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2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富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中豪南苑****。
法定代表人:谭克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倩文,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梓帆,男,199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告湖南富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梓帆(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倩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2、被告承担原告律师服务费1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9月16日签订《艺人演艺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作为其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纪人,双方的合作期限为3年,即2019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15日,原、被告于2019年10月18日签订《服务期协议》,原告决定对被告进行重点包装推广,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如被告单方面提前解约,应当赔偿原告经纪收入损失50万元。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立即安排运营专门负责与被告对接,并对被告进行培养和职业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对被告账户采取提升人气措施等(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将原告原创歌曲《夜幕下的彩虹》授权被告使用,于2019年12月27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23日、2021年1月27日为被告在直播平台扶持价值合计124000元的礼物),然而被告在合作期间未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于2021年4月起擅自终止与原告合作。原告多次与其联系,被告均未给予回应,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不仅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还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其他主播纷纷“效仿”,原告花精力、金钱培养主播,主播却任意违约,致使原告直播间空置、运营人员闲置,原告为此遭受严重损失。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对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艺人演艺合作协议》及附件、《服务期协议》、扶持记录、《歌曲授权协议书》、直播截图,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9年9月1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艺人演艺合作协议》,约定:1、鉴于甲方是一家专业互联网直播公会及MCN机构,尤其在网络在线演艺方面拥有专业化团队,专注于网络主播、视频博主的发掘、培养、包装和推广;乙方具有歌唱、表演等方面的才艺基础,且认同甲方(公司)理念,愿意按照本合同与甲方合作,接受甲方培训、经营其网络主播演艺事业;2、协议有效期3年,自2019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15日,到期后如任何一方均未书面提出不再合作,本协议自动延续两年;3、乙方需在各大直播平台甲方运营的公会进行互联网直播活动,具体直播平台由甲方指定;乙方授权甲方对外承接任何形式的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商演、电商带货、访谈、视频拍摄、线上线下广告、利用推荐位增加曝光度、直播或视频平台活动等;4、甲方为乙方提供全方位专业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直播技巧、拍摄技巧、形体、仪态、气质、语言表达等方面;5、甲方代表乙方与合作方及其他无须乙方亲自处理的第三方进行商业谈判、拟定各种合作方案,并有权决定同意与否;6、收益分配方式: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业务乙方全部授权甲方对外签订协议,相应收益由甲方先行收取后再分配;甲方在每月与直播平台和商家结算收益后,于次月28日左右再与乙方进行分配,具体时间以平台结算为准;7、在合作期内,乙方需按照甲方的安排入驻其指定的直播平台,并正常开播,且每月保证不低于182小时的直播时长,每天不低于7小时的直播时长;8、甲乙双方合作期内所建立的账号所有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仅有账号使用权,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账号,乙方不得使用该账号所发布的一切视频;9、乙方在本协议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播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扶持资金,且乙方不得在合同期间从事本协议约定的合作内容,否则构成违约,乙方需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向乙方结算合作收益,若甲方逾期支付的,则按应付金额×逾期天数×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连续逾期4月以上,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乙方停播期间除外;11、甲方指定乙方直播平台为酷狗,公会名称为众畅,账户(房间号)3679010。协议签订后,被告在原告提供的酷狗平台上开始直播。
2019年10月1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1、甲方决定对乙方进行重点包装推广,重点包装推广包含:声乐舞蹈培训、整形美容、发行歌曲、短视频制作与推广、酷狗歌手认证、直播间引流、公会打赏、线下活动推广等内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重点包装推广,并同意在重点包装推广期间及重点包装推广期完成后按本协议条款的约定为甲方工作;2、双方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限不少于3年,若该服务期大于或等于甲乙双方事先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中规定的合同期限剩余时间,则演艺经纪期满后将被顺延至该服务期限结束;3、合作双方在合作实施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已投入的全部推广费用;乙方承诺在甲方公司工作满三年,如乙方单方面提前解约,应当赔偿甲方经纪收入损失50万元。同日,原告(甲方、授权方)与被告(乙方、被授权)签订《歌曲授权协议书》,约定:1、原告为促进艺人众畅王子凡(原告)直播歌唱事业发展,特将公司原创歌曲《夜幕下的彩虹》授权给乙方使用,用于注册腾讯音乐人及认证歌手标签;2、授权时间为2019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18日。被告自2021年4月起未在原告提供的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原告与被告就后续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艺人演艺合作协议》与《服务期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1、关于违约金。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被告承诺在原告公司工作满三年,即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如被告单方提前解约,应当赔偿原告经纪收入损失50万元。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自2021年4月起停止直播,其行为违反上述约定,根据诉争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以及已履行的期间并结合公平原则,本院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纪收入损失10万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关于律师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律师费1万元,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无合同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梓帆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富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富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王梓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