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1
潜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湖北征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紫月东路**生态龙虾城****。
法定代表人:付拥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光清,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蕾,女,生于1996年7月18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网络主播,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帅,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征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袁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征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光清、被告袁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签订的《经纪合同》自起诉之日起解除;2.被告履行保密义务;3.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依法注册的以舞台艺术创作、文化生活策划、广告设计制作为经营内容的法人。2020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经纪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作为主播与原告在酷狗平台上进行直播合作;合作期限为三年;合作期间,原告给被告直播提供1.5亿星币的扶持进行引流;被告每月给原告转账4万元利润(持续10个月);在合同期内10个月,被告每个月直播有效天数不得低于27天,每天直播有效时长不得低于8小时;以及合作期间,如乙方违反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义务,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被告承担前期培训费及原告对被告的包装推广扶持费用,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以及保密义务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然而,被告从二月份开播时长仅为63小时58分(有效天数为13天);在三月份仅开播时长28小时17分(有效天数为8天)后停播至今。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要求被告恢复直播,又分别于2021年3月25日、2021年4月8日具函给被告,但被告置若罔闻,既不回复说明情况也不恢复直播至今。
被告辩称,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足时长直播,是因为患上了需要住院治疗的疾病而耽搁所致,且被告在患病后及时向原告进行了反映,故被告停播系情势变更,不构成根本违约。考虑原、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可能性不大,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原告为扶持被告确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因被告停播致其投入未完全收回,造成其损失,故被告同意赔偿其损失400000元,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证据不足,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依法注册成立的以舞台艺术创作、文化生活策划、广告设计制作为经营内容的法人,并是酷狗直播官方合作人。被告系具有歌唱、表演等才艺的主播。2020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经纪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原、被告以酷狗直播平台进行合作经营,合作期限三年;2.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月内,原告给被告直播提供1.5亿星币的扶持进行引流;3.在扶持期10个月内,被告将扶持营收按每月4万元返给原告;4.在扶持期10个月内,被告每个月直播有效天数不得低于27天,每天直播有效时长不得低于8小时;5.如被告违约,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被告承担前期培训费及原告对被告的包装推广扶持费用,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照合同在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2月23日期间,分期以副总经理张磊(网名:八卦先生)的名义为被告扶持推广星币124679925(折合人民币1246799元)。被告在合同期前2个月内,尚能按约履行。之后3个月内,被告开播时长不能达到合同约定并逐渐减少,其中2021年2月份开播时长为63小时58分(有效天数为13天)、2021年3月份开播时长28小时17分(有效天数为8天)、2021年4月份开播时长3小时16分(有效天数为2天)。自2021年5月起,被告停播至今。当被告直播时长达不到合同要求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恢复直播至合同要求未果。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主播提成方式是:酷狗直播官方将星币按50%转换为星豆返点给主播,主播再按星豆的0.8%兑换成实际货币。公会提成方式是:按主播提成的22.5%由酷狗直播官方给予其提成。据上述提成方式计算,原告为被告扶持推广星币124679925(折合人民币1246799元),被告作为主播获得提成498720元并返还原告,原告作为公会获取提成112212元,原告为被告进行扶持推广中实际损失635867元。
还查明,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21年6月25日送达被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经纪合同》、被告开播数据(酷狗官方平台截图)、艺人告知函、法律建议书、快件回单、微信记录、被告在酷狗平台的档案、被告直播图像、扶持推广星币时间数量明细、酷狗直播官方旗舰店星币兑换标准、“八卦先生”个人信息、酷狗官方公会提成比例、损失计算公式等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经纪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主体、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于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未按照合同约定达到直播有效天数和时长,甚至后来停播,其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违约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且被告在诉讼中同意解除合同,故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经纪合同》自起诉状送达被告时解除。因合同违约解除合同,原告作为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被告承担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原、被告约定违约金为1000000元,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诉讼中,被告仅承认赔偿400000元违约金,本院视为被告申请调减违约金。鉴于此,本院以实际损失635867元为基础,兼顾合同的约定、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考量,酌情减少违约金300000元。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超出本院确认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称其不能如约履行合同系因情势变更所致,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对其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抗辩称其仅承担400000元的违约金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属当事人争议的范畴,应由本院决定。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湖北征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袁蕾于2020年月11月30日签订的《经纪合同》自2021年6月25日起解除;
二、被告袁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征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7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北征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80元,减半收取计6940元,由原告湖北征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082元,被告袁蕾负担48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