柳燕的财产权益,何柳燕中止直播完全系亚格公司违约行为所致,何柳燕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3.亚格公司无权要求何柳燕承担违约金,且该违约金计算毫无事实依据。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亚格公司的诉讼请求。
何柳燕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何柳燕与亚格公司之间的《演艺经纪协议》;2.判令亚格公司向何柳燕支付其欠付的直播收益38931.85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3.反诉费用由亚格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何柳燕自2020年5月初在亚格公司做网络主播,2020年6月12日亚格公司要求何柳燕与之签订《演艺经纪协议》,因为视频主播只是何柳燕过渡期间的工作,何柳燕并不打算以视频主播为业,所以何柳燕对该协议中直播时长及时间限制提出异议,亚格公司称该协议只是帮助何柳燕作推广使用,并不会对何柳燕的权利义务作出限制和约束,并承诺何柳燕如果不想播也没事;何柳燕对协议中的其他条款提出疑问,亚格公司称协议中的其他条款均是正常条款,主要是为了帮助何柳燕作推广和扶持的,何柳燕基于对亚格公司的信赖才签定了该《演艺经纪协议》,该协议是何柳燕受亚格公司欺诈而作出的错误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何柳燕请求依法撤销双方之间的《演艺经纪协议》。何柳燕在亚格公司处做主播期间,亚格公司尚欠何柳燕直播收益分成38931.85元,请求依法判令亚格公司支付该笔费用。
亚格公司针对反诉辩称,1.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首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以书面签订的演艺经纪协议为准,在签订之前就该合同的沟通记录,只能证明双方对该合同权利义务进行的交流过程,并不能证明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合意。其次,即使亚格公司工作人员与何柳燕在签约时沟通的内容认定为合同的一部分,亦不能构成何柳燕违约的抗辩理由。亚格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中承诺“不想播也没事”是合同双方对直播时长的沟通内容,何柳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适当的时间开展直播,如有其他原因,也可以不播,但并没有承诺何柳燕可以在协议期内跳槽至其他平台或自行开展直播演艺活动。案涉合同在签订时亚格公司就对独家经纪条款进行了多次说明,足以证明本案并不存在欺诈的情形,案涉合同合法有效,且何柳燕已履行八个月,也佐证了何柳燕对合同条款的认可。亚格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就充分考虑了何柳燕的相关要求,所以每个月只约定了20个小时的直播任务。何柳燕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案涉合同有充分的认知和理解。在签订案涉合同后,其应当诚信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私自开设直播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独家经纪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关于何柳燕主张欠付的费用,根据演艺经纪协议第五条第2款、第4款的约定,何柳燕的分成比例一般为月流水的45%,但根据平台的政策会有小幅度的调整,何柳燕主张的欠付金额是平台调整分成比例的结果。何柳燕获得的探探平台收益是亚格公司根据其月总流水45%分配,而非何柳燕主张扣除平台40%后的45%。且根据亚格公司本诉中提交的公证书,何柳燕在抖音平台直播期间直播分成比都是50%,其中10%是亚格公司应得的部分,何柳燕应当返还该部分收益共计17322.37。综上所述,何柳燕的反诉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反诉费用更不应由亚格公司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亚格公司提交的《演艺经纪协议》、公证书、银行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何柳燕提交的《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13日,亚格公司作为甲方,何柳燕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演艺经纪协议》一份,约定甲方作为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乙方互联网直播演艺、短视频演艺及商业演艺的经纪公司,唯一且排他的负责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互联网平台或线下进行演艺的全部经纪事宜,合作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合同第四条关于乙方权利义务约定3.乙方不得拒绝履行或瑕疵履行甲方安排的事务及经乙方同意的演艺活动,协议期内不得与第三方合作进行演艺活动,但有权拒绝甲方要求其从事附件一所列的禁止事项。6.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应当遵守甲方关于线上及线下演艺的要求,无须甲方安排,应当保证每月在互联网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的有效时长不低于20小时,并且有效天数不低于10天,进行短视频演艺的,应保证每月原创有效短视频不少于2条,有商演合约的,应按照甲方要求参与商演。对线上直播及短视频演艺部分,乙方在该月内低于上述要求,则乙方应于次月起1个自然月内或者按照甲方要求期限内对有效数量进行补足。第五条关于收益分配及结算约定1.(1)乙方进行直播演艺所产生的收益,汇入甲乙双方指定的银行卡,该银行卡由乙方提供;(2)乙方在抖音等乙方可自提收益的平台所获得的直播收益,按照相应平台规则由乙方自提;乙方在火山等其他不能自提直播收益的平台直播所获得的收益,由甲方统筹分配,并按乙方当月流水的一定比例折合人民币向乙方支付,探探平台乙方可得收益(乙方当月流水)为探探月流水的45%由甲方结算给乙方,由甲方汇款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4)若平台政策变更,导致给甲方的分成比例降低的,甲方给乙方的分成比例同等降低(如平台给甲方的比例按总收入下降1个点,则甲方给乙方比例按照总收入下降1个点),届时双方无需就此签订新的补充协议。2、甲乙双方按自然月进行结算,甲方每月/日前支付乙方上月收入。乙方若对收入有异议,应于收到甲方支付的收入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出,由双方再行结算确认上月收入,多退少补,若乙方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甲方结算数额。第六条协议的解除、终止约定4.乙方违反第四条第4款约定的义务,或违反第6款拒不补足或其他致使甲乙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对其演艺事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对甲方或其他艺人工作、声誉、形象等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解除本协议。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应当承担守约方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按照违约前已履行月份的平均收入乘以未履行的总月份计算)、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合理支出,并支付损失数额的30%的违约金。2.(2)因甲方过错未能按约向乙方支付收入,每逾期1日,应按未付金额万分之三支付乙方违约金。3.若因乙方原因致使第六条事由出现而解除协议的,乙方除应承担本条第一款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补偿金50万元或乙方在甲方合作平台已获取的所有收益的10倍或乙方已履行合约期内近12个月获得的月平均收入乘以双方剩余合作月份的总金额(实际履行时间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时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以前述三者金额最高者为准向甲方支付。第十一条其他约定:1.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并非格式条款,乙方已经对协议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的含义以及法律后果充分理解,并且已经经过甲方的讲解再无异议。
