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1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湛江白草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中**千里城办公大楼第**。
法定代表人:李玉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慧坚,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铭禧,女,199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莉,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梧桐,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湛江白草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草屋公司)诉被告徐铭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草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玉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慧坚、被告徐铭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白草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5月17日签订的《湛江白草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白草屋播主合约》;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及律师费8000元,合计208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湛江白草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白草屋播主合约》,约定被告作为原告的签约艺人,原告作为被告唯一的独家经纪公司,原告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培育被告。原告授予被告使用“白草屋”的主播资格,并将快手直播平台注册账号提供给被告使用。被告在快手直播平台中的艺名为小青蛙,快手ID为bbb121288。
自双方签订上述合约后,原告根据合约约定履行职责,利用其在行业内的经验和优势资源,对被告进行包装、指导、运营、帮助被告,使其作为网络主播在快手直播平台上逐渐有了名气和影响力。至2020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玉兰在微信上单方面提出解除合约,原告当即表示不同意。随后被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原告提交书面《离职申请书》。原告多次找被告做劝导工作,表示希望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均不理会。同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促履行合同通知书》,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约。2020年12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均置之不理。
原告认为,被告单方面解除合约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单方面拒绝履行合约,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约第八条违约责任第1、3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酌情支付违约金200000元,且承担原告因此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两者合计208000元。为维护原告白草屋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铭禧辩称,首先,被告不存在违约的情形。被告虽于2020年11月12日向原告提出书面的离职申请书,但该申请书不能等同于解除通知,而原告在收到被告的申请书后,没有为被告再安排相关的工作,故本案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被告单方违约的情形。其次,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原告作为双方签订的《湛江白草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白草屋播主合约》的协议提供一方,在合同关系中属于强势一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原告公司的注册资金仅为5万元,且在本案中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或存在为包装被告的形象、提升被告的人气所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的20万元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入职原告公司后,接受原告的用工管理,按照原告的要求每天在下午1点化好妆,在直播间等待原告的工作安排,按时上下班。如果迟到还会被原告扣钱,并且被告为原告提供劳动并创造收入,原告按照被告的工作业绩,为被告发放工资待遇,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非合作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规定,被告有权以原告未代缴社保为由提出辞职,而在被告为原告工作期间,原告并未为被告购买社保,被告提出辞职的理由合理。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分别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并在案佐证。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作综合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1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湛江白草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白草屋播主合约》,合约与本案讼争的内容为:一、合作内容:1、甲乙双方经充分沟通,一致同意将甲方作为乙方在全世界范围内演艺事业的唯一,独家全权代理公司。3、合作期间,乙方保证全面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并将快手直播平台作为独家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为此甲方授予乙方使用“白草屋”的主播资格,并将依照平台规则给予乙方相应的平台资源。三、合作期限:本期限为三年,即自2020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7日,协议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解约,否则构成违约。四、收益分配及支付方式:1、由甲方或授权第三方安排的乙方在甲方快手直播平台进行的互联网直播演艺,所产生的一切互联网演艺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虚拟礼物及衍生的会员特权所产生的佣金,按照乙方当月在快手直播平台之结算规则,扣除平台分成后,实际结算到账的金额),甲、乙双方达成共识,按照甲方30%,乙方70%的收益分配模式进行收益分配。八、违约责任:1、若乙方有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乙方基于本协议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并向甲方支付:(1)甲方基于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总额;(2)承担人民币100万元违约金/或者已履行期内近12个月乙方获得收入平均金额乘以剩余未履行期间的月数,两者以较高的为准;(3)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推广资源所对应的价值(推广资源原有刊例价的,则其价值以刊例价为准;无刊例价的,以甲方确认的,资源价值为准);(4)乙方在违约期间产生的全部收益;(5)甲方因履行本协议可获得的合理预期收益,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偿。3、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本协议项下之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守约方为追究违约行为而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
又查明,原、被告签订合约后,被告于2020年5月17日至11月12日期间通过在快手直播等方式获得收益为38101.41元,原告扣除提成后向被告合计转账收益26669.963元。2020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提交《离职申请书》,称因个人身体和精神状态诸多原因,向原告提出离职申请,望批准其申请,并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同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促履行合同通知书》,主要载明:“徐铭禧女士,你与我公司于2020年5月17日签订白草屋播主合同,依照合同规定,你应在合同期内履行按时在相关直播平台直播的责任,自2020年11月9日至今你擅自离职、不正常直播的行为给我公司带来巨大的影响,此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相关规定,我公司有权利向你追究相应赔偿,保留起诉权利,望你知悉并重视,尽快与我公司联系并履行相关合同事宜”。同年12月4日,原告委托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庞慧坚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3天内联系委托人商量违约赔偿事宜。
另查明,被告提交公司群及个人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被告接受原告的用工管理,如要求被告每天1点化妆集合,不直播的时候在大厅沙发坐,迟到罚款等。庭审中,被告同意解除涉案合约。
再查明,2021年1月12日,原告与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所指派庞惠坚律师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原告为此先行支付律师费8000元。2021年1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徐铭禧与原告白草屋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首先,从双方签订的《湛江白草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白草屋播主合约》的内容来看,白草屋公司负责为徐铭禧提供网络直播培训及推广宣传,将其培养成知名网络主播,徐铭禧同意白草屋作为独家全权代理公司。可见,原、被告之间并无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合意。其次,从徐铭禧的工作方式和直播行业特点来看,原告为被告提供直播间、直播设备及直播账号(直播ID)确保被告进行直播工作。原告基于管理需要对被告直播活动前的化妆准备时间和直播内容等权利义务进行必要的约定符合该行业的职业特点。被告不受原告的实际支配、指挥和控制,双方之间不具备人身依附性。最后,从原、被告之间的收益分配方式来看,被告进行直播活动获得视频平台给予的创作者资金及粉丝打赏经兑换成金钱后,双方以相应的收益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故原、被告之间只是对被告直播视频收益按比例分配,并非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报酬。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不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本案属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湛江白草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白草屋播主合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原告白草屋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被告徐铭禧于庭审中同意解除合同,故双方签订的《湛江白草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白草屋播主合约》依法予以解除。
关于被告是否违约的问题。原、被告签订的《湛江白草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白草屋播主合约》的合作期限为2020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7日。根据涉案合约第八条违约责任的约定,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单方面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离职申请,但原告未批准其离职申请,并向被告发出《催促履行合同通知书》,即原告已以书面形式明确不准许被告的离职申请,故被告在合同期届满前或双方未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合同前,不再按时到原告公司化妆及进行直播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律师费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基于违约行为应向其支付违约金200000元,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本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另,原、被告于合约中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为追究违约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与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为本次诉讼已实际支出律师费8000元。故原告请求被告徐铭禧承担其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湛江白草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铭禧于2020年5月17日签订的《湛江白草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白草屋播主合约》。
二、被告徐铭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白草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及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10元,由原告湛江白草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16.25元,被告徐铭禧负担159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