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2
潜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湖北征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泰丰办事处紫月路33号生态龙虾城7栋3楼。
法定代表人:付拥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光清,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韦思怡,女,生于1998年4月24日,壮族,网络主播,户籍地广西平南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兆仑区。
原告湖北征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韦思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征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光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思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2020年11月1日签订的《经纪合同》;2、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10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经纪合同》,主要约定:原告系依法注册的以舞台艺术创作、文化生活策划、广告设计制作为经营内容的法人,与具有歌唱、表演等方面才艺的被告进行酷狗平台直播合作;合作期限为二年;被告加入原告公会,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签约费30000元、承担被告转会费5000元;前三个月原告给被告价值30000元的扶持费用;自签订本合同两年内,乙方每个月直播有效天数不得少于26天,每天直播有效时长不得低于7小时(春节期间有效天数不得低于20天),以及合作期间,如乙方违反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义务,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被告承担前期培训费及原告对被告的包装推广扶持费用,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以及保密义务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被告截止目前,根据酷狗直播平台公会后台查询数据得知,在2021年6月开播总时长为140小时21分45秒(有效时长25天)、7月份为18小时48分34秒(有效时长仅为3天)、8月份为84小时52分37秒(有效时长为21天),后停播至今。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要求被告恢复直播,又于2021年8月23日具函给被告,但被告置若罔闻,既不回复说明情况也不恢复直播至今。
被告韦思怡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其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经纪合同》复印件、《公证书》、法律建议书及快件回单、微信记录、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因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未予质证,应视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依法注册成立的以舞台艺术创作、文化生活策划、广告设计制作为经营内容的法人,亦是酷狗直播官方合作人。被告系具有歌唱、表演等才艺的主播。2020年11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经纪合同》达成网络直播表演合作协议,合同主要约定:乙方酷狗直播账号加入甲方公会,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签约费用30000元,乙方转会费用5000元由甲方支付,前三个月甲方给乙方价值30000元的扶持费用;乙方通过视频直播等方式向观众展示自己唱歌、表演等方面的才艺,以获取观众的支持和肯定,以此为前提,观众因支持和喜爱在观看视频的过程中进行礼物充值送出礼物,由此获取收益……;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有效期为2年;乙方获得礼物星豆甲方不抽成,乙方选择对私结算;五、乙方的权利义务……7、自签订本合同起两年内,乙方每个月直播有效天数不得低于26天,每天直播有效时长不得低于7小时(春节期间有效天数不得低于20天);合作期间,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前期培训费用及甲方对乙方的包装推广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百万元;七、违约责任……4、协议期间,乙方因怀孕而无法正常履行本协议,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前期培训费用及甲方对乙方的包装推广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百万元;本合同载明的通信地址,可作为文书送达、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地址有误或未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双方还就其他权利及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转会费5000元、支付被告签约费30000元。合同履行期间,截至2021年5月,被告尚能按约履行;自2021年6月之后3个月内,被告开播时长未能达到合同约定并逐渐减少,其中2021年6月份开播总时长为140小时21分45秒(有效时长为25天)、7月份为18小时48分34秒(有效时长为3天)、8月份为84小时52分37秒(有效时长为21天)。自2021年9月起,被告停播至今。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按照合同要求恢复直播未果。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依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被告选择对私结算,即被告在直播过程中获得的打赏礼物等收入,会产生酷狗后台直播公会返点(归原告)和主播提成(归被告),主播提成直接由酷狗直播官方按旬(每月可结算3次)结算给被告。本院按照合同约定的地址向被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于2021年11月13日被退回,视为送达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经纪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合同内容中除第七条第4项关于“协议期间,乙方因怀孕而无法正常履行本协议,视为乙方违约……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百万元”之外均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于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未按照合同约定达到直播有效天数和时长,直至停播,其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违约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现原告诉请解除该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在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原告依据合同相应条款行使合同解除权时,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在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时,即视为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被告,本院确认该合同于2021年11月13日解除。原告因被告违约而解除合同,其作为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被告承担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000000元,诉讼中原告予以核减为200000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主动放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属当事人争议的范畴,由本院依法决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湖北征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韦思怡于2020年月11月1日签订的《经纪合同》于2021年11月13日解除;
二、被告韦思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征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韦思怡负担(原告湖北征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69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