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9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千阁网络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办望海路1088号海韵嘉园4栋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TE64M。
法定代表人:窦雨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鹿,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许丽兰,女,汉族,1994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海南省东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秋,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千阁网络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许丽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鹿,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千阁主播经纪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被告同意将原告作为独家互联网演艺分享平台,被告承诺在合作期限内未经原告同意不在原告以外的互联网公司、公会或者家族等进行表演;被告有下列情形的,被告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至少50万元违约金,(1)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非委托人安排的平台和公会表演的,(2)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接受线上第三方的邀请、组织从事表演等商业活动,(3)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接受线上(互联网)第三方的商务经纪等活动,(4)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接受线上(互联网)第三方的明星周边等代理,(5)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与其他线上演艺平台有任何形式的合作,(6)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与其他第三方签订同类经纪或演艺合同的。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大量资源,并对被告进行相关培训包装,但被告自2017年12月起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非原告安排的熊猫TