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傲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金顺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3-28

温岭市人民法院

原告:温岭市傲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139号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3553509158。
法定代表人:潘海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昌,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顺玉,女,朝鲜族,1988年8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温岭市傲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族公司)与被告金顺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金顺玉向原告温岭市傲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费用人民币15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金顺玉向原告温岭市傲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50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9月22日,被告金顺玉与原告傲族公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一份,约定: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由原告独家担任被告的演艺经纪公司,被告须在双方约定的虎牙平台并以原告公会成员的名义进行直播演艺;原告在合作期间向被告提供合作费用支持,总计150000元,如被告违反本协议下任一义务或者出现本协议任一违约情形的,原告除了有权要求被告按约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有权单独或者一并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费用,被告在第一个签约年度内,被告直播营收总流水未达到120万元,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合作费用的100%;被告每月直播演艺有效时长不应低于150小时、有效天数不应低于26天。双方并约定:若被告有单方解除本协议或终止履行本协议、不履行协议义务、不适当履行协议义务、未经原告书面同意任意连续两个顺延月在原告指定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的有效时长少于60小时等违约情形,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万元、100万元,或者已履行协议期内近12个月被告获得的月平均收入乘以剩余协议期限月份的总金额的10倍,以金额较高者为准;履行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直播演艺的收益分配,原告获得(总收益-平台分成)×30%,被告获得(总收益-平台分成)×70%。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合作费用138888.89元。被告以昵称AzZ、小咖(账号×××)以原告公会成员的名义在虎牙平台直播间进行直播。2020年10月、11月,被告直播时长分别为61小时、129小时,营收总流水分别为36322.6元、11503.8元。后被告进行了零星直播,2021年9月29日后,被告未再继续履行直播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傲族公司与被告金顺玉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中关于合同期限、有效时长、有效天数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金顺玉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与傲族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即停止在原告工会平台进行演绎直播,系单方终止履行协议,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按约定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合作费用,合法有据,被告应当予以返还。鉴于原告实际支付金额为138888.89元,对该款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至于违约金,虽原告在本案中未提出解除合同之诉请,但已按被告根本性违约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案涉合同已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现原告主张违约金4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就被告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证明,至于因被告金顺玉违约所造成的预期利益的问题,虽然原告提交了被告的直播数据记录并据此推算其可得利益损失,但收益并不等于预期损失,还包含了原告因对主播提供技术支持、管理等必然要支出的成本。且因网络主播行业为新兴行业,主要依靠主播的影响力吸引受众打赏,被告为平台以及傲族公司所带来的收益难以客观衡量,双方也均很难举证证明,从原告提供的直播数据看,即使被告每月满播150小时,就实际收入推算的最终可能收益亦存在巨大波动及不确定性。被告在签订合同后相对正常的直播时间为2020年10月、11月,月均收入仅为八千余元,说明被告作为主播在虎牙平台的人气及影响力有限。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违约时间、合同期限及被告作为主播的收入及影响力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金顺玉赔偿给原告违约金50000元。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顺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温岭市傲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费用138888.89元;
二、被告金顺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温岭市傲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温岭市傲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6500元,由被告金顺玉负担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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