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彭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11-03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华某裕。
委托代理人胡某新,广东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女,汉,1996年3月15日出生,住址贵州市罗甸县。

上述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某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华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4月22日签订《演艺经纪合同》(以下称合同),合同约定了原告为被告提供从事演艺事业网络平台进行互联网演绎分享并注册视频直播间账户与后台,被告在原告指定网络展示平台通过视频直播等各种经原告同意的方式向观众展示才艺以获得收入。合同又约定原告独家代理和经纪被告在该合同合作范围条款中所涉及的各项内容的策划、包装、安排、实施、收益的获得等业务,原告与被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收益分成,合同也约定了被告每月应在原告指定平台进行直播的时长。《演艺经纪合同》的合作期限为2017年4月22日至2019年4月23日。合同到期后,双方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合作。2019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又续签了《艺人演艺经纪合同》,该合同的合作期限为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19日。《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第1.3条约定,被告须以原告指定的合作平台作为独家互联网演艺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未经原告书面许可,被告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除原告指定合作平台外的任何第三方平台进行互联网演艺活动。自2017年4月22日起,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使用各种手段为被告提升在原告指定直播平台上的知名度和粉丝数量,提升被告的各项演出能力,使其成为在原告指定合作网络平台上有一定知名度的网络主播,并获得较大经济收入。但从2019年9月起,被告无视双方合同约定,未履行《艺人演艺经纪合同》之约定履行相应直播义务,同时也违反约定在未经原告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为“花某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停止上述违约行为。同时《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第7.3条约定,被告违反协议终止合同的,须向原告赔偿违约金200万元。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对原告声誉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彭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2日,华某公司为甲方、彭某为乙方,双方签订《华荣文化传媒演绎合作协议》,协议第一条“合作事项和经营收入范围与方式”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从事演艺事业网络平台进行互联网演艺分享并注册视频直播间账号与后台,乙方为甲方指定网络展示平台,通过视频直播等各种经甲方同意的方式,向观众展示自己才艺以获取观众支持并获得收入。第二条“合作期限”约定合作期限自2017年4月22日至2019年4月23日。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乙方只能通过甲方设立并指定的账户进入网络视频直播平台,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自行申请账户或者通过其他形式进入该平台进行协议所约定的合作事项。在合作期间,乙方需在甲方指定的场所和平台进行演出和活动,甲方为乙方的唯一合作伙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擅自非甲方指定的场所、平台进行任何演出活动和表演,乙方不得私自进行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合作事项,也不得就本协议所约定的合作事项与其他自然人、文化传媒公司和传播演出经纪公司合作或者工作室进行合作,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为已履行合同期内,乙方每月的平均收入乘以30的总金额进行赔偿。乙方每天的直播主持在公司上班时间不得少于八小时。每月休息四天。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合作期间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所确定之义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承担前期培训费用,并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金25万元。合作期间,如乙方单方面无故解除本协议,或者怠于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之义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承担前期培训费用,并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金25万元。
2019年8月20日,华某公司为甲方,彭某为乙方,双方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合同》,合同第一条“合作内容”约定。甲方独家担任乙方演艺经纪,有权处理乙方全面的演艺经纪事宜,唯一且排他地享有乙方全部演艺事业的经济权益。乙方须以甲方指定的合作平台作为独家互联网演艺平台,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队甲方指定合作平台外的任何第三方平台,进行互联网演艺活动。第二条“协议期限”约定合作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乙方应在甲方安排的互联网演艺平台进行直播,并保证每月直播有效时长不低于156小时,有效天数不低于26天。第七条“违约责任”第7.1、7.2条约定如乙方遇重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无法正常履行本协议,或存在吸毒、赌博、斗殴等违法犯罪犯罪行动,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公开诋毁、诽谤、侮辱、贬低甲方或甲方旗下其他艺人形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行为,同意向甲方返还已获得的合作费用,支付违约金200万元。第7.3、7.4约定,如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减乙方收益,情节严重或者未按甲方要求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向甲方返还已获得的违约金,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如乙方在合作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未与甲方续约,或未向甲方告知第三方合作条件即与第三方进行合作,则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与第三方解除演艺经纪合同,并与甲方签订演艺经纪合同,乙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华某公司提供彭某的考勤记录、网络视频截图、公证书、网页截图等,主张彭某在《艺人演艺经纪合同》履行期间存在早退、缺卡等行为,华某公司工作人员看到彭某在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彭某知道后于2019年12月离开华某公司,终止合作。华某公司述称其指定的唯一直播平台为虎某直播平台,但彭某在花某直播、快某短视频、网某云音乐直播平台等进行直播,违反原、被告合作协议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华某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及经纪合同均未载明华某公司指定的直播平台,且华某公司提交的网络视频截图及公证书等显示快某直播平台有名为“XX女团”的直播,但华某公司未举证证明直播演出人员即为被告彭某。本院认为华某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彭某违反原、被告合同约定,在华某公司指定直播平台之外进行直播,对华某公司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华某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可以证明彭某未达到双方约定的直播时长,且自2019年10月起即未行考勤,本院采信原告的陈述,即彭某在原、被告合作期间自行解除直播合作,离开了华某公司。华某公司主张解除双方合同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综合考虑彭某的违约情形及对华某公司造成的损失,酌定彭某向华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0元。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关抗辩及举证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于2019年8月20日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
二、被告彭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880元,由原告负担7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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