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易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杨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1-20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易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华南大道**华南发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ELKHXB。
法定代表人:雷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娜,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莉,女,汉族,1989年1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媛,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纯,广东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易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1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易达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易达公司无需向杨莉支付任何费用;2.改判杨莉应向易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杨莉承担。
杨莉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易达公司应向杨莉支付合同保底费用,杨莉无需承担案涉合同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审主张】
杨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易达公司立即向杨莉支付从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15日保底劳务报酬309600元;2.解除杨莉与易达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3.易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易达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杨莉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2.杨莉承担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主文:1.解除杨莉与易达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2.易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杨莉合同保底费用200000元;3.驳回杨莉的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易达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是否正确;杨莉就合同解除一事是否应当向易达公司进行赔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杨莉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易达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是否正确;杨莉就合同解除一事是否应当向易达公司进行赔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杨莉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就第一个焦点问题,双方均确认合同解除原因系因挂榜费由谁支付未达成一致。一审判决查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成为被告签约艺人,被告为原告的全球独家经纪,原告在全球范围内线上、线下演艺工作和事务皆由被告独家拥有开发权、代理权、推广权等,被告负责原告的包装、培训、演艺安排及代理签约等各项经纪事项”,从上述约定内容可以认定杨莉系易达公司的签约艺人,由于杨莉主要从事线上业务,也就是俗称的网络主播,而网络业务较为关键的系个人关注度,实践中挂榜费是维系杨莉获得关注的手段之一。易达公司作为经纪人为杨莉进行推广,鉴于上文陈述的挂榜费在网络直播中的重要程度,挂榜费应当属于运营的范畴,但是双方在合同中均未明确挂榜费的负担,由此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一审判决认定“关于合同的解除问题,原被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挂榜费用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提及解约问题,被告员工孙媛媛在对话中也表示同意解约,并要求原告提交解约申请书,从双方协商过程来看,解约应是双方的意思表示,本案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艺人经纪合同》,不能认定为原告单方解除。”,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结合了合同履行内容的特殊性、履行过程中双方行为的合理性、以及合同解除方式的合法性,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在此补充一点,根据审理查明挂榜费应当属于运营费用,协议中虽然未明确约定挂榜费的负担,但是根据合同的目的以及已经约定的权利义务,鉴于杨莉与易达公司签署的系独家经纪,如果杨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挂榜费应当由易达公司承担。现杨莉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并未损害到易达公司的利益,杨莉无须就合同解除向易达公司进行赔偿。就第二个焦点问题,易达公司称杨莉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关注其他主播、拒绝拍摄视频向观众固定直播时间、在其他平台售卖海鲜礼包、抗拒直播带货等行为,易达公司的上述主张或没有合同依据,或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无法认定杨莉存在违约行为。
综上,易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易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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