合同签订后,何柳燕在探探和抖音两个平台进行直播活动。诉讼中,双方均陈述探探平台的收益分成是亚格公司结算后,通过转账形式向何柳燕支付;抖音平台的直播收益由何柳燕通过平台自提。
对于探探平台的收益,亚格公司主张何柳燕在该平台直播收益共计659750.21元,其已向何柳燕支付完毕。亚格公司为此提交电子回单等证据,单据显示具体支付情况为:2020年5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向何柳燕支付20000元;6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向何柳燕支付7240元,通过银行转账向何柳燕支付11128元,通过银行转账向何柳燕支付11632元;6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向何柳燕支付21654元,中心通过银行转账向何柳燕支付2680元;6月17日,服务中心通过银行转账向何柳燕支付2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向何柳燕支付42691.21元;7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向何柳燕支付152633元,7月()日(日期不清晰),通过支付宝向何柳燕支付100000元;8月21日,技术服务中心通过银行转账分别向何柳燕支付50000元、50000元;8月22日,技术服务中心通过银行转账向何柳燕支付813元;9月28日,信息技术服务中心通过银行转账向何柳燕支付2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向何柳燕支付10000元;10月28日,技术服务中心通过银行转账分别向何柳燕支付50000元、21265元;11月26日,技术服务中心通过银行转账分别向何柳燕支付50000元、18014元。何柳燕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主张亚格公司欠付其在探探平台的收益分成。何柳燕为此提交收益明细截图,用以证明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其在该平台直播税前总收益为621050.72元(平台扣除40%之后的数额),其应分得总收益的45%即698682.06元(621050.72元÷40%×45%)。亚格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探探平台的分成政策会有浮动,按照合同约定,若平台给亚格公司的分成比例降低,则亚格公司给何柳燕的分成比例会同等降低。
对于抖音平台的收益,亚格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于3月3日出具公证书,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计算机屏幕截图图片打印件共计一百零四页,为保全证据现场操作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所附实时打印件共计十七页为保全证据现场打印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所附刻录光盘一张为保全证据现场屏幕录像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该公证书显示何柳燕抖音号3890517111(昵称:阿离/wlgq11nb)自2020年10月27日开始直播,2020年10月直播有效天数0天,直播时长0.64小时,主播已分成45.75元;2020年11月直播有效天数29天,直播时长148.98小时,主播已分成25583.55元;2020年12月直播有效天数26天,直播时长143.56小时,主播已分成60982.55元,以上何柳燕在抖音平台获得分成共计86611.85元。何柳燕认可抖音平台收益自提的方式,并明确其在本案反诉中并未主张抖音平台直播的收益分成。
2021年3月8日,济南市齐鲁公证处开具发票,显示亚格公司支付公证费800元。同年3月20日,甲方亚格公司与乙方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乙方指派律师担任本案的委托代理人,律师代理费38320元。4月19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发票,显示亚格公司支付财产保险服务费1557.48元。6月16日,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发票显示亚格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38320元。
诉讼中,亚格公司主张何柳燕存在两项违约行为:一是开设小号直播,并提交抖音直播截图证明何柳燕使用昵称为秘书的抖音号进行直播活动;二是退出亚格公司的公会,停止直播活动。何柳燕对两项违约行为均不予认可,主张系亚格公司授意其在抖音开设匿名账户先行开播;其的确于2021年1月22日退出公会,系因探探要求独家合作,亚格公司明知到其他平台直播可能支付大额违约金的情况下,仍安排其在抖音进行直播。何柳燕为此提交甲方为天津阿波罗探索文化有限公司、乙方为何柳燕的《王牌主播直播协议》一份,落款处甲方由探探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盖章,日期为2021年4月20日,乙方由何柳燕签字,日期为2020年8月25日。亚格公司对该协议无异议,系其依约指定何柳燕签订,并不违反双方演艺经纪合同约定的独家经纪事宜,且佐证其为何柳燕提供了经纪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亚格公司与何柳燕于2020年6月13日签订的《演艺经纪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何柳燕在本诉中提出其系受亚格公司欺诈签订的上述协议,且以此为由在反诉中提出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何柳燕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签订合同过程中的沟通协商内容,亚格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语言不严谨、不规范,比较随意,但均属于要约邀请内容,该项证据不足以证实构成欺诈。何柳燕虽然年轻,但在与亚格公司签订合同前,何柳燕已经开始从事网络直播,对行业规则和操作有一定认知,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对自己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设立相关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十条特别声明、第十一条其他约定内容处均强调了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充分理解,何柳燕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当知悉了合同具体内容,但并未提出异议,而是继续实际履行合同,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在本案反诉中提出撤销合同。