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白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01-30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白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南海大道以西美年国际广场1栋603-20。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斌,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星,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亮,男,汉族,1983年2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余佳奇,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冰,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A楼1121室。
法定代表人:龙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佳奇,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冰,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园4.1期B1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陈少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斌,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白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驹公司)诉被告王亮,第三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王亮在答辩期内提起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王亮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本院裁定。因本案与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斗鱼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王亮提起反诉,本院合并审理,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白驹公司、武汉斗鱼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斌,王亮暨熊猫公司委托代理人余佳奇、胡冰到庭参加诉讼。应当事人共同申请,本院给予各方调解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白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亮继续履行与白驹公司签订的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2、王亮向白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0000元;3、王亮立即终止与熊猫公司签订的任何形式的游戏解说合同(或协议),并责令其保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王亮作为其游戏解说人员推广或录制、使用、发布(直播或转播)、播放王亮的游戏解说音视频内容;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王亮承担。庭审前,白驹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王亮继续履行与白驹公司签订的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2、王亮向白驹公司赔偿损失15000000元;3、王亮立即终止与熊猫公司签订的任何形式的游戏解说合同;4、王亮赔偿白驹公司诉讼保全担保费37500元、律师费142500元、公证费940元;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王亮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6日,白驹公司与王亮签订《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约定:白驹公司特别委派王亮在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在线游戏解说平台(××/)进行游戏解说,协议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合作费用为每月40000元,每月酬金在次月的25日前支付。同时该协议还约定,在任何情况下,未经过白驹公司书面同意,王亮均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或与第三方签订类似解说员合约,也不得以非白驹公司书面认可的名义进行游戏解说,更不得在其他平台进行游戏解说,王亮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则构成重大违约,王亮须向白驹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0元,且向白驹公司返还已付的合作费用和违约所得的全部收益,签约的任何第三方须对王亮依据本协议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协议的签订地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该协议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地管辖。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白驹公司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王亮违反上述约定,擅自与他人签约,并在熊猫公司运营的熊猫直播平台上进行游戏解说直播。王亮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熊猫公司擅自为王亮提供直播平台的行为也助长支持王亮的违约行为。王亮和熊猫公司的行为已经为白驹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且损失和不良影响在持续扩大。为维护白驹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王亮辩称:第一,不同意继续履行委托协议,原因如下:1、委托协议本质上是属于个人与单位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例外情形第二款,王亮需要履行的义务具有人身属性,与王亮人身密切相关,债务标的不适用继续履行和强制履行;2、白驹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向王亮支付合作费用,王亮2015年6月及2015年8月的基础劳务报酬至今未足额支付;3、白驹公司也未按照协议约定的通过各种媒体等途径宣传王亮,提高王亮在行业内的知名度;4、白驹公司至今未将王亮在其平台所获得的虚拟物品进行结算,王亮参加各种商业活动的酬金也并未支付,经王亮催要,白驹公司仍拒之不理,存在重大违约,故王亮要求解除委托协议,且保留向白驹公司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第二,白驹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损失实际发生,更无证据证明损失达到15000000元。委托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均属于格式条款,委托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极其不平等,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即便有效,也属于约定标准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调减。第三,白驹公司要求王亮立即终止与熊猫公司签订的游戏解说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白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熊猫公司述称:同意王亮答辩意见,其对于熊猫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武汉斗鱼公司述称:同意白驹公司诉称意见。
王亮向本庭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王亮与白驹公司签订的《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终止;2、白驹公司向王亮支付欠付的合作酬金及分成等合计100000元;3、白驹公司赔偿王亮经济损失7500000元;4、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均由白驹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6日,白驹公司与王亮签订《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约定王亮在白驹公司指定的直播平台提供行游戏解说直播,协议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合作费用为每月40000元,每月酬金在次月的25日前支付。协议还约定双方应当就王亮的产品代言以及其他游戏解说相关收益按比例分成。协议签订后,王亮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直播服务,其制作的视频人气和观看量在平台同类游戏解说中长期名列前茅。现白驹公司欠付王亮的合作报酬和分成未支付,王亮多次催告未果,且协议中约定的白驹公司违约责任与王亮的违约责任明显不对等,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委托协议已经终止,其白驹公司应当向王亮承担赔偿责任。
白驹公司针对反诉辩称:白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王亮支付了报酬,合作酬金和分成已按照合同规定向王亮支付了应支付的部分,由于王亮违约,有部分款项尚未支付,这是法律赋予白驹公司的权利。另外,王亮主张的合作酬金及分成,具体金额没有进行任何举证,对于其经济损失也没有举证,白驹公司不予认可。请求驳回全部反诉请求。
熊猫公司针对反诉述称:与王亮意见一致。
武汉斗鱼公司针对反诉述称:同意白驹公司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6日,以白驹公司为甲方,以王亮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编号:BJZB201505043,协议版本:V1.0),约定:白驹公司是一家高科技互联网公司,拥有丰富的互联网资源,与国内诸多知名在线直播平台达成了战略联盟,王亮是专业游戏玩家或游戏解说员,王亮愿意和白驹公司进行深度合作,在白驹公司指定的斗鱼TV直播平台(××/)(当时运营方为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游戏解说,王亮的网络推广名为“风行云”,协议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合作费用为40000元/月,由白驹公司或白驹公司指定的第三人于次月25日前支付王亮个人银行账户。王亮每月有效直播时长(直播过程中直播间每分钟在线人次均值达到10000人次的累计总时长)不低于125小时,若王亮每月有效直播时间不足的,白驹公司有权根据王亮实际有效直播时间进行结算,结算标准为每小时有效直播时间费用=每月合作费用÷每月最低有效直播时间。
协议5.5条约定未事先经过白驹公司书面同意,王亮不得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协议6.4条(特别保证)约定,在任何情况下,未经过白驹公司书面同意,王亮均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或与第三方签订类似解说员合约,否则构成重大违约,王亮须向白驹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0元,签约的任何第三方须对王亮依据本协议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协议第8.6条(特别约定)约定,王亮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违反协议的约定要求提前终止协议或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协议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和承诺的,王亮须向白驹公司支付其年费用总额五倍的赔偿金,与之签约的任何第三方须对协议游戏解说员的本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协议9.1条约定一方故意或因疏忽导致严重损害或违背对方利益或合理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连续三个月不能达到人气要求的,则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协议11.6条约定此协议一经签订,代替双方之前签订的一切书面协议和文件,双方应按照此协议履行合同。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委托协议签订后,王亮即按照协议约定在斗鱼TV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其2015年6月的有效直播时长为13234分钟,折合220.57小时;2015年7月的有效直播时长为9264分钟,折合154.4小时;2015年8月的有效直播时长为10873分钟,折合181.22小时;2015年9月的有效直播时长为617分钟,折合10.28小时。
2015年7月30日,白驹公司委托张伟向王亮支付了2015年6月直播报酬37600元,2015年8月25日向王亮支付了2015年7月直播报酬37600元,2015年8月27日向王亮支付了鱼丸鱼翅分成款53566.84元。
2015年9月初,王亮即离开斗鱼TV不再继续提供直播服务,并与熊猫公司建立了直播合作关系,其在2015年9月19日发表微博文章“今天是干货”表示会离开斗鱼公司加入熊猫公司,白驹公司亦不再继续向王亮支付直播报酬,并将王亮的直播间封闭。
另查明:1、王亮在直播过程中会因接受打赏而获得鱼丸和鱼
翅(虚拟货币),此虚拟货币可在直播系统中申请兑换为钱款,但需通过斗鱼公司申请兑换、王亮依兑换申请支付款项的流程进行。2、2015年9月15日,直播平台发布鱼翅兑换规则,主要内容为鱼翅兑换周期为每月一次,当月鱼翅在次月的9号至15号在个人中心开启兑换,自申请兑换之日起按月结算。2016年8月16日,直播平台更新兑换规则,主要内容与上述规则基本一致,但增加款项发放时间的规定,为礼物所得会从点击兑换后一周算起45个工作日左右到账。3、王亮曾经多次对鱼丸鱼翅款申请兑换,后因直播账户账号被斗鱼公司封闭而无法兑换,尚有可兑换鱼翅收益35439.5元、鱼丸收益279625.43元,共计315064.93元。
还查明:1、白驹公司为本次诉讼实际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
元、保全担保费37500元、律师费142500元、公证费940元。2、白驹公司、武汉斗鱼公司与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均系关联企业,武汉斗鱼公司的资产和斗鱼TV直播平台系从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而来,白驹公司为武汉斗鱼公司提供主播经纪服务,代表武汉斗鱼公司签订合同,代付报酬等,三公司在人员、业务等方面有混同行为。
庭审中,白驹公司陈述因王亮违约受到的实际损失为:1、在
委托协议里明确说明了白驹公司会向王亮提供全方位的推广、培养、相关的服务,这些内容需要白驹公司投入很大的人力、财力。对于本行业而言,虽然无法准确的计算,但是这种投入是相对确定的;2、王亮在武汉斗鱼公司平台中的影响比较大,随之所带来的是这个版块的流量、广告及其王亮的影响力方面的因素,王亮的跳槽及相应的不好的公开言论给武汉斗鱼公司和白驹公司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诉讼中,本院依法对王亮的有效直播时长记录、斗鱼TV直播平台礼物兑换规则、王亮鱼丸鱼翅兑换记录等事实进行了勘验确认。
以上事实,有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新浪微博、勘验笔录、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公证书和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白驹公司和王亮签订的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及双方的履行情况,王亮为白驹公司提供直播服务,白驹公司支付直播报酬,王亮不受白驹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亦不接受白驹公司的管理,双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受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双方均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委托协议约定了王亮为白驹公司提供独家解说,未经白驹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为其他平台进行直播,但王亮在委托协议未届满的情况下离开白驹公司而到熊猫公司处进行直播,且拒绝继续履行委托协议,其行为已表示单方解除了委托协议。王亮辩称其解除协议的原因系白驹公司欠付其直播报酬和鱼丸鱼翅款,且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但王亮对此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协议约定的“违约金30000000元”和“年费用总额五倍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其性质均系违约金,现王亮提前解除委托协议,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同时,协议约定的上述违约金标准均明显过高,应当依据白驹公司行业特点和王亮实际收入标准进行调减。
虽然白驹公司不是斗鱼TV平台运营方,但其作为运营方武汉斗鱼公司的关联企业,双方系利益共同体,王亮单方解除合同对武汉斗鱼公司带来的损失可等同于白驹公司的损失。白驹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主张王亮赔偿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武汉斗鱼公司和白驹公司对其实际损失未举证证明,因其作为新型网络直播公司,其盈利模式不同于传统公司,主播流失导致的经济损失的确切数额难以举证证明。网络主播属于武汉斗鱼公司和白驹公司开展业务的核心资源,对于其开展经营的意义重大。合作酬金是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酬金的金额标准与主播直播水准、直播时长、聚集的人气有直接联系,一定程度上能体现主播的价值。在一般情况下,主播离开一个直播平台,签约另一个直播平台,其年合作酬金会有所增长。在白驹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形下,本院以王亮可能获得的最低收益,即双方约定的年酬金作为损失计算基准,结合王亮解除协议时委托协议已履行和未履行时间,酌定王亮向白驹公司赔偿损失1920000元。因王亮已离开白驹公司处,并与熊猫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涉案委托协议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本院确认委托协议已于2015年9月19日终止,白驹公司请求王亮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理,王亮和熊猫公司的合作系另外一个法律关系,白驹公司请求王亮解除与熊猫公司的任何形式委托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王亮提前解除委托协议属于违约,因委托协议无需继续履行,王亮在履行合同期间尚未兑换的鱼丸鱼翅款,属于其应获合作收入的部分,武汉斗鱼公司作为平台运营方,应当向王亮支付。同时因白驹公司系合同主体,基于上述白驹公司和武汉斗鱼公司的关联关系,王亮无需再根据平台兑换规则进行兑换,此款由白驹公司直接向王亮支付,白驹公司可另行与武汉斗鱼公司结算。依据王亮可兑换鱼丸鱼翅款记录,王亮主张白驹公司支付其分成款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王亮主张白驹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7500000元,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深圳白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亮2015年6月6日签订的《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于2015年9月19日终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王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白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92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深圳白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王亮支付鱼丸鱼翅收益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白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王亮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白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620元,被告(反诉原告)王亮负担111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亮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32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白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5元,被告(反诉原告)王亮负担32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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