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3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小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192号第12栋403房。
法定代表人:李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铭娜,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秀伟,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雨,女,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炎,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小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黑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小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18)湘0111民初22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主张】
小黑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18)湘0111民初2296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小黑公司与刘小雨签署的《网络视频直播艺人经纪合约》系一份经纪合同,合同内容包含了委托、行纪、居间、劳动等内容。其中合同的前言就明确小黑公司是从事经纪行业多年的经纪人,具有权威、丰富的经纪资源,合同内容除了两个条文涉及到劳动关系内容之外,其余全部是关于经纪服务的合同内容,小黑公司在庭审中详细阐述了这些观点和内容,而且显然该两条并不能就此决定本案合同的性质系劳动合同关系。就现状来看,所有的经纪合同均或多或少包含了劳动关系内容的约定,但经纪人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经纪服务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审判实践也并不因其包含了劳动关系的内容就将其认定为劳动合同、认定经纪人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二、一审判决未就其裁定进行说理,仅仅只是罗列了合同中的两个条款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从而得出荒谬的结论。一审判决在本裁定中选择了合同中通过其解读能体现劳动合同内容的两个条款,摘录于裁定书中,进行了倾向性的解读,比如其将刘小雨接受经纪公司部分制度的约束、用经纪公司的帐号进行直播的事实等均认定为系劳动关系的体现,事实上,这些均是经纪公司应尽的服务义务。在摘录和解读了合同内容后,一审判决同时摘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未做任何分析和说理,得出了本案的判决结论。由此可见,一审判决违背事实做出的结论因缺乏事实依据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故无法形成逻辑体系和展开充分的说理。综上,为充分维护小黑公司的合法权益,小黑公司依法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撤销本案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进行实体审理。
刘小雨辩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小黑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事实与理由:一、刘小雨与小黑公司属于事实的劳动合同关系,一审裁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本案所涉的《网络视频直播艺人经纪合约》是小黑公司为规避《劳动合同法》对员工保护劳动权益而误导刘小雨所签,并非刘小雨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在签订后,也一直按劳动合同关系履行相应义务。经纪合同中条款完全是霸王条款,刘小雨方在合同中只有义务没有任何权利,小黑公司也未依据合同约定为刘小雨进行培训、宣传、推广。反之,刘小雨在平台上赚得每一分钱,都要先进小黑公司的口袋,然后小黑公司在将自己的所有的培训、宣传、推广支出扣除完毕以后,然后在月底或者下个月月初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刘小雨,如果刘小雨的工作有任何不符合其要求,小黑公司方就会扣刘小雨的工资。2、刘小雨完全就是其公司名下赚钱的工具,刘小雨在经纪合同中的解除条件基本没有,合同的双方完全不对等,小黑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与刘小雨签订所谓经纪合同,除非小黑公司倒闭,不然刘小雨永远都别想解除双方的合约,且经纪合同中动则在违约条款中如果刘小雨违约赔偿小黑公司历年累积年收入的300%。小黑公司在该经纪合同中,将其强势地位,发挥的淋漓尽致。小黑公司上诉书中称,劳动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退一万步来说,经纪合同是可以约定了委托、行纪、居间、劳动等内容,但是从整个经纪合同的大部分内容来看,都提到的是刘小雨怎么样为小黑公司提供劳动,并且维护其正面形象,且刘小雨只有在完成了一定的工作量之后,小黑公司才会按月,在每月的月底或者下个月月初支付给刘小雨工资。故该合同的实质,就是劳动合同,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经纪合同,双方应对劳动合同关系进行审理,小黑公司提供的该份经纪合同实质上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而已。二、刘小雨完全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1、刘小雨最初在“58同城”了解到小黑公司,当时小黑公司在58同城招聘栏目中,张贴了其公司的宣传资料,并且对外宣称员工的标准福利有“包住、每月双休、年底双薪、房补、交补、加班补助”,在薪资水平一栏中,写了5000~8000元/月。当时小黑公司并不以湖南小黑文化传媒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其用湖南乐鱼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鱼公司)进行招聘。而小黑公司其前身就是乐鱼公司,该公司与小黑公司实质为同一批人创办,乐鱼公司中的股东李军、田婵娟等人在2017年8月31日开办了小黑公司,后乐鱼公司于2018年2月份注销,两公司均是李军、田婵娟等人实际控制。刘小雨因在小黑公司处上班,且一直是接受小黑公司实际控制人田婵娟、李军等人管理,且田婵娟与李军、郑浴浏等人一直把刘小雨与刘小雨的一干同事当作员工在进行管理,由田婵娟负责每月给刘小雨发工资。