因此,对于何柳燕在本诉中提出的该项抗辩理由及在反诉中提出撤销《演艺经纪协议》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亚格公司提出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亚格公司提出何柳燕使用昵称为秘书(ID:nb2021nb)的抖音小号进行直播活动的违约行为,何柳燕辩称系亚格公司通过微信授意其开设匿名账户先行开播,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并无相关授意的内容,且亚格公司与何柳燕合作的是昵称为阿离(ID:3890517111)的抖音账号,并非同一个账号。故对何柳燕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亚格公司提出何柳燕私开小号的行为,本院予以认定。何柳燕在诉讼中自认退出公会,并称如因违反独家协议可能面临对他人的违约责任问题,应由亚格公司承担。本院认为何柳燕未与亚格公司协商自行退出公会的行为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其提出可能产生对他人违约责任的问题并非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处理。何柳燕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亚格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协议。亚格公司在本案起诉书中提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将起诉书副本等应诉手续送达至何柳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的演艺经纪协议应于当日解除。
关于亚格公司提出的违约金诉讼请求,亚格公司陈述其依据协议第七条第三款自行调减后主张违约金100万元。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何柳燕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直播行业具有一定认知水平,应对签约行为作出理性判断,对于双方约定的违约条款应予以尊重。双方签订的《演艺经纪协议》中多处约定了违约金的相关条款,第七条第一款侧重于损失赔偿的范围,第三款侧重于何柳燕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后果。上述违约金条款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双方既约定了违约金,也约定了损害赔偿范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协议中各项违约金不能叠加计算,且损害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亚格公司为宣传包装主播,投入一定人力、物力、财力,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何柳燕违约必然给亚格公司造成损失。鉴于网络直播行业因市场波动产生的收益变化较大,亚格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为推广宣传何柳燕支出费用的具体情况,亚格公司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言辞随意,对合同进行不适当解释等因素,本院综合考虑合同签订的过程,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间及合同履行的情况,公司前期对主播网络直播发展的投入,何柳燕自身的影响力、发展前景以及可能给亚格公司带来的收益等因素,酌定何柳燕应向亚格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元。
对于本诉中亚格公司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保全保险费,系亚格公司因本案维权产生的实际损失,符合合同约定,有发票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反诉中何柳燕要求亚格公司支付直播收益38931.85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何柳燕主张探探平台应得收益的计算方式,没有合同依据。双方签订的《演艺经纪协议》第五条第一款(4)约定了平台政策变更的处理办法,即若平台给亚格公司的分成比例降低,则亚格公司给何柳燕的分成比例同等降低。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如对收入有异议,应在收到相应款项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结算数额。何柳燕在收到相应款项时并未提出异议。现何柳燕在反诉中主张亚格公司欠付其直播收益及利息,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本院注意到,亚格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其应向且已向何柳燕支付探探平台直播收益共计659803.15元,但其提供的付款凭证经核算金额为659750.21元,差额53元,亚格公司应予补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潍坊亚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何柳燕于2020年6月13日签订的《演艺经纪协议》于2021年5月20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何柳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潍坊亚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何柳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潍坊亚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8320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何柳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潍坊亚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1557.48元;
五、被告(反诉原告)何柳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潍坊亚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公证费800元;
六、原告(反诉被告)潍坊亚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何柳燕支付收益53元;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潍坊亚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何柳燕要求撤销其与原告(反诉被告)潍坊亚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签订的《演艺经纪协议》的反诉诉讼请求;
九、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何柳燕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7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7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潍坊亚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何柳燕负担357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8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何柳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