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5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1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发良,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小斌,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超杰,男,199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明,男,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建德市,与被告系同事关系。
第三人:成都畅娱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QRW08U。
法定代表人:刘涛。
第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软件产业4.**********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3437374F。
法定代表人:陈少杰。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被告邵超杰,第三人成都畅娱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娱公司)、第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发良,被告邵超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畅娱公司、斗鱼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腾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7月14日签订的《企鹅电竞直播平台主播入驻协议》,解除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畅娱公司三方于2018年3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判决被告返还已支付的报酬132325.76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万元;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所支出的维权费用38000元;5、判决被告不得在其他任何同类直播平台中使用原在原告直播平台上使用的昵称“影帝CJ”用于任何商业或非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解说、直播、访谈录播等服务;6.判决被告不得在其他任何同类直播平台中使用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开发、运营、代理等的游戏提供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解说、直播、访谈录播等服务;7.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放弃了第6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企鹅电竞直播平台主播入驻协议》(以下简称《直播入驻协议》),约定被告入驻原告旗下企鹅电竞直播平台担任主播,合作期限为1年,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日。其中协议第四条第2款约定被告不得在任何其他同类平台开展网络主播活动或开展相关相似的任何形式的合作。该协议第八条第1款第7、8项约定了被告支付违约金、返还已付款项的违约责任。2018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畅娱公司三方补充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第1款约定,被告将排他性地在直播平台开展网络主播活动。第一条第5款约定,如被告违反前述规定的,除应按照原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本补充协议及原协议,同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提供的扶植资源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500万元作为违约金。2018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公然违反双方所签署的协议并在斗鱼游戏直播平台进行游戏直播。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且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邵超杰辩称:1.2017年7月期间,被告系浙江省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大专)大二学生,为减轻父母的经济压力,被告在手机上注册了企鹅电竞直播平台账号,记不清是否有与原告签订《直播入驻协议》,同年8月开始被告在该平台直播。2018年3月1日,因畅娱公司要求(并承诺会给被告发工资),原、被告及第三人畅娱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2018年9月20日被告到其他平台直播,2018年9月29日原告函告被告已经违约,此后,被告与原告就此进行沟通商谈解决办法。2018年12月24日,双方沟通取得重大进展并在微信中达成协议:被告回企鹅电竞直播平台直播,原告对被告的违约不予追究。2019年1月3日起被告遵守约定回到企鹅电竞直播平台直播至今,原告也接纳了被告的直播,双方形成了类似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关系。从2018年12月底开始,被告从未到过其他平台直播,不再有违约现象,原告向被告起诉的理由已经不复存在。2.原、被告即使签订过《直播入驻协议》,该协议是原告制定的格式合同,主要条款特别是被告若违约可能带来的后果,原告应当特别向被告提示而没有提示,使得被告作为涉世不深的学生卷入纠纷。3.合同期限为1年,而2018年3月1日《补充协议》延长了合同期限,《补充协议》的合同期限不应当超过主合同,由此带来的纠纷应当由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4.《补充协议》对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加重,对被告显失公平。5.两份协议对被告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对称,被告在原告的直播平台直播,每月报酬5000元,而一旦被原告认定违约,被告则要承担巨额赔偿,有悖公平;即便被告应担承担责任,也不应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金额,根据《补充协议》第一条第5款第6项被告需赔偿原告500万元违约金,或等值于被告在企鹅电竞直播平台历史最高月收入10倍,加上被告在新平台历史最高收入10倍的违约金的规定,应当选择对被告相对有利的选择。被告在企鹅电竞直播平台最高月收入是5000元,新平台至今没有给过被告报酬,据此被告只需承担5万元的违约责任。6.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无法律依据。7.《补充协议》系三方协议,该协议规定畅娱公司对被告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原告未支付被告2019年1月至5月在企鹅电竞直播平台直播报酬共计25000元,该部分报酬原告应予支付被告。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畅娱公司、斗鱼公司未到庭,亦未发表意见、举证、质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原、被告进行举证、质证,经本院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1日,被告在原告运营的企鹅电竞直播平台注册为企鹅电竞的主播,签署了《企鹅电竞直播平台主播入驻协议》,协议约定:原告(甲方)基于直播平台为被告(乙方)提供相应的平台技术服务,乙方入驻甲方直播平台作为主播,长期在直播平台从事网络主播活动服务。