本案所涉合同在签订之初,小黑公司跟刘小雨提到的也是跟劳动合同一样的,不用担心任何问题,故才让刘小雨坚定自己一直是在给公司打工,没有管跟小黑公司是签什么样的合同,小黑公司现如今以刘小雨合同违约起诉至法院,与其当初言行严重不一,该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刘小雨在入职小黑公司期间,小黑公司制定了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对刘小雨进行管理,安排刘小雨从事网络主播这一岗位,而且用其提供的直播账号,每天上班不低于6小时,并且严格考勤,如果没有达到上班规定时间,小黑公司的管理层会对刘小雨进行扣工资处理。且上班的地点也是在其公司所在地,刘小雨完全受其管理,被其支配工作。三、刘小雨与小黑公司均按劳动合同关系履行各自义务,小黑公司从未把刘小雨当作其合同中的艺人,而是当成员工进行管理。1、刘小雨虽是成年人,但是知识与阅历均有限,一个年轻的女孩子出来找份工作,根本就没有任何心眼。刘小雨之所以选择小黑公司,也是因为小黑公司一群年轻人成立的公司,入职之初都是关系都非常的融洽,小黑公司方也承诺在其公司上班能够有高薪,刘小雨也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最后通过面试成功,才被安排上的班。2、每月工资发放的时候,都是由小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占小黑公司股份60%的田婵娟,直接微信转账发给刘小雨,小黑公司提供的证据“发放给刘小雨收益”一组,在微信转账的交易摘要中,标明了是“工资”字样,且不管是田婵娟通过微信向刘小雨的转账还是通过银行卡转账也好,都有标明了“工资”字样,即使是刘小雨当初向小黑公司出具的收据上,也均是写了收到“工资”二字,而且小黑公司还盖章进行了确认,并且小黑公司将其归为刘小雨的收入,作为证据提交。刘小雨新提供证据中之前工作的同事的工资条上面,与小黑公司的提供的刘小雨“酬劳”表也完全不一致,小黑公司之前的均是按工资给刘小雨发放,根本不是酬劳。刘小雨为了达到其诉讼目的,将原始材料一改再改,妄图让刘小雨赔偿其莫须有的损失,但始终假的难成真的,双方存在真正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它是根本没办法造假的。3、退一万来说,假如小黑公司真如其所说的,一堆年轻人,具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经纪资源,把刘小雨当艺人一样进行培养,半年时间内在刘小雨身上花了十二万,那么刘小雨又怎么会随便从其公司离职了。根本原因在于,刘小雨不是其经纪合同中的艺人,而是其公司下面的员工,刘小雨就是其赚钱的工具,还被无情的压榨,包括离职后小黑公司还想在刘小雨身上敲取一大笔不存在的损失。刘小雨以上所述事实,字字属实,均有证据相佐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任何不当之处,刘小雨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小黑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当事人一审主张】
小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小雨赔偿小黑公司为培训、宣传、推广刘小雨支出的各项费用12.22万元;2.刘小雨支付小黑公司违约金60万元;3.刘小雨依合同约定返还原刘小雨合作期间小黑公司为刘小雨申请的直播账号;4.刘小雨向小黑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3万元;5.刘小雨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
本院二审查明:小黑公司与刘小雨双方认可,以小黑公司为方与刘小雨为乙方于2017年5月31日、12月31日签订了两个《网络视频直播艺人经纪合约》,新老合同在内容上有变化。其中2017年12月31日合同包括了合同期限、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收益分配以及税费承担、合同的变更与接触、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方式的等。
【二审法院认为】
涉案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小黑公司称其委托郑浴浏与刘小雨签订的《网络视频直播艺人经纪合约》明确约定刘小雨“有权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劳动的权利、义务;如果因为网络直播活动的特殊要求需要加班加点,乙方应积极配合”,该合同履行期限占据小黑公司诉称的合同的期限的绝大部分,且后续合同系在该合同基础上签订。此外,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小黑公司、刘小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刘小雨在小黑公司的安排下在小黑公司提供的工作场所进行直播,且在直播过程中接受小黑公司的制度管理;刘小雨的直播帐号系小黑公司提供,且直播帐号显示小黑公司的相关信息;刘小雨直播活动系小黑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且系小黑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另外,小黑公司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亦自认双方之间的合同中包含了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故小黑公司关于小黑公司、刘小雨之间存在除劳动关系外的多种合同关系的主张,一审法院亦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确认小黑公司、刘小雨之间系劳动关系,案涉争议显然属于小黑公司、刘小雨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本案应为劳动争议。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双方应先行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后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小黑公司未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径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法律规定。因此,小黑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小黑公司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认定。经审查,小黑公司与刘小雨双方认可,以小黑公司为方与刘小雨为乙方于2017年5月31日、12月31日签订了两个《网络视频直播艺人经纪合约》,新老合同在内容上有变化。从现有证据显示,双方订立《网络视频直播艺人经纪合约》的过程中,对双方法律关系的表述内容包含“经纪”“委托”“服务”等多项内容,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刘小雨的报酬获取方式与一般劳动关系获取报酬方式不同。鉴于此,一审法院将双方争议的案由确定为劳动争议,并要求小黑公司与刘小雨争议必须有仲裁前置程序不当。小黑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1民初229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