网络主播活动,即利用直播平台从事游戏、娱乐等直播节目的直播、点播等服务。签署本协议前,乙方应当且已经充分了解有关直播平台之各项规则要求,并确认有条件及能力履行其职责与义务。合作期限为1年即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乙方网络主播活动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出版、演出、解说、直播、访谈、广告、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和/或与公众形象有关的任何线上活动,乙方开展上述主播活动均需征求甲方同意。乙方不与任何其他同类平台(包括但不限于YY语音、斗鱼、战旗、熊猫、触手、6间房、9158虚拟社区、呱呱视频、ISpeak等语音、视频平台)开展网络主播活动或开展相关相似的任何形式的合作。关于报酬及支付,双方约定:直播平台用户可以购买直播平台的虚拟礼物,并赠送给其选择的主播,虚拟礼物以虚拟计价(10虚拟币=1人民币,虚拟币名称变更的,以实际变更后的为准,不影响本合作)。就直播平台用户为向乙方赠送虚拟礼物而产生的消费,甲方可按一定比例给乙方分成,具体规则如下:由甲方将乙方收到的虚拟礼物总值(虚拟币)折算成人民币后,按人民币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乙方分成(具体比例以虚拟礼物属性描述为准)。乙方获得的报酬应当缴纳的税金由甲方或甲方委托或指定的第三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如合作期限届满前10日内,若任何一方均未提出到期不在续约的声明的,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续延次数不限。
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第1款约定,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如因乙方的任何不实陈述或保证,或因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因乙方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面临任何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或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第三方协调解决纠纷),保证甲方免受任何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的任何影响和(或)甲方所受的损失。在该等情形下,甲方就其因此所受损失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原告有权视被告的违约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措施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2.永久性地封停乙方的直播平台账号,使乙方无法通过该账号登录直播平台;3.将乙方的直播平台账号永久性删除……5.暂时中止乙方报酬的结算和支付,直至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时再进行结算和支付;6.将尚未支付给乙方的报酬作为其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不再支付给乙方;7.要求乙方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金额相当于乙方已经获得的报酬总金额50%-100%的违约金(具体比例由甲方届时依据乙方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单方面确定),如果上述违约金金额仍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甲方还可以要求乙方另行给予相应的赔偿;8.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终止双方基于本协议的所有合作事宜,不再支付尚未支付的报酬,并有权追回所有已支付的款项。
2018年3月1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第三人畅娱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第一条补充条款1:乙方将排他性地在直播平台开展网络主播活动。乙方网络主播活动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出版、演出、解说、直播、访谈、广告、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和/或与公众形象有关的任何线上活动,乙方开展上述主播活动均需征求甲方同意。“独家”、“排他性”是指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不与任何其他同类平台(包括但不限于YY语音、斗鱼、战旗、熊猫、触手、6间房、9158虚拟社区、呱呱视频、ISpeak等语音、视频平台)开展网络主播活动或开展相关相似的任何形式的合作。2.乙方承诺直播房间仅可用作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主播服务,不得将其用于其他任何性质的网络主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提供广告、推介等服务,或从事任何违法行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运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引导或变相引导直播间平台现有用户进入其他同类平台(包括但不限于YY语音、斗鱼、战旗、熊猫、触手、6间房、9158虚拟社区、呱呱视频、ISpeak等语音、视频平台)……4.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奖励,甲方根据其和丙方畅娱公司签订的《企鹅电竞经纪公司合作协议》向丙方支付相关报酬,乙方和丙方畅娱公司之间的结算事项与甲方无关,由乙方和丙方自行协商,丙方根据乙方的直播效果获取的报酬为5000元/每月,前提是乙方完成每自然月90小时直播时长,有效直播天数每自然月20天。合作期限为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本补充协议是《企鹅电竞直播平台主播入驻协议》的补充协议,其与原协议的约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其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各方权利义务等)双方仍按原协议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
《补充协议》第一条第5款违约责任约定,若被告、第三人畅娱公司违反本补充协议规定的,除应按照原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原协议,主张被告、畅娱公司同时承担下列一项或多项责任:(1)对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全部扶植资源,被告在收到原告通知后立即按照其对应的同等价格全部以现金方式退还给原告……(4)被告不会再使用在原告直播平台上使用的游戏账号、ID、昵称(包括艺名等)、头像等在任何其他同类平台中提供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解说、直播、访谈、录播等服务)……(6)被告需赔偿原告500万元违约金或等值于被告在企鹅电竞历史最高月收入10倍,加上被告在新平台历史最高月收入10倍的违约金;(7)原告将尚未支付给被告、畅娱公司任何基于原协议产生的费用作为其支付给原告的违约金,原告有权不再支付给被告、畅娱公司;(8)被告放弃使用原告或原告关联公司开发、运营、代理的任何产品(包括但不限于QQ、各游戏等),若原告发现被告有违反前述规定的,原告可以对被告在使用的前述任何产品采取冻结、限制、中止、终止使用等任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被告使用的QQ、游戏等账号以及被告创建或者宣传的QQ群、QQ空间等采取冻结、限制、中止、终止使用等任何措施)等等。
另,原告还提交了原告、被告、第三人畅娱公司三方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第三人畅娱公司根据被告的直播效果获取的报酬为3700元/每月,其余内容与2018年3月1日基本一致。
被告入驻原告经营的企鹅电竞直播平台时间是2017年7月14日,被告所属经纪公司为第三人畅娱公司,被告在企鹅电竞平台的主播ID是688xx,登记的QQ号是10×××52。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为培养被告人气,利用自身平台的知名度及客户资源对被告进行宣传和推广,包括首页配置1次,“二级页面feeds”4次、直播“banner”池1次。原告提交其和案外人上海凯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赞助合作协议,证明首页“banner”价格每天320000元、二级页面“feeds”的价格为每天40000元,品类首页“banner”的价格为每天40000元,原告认为依据上述价格参考,原告为被告提供的推广资源对应的现金价值为:320000+40000×4+40000=5200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被告2017年7月25日粉丝数为106人,2018年9月18日粉丝数为274382人。
原告通过财付通账户直接向被告支付了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27日的直播分成报酬775.61元。原告直接向第三人畅娱公司支付了被告2018年1月、2月底薪报酬,每月3700元,2018年3月至8月的底薪报酬,每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企鹅电竞直播平台主播入驻协议》以及原、被告和第三人畅娱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原告诉讼请求所引用的违约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被告的权利义务约定极不公平,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游戏主播,理应对本行业具备超出普通人士的认知能力,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被告签订涉案合同,且从涉案合同条款可以看出,双方在合同期限、扶植奖励、违约金等方面均是分别协商,没有证据显示原告和其旗下主播签订的合同关于“合同期限、扶植奖励、违约金”等重要内容具有一致性和普遍性,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认定涉案合同不属于格式合同。
《企鹅电竞直播平台主播入驻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均约定:被告不得与任何其他同类平台(包括但不限于YY语音、斗鱼、战旗、熊猫、触手、6间房、9158虚拟社区、呱呱视频、ISpeak等语音、视频平台)开展网络主播活动或开展相关相似的任何形式的合作。被告在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未经原告同意即在斗鱼直播平台进行游戏直播,原告以此认为被告违约,诉请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企鹅电竞直播平台主播入驻协议》以及原、被告和第三人畅娱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涉案合同约定被告需赔偿原告500万元违约金或等值于被告在企鹅电竞历史最高月收入10倍,加上被告在新平台历史最高月收入10倍的违约金;原告不再支付尚未支付的报酬,并有权追回所有已支付的款项。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应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并返还已支付的报酬。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合约期间,原告确有为提升被告的人气资源而进行推广、耗费资金,被告自行中断其在企鹅电竞平台的直播义务,到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导致企鹅电竞直播平台产生固定受众流失、访问流量降低,原告确有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发生损失,被告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但考虑到本案被告目前直播收入水平,以及其违约期间较短,其又主动终止了违约情形,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较小,综上分析,本院认为原告要求500万元违约金金额过高,宜参照合同约定的“或等值于被告在企鹅电竞历史最高月收入10倍,加上被告在新平台历史最高月收入10倍的违约金”条款来确定违约金较为符合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本院据此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金10万元为宜。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报酬的主张,虽原、被告合同中有约定如被告违约,被告将返回原告已支付的报酬作为违约金,但该报酬系被告基于已作出的直播行为而获得的对价,该条款有违公平原则,且对于原告的损失,本院已在违约金部分予以一并考虑,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维权费用38000元,并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诉请被告不得在其他任何同类直播平台中使用昵称“影帝CJ”用于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的活动,涉案合同对此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另,原告于2019年1月重回企鹅电竞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系其与被告双方建立了新的法律关系,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要求原告支付其2019年1月至5月在企鹅电竞直播平台直播报酬共计25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邵超杰于2017年7月14日签订的《企鹅电竞直播平台主播入驻协议》;解除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邵超杰、第三人成都畅娱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三方于2018年3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邵超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三、被告邵超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在其他任何与企鹅电竞平台同类的直播平台中使用昵称(包括艺名等)“影帝CJ”用于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解说、直播、访谈、录播等服务;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992.28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47064.28元,被告邵超杰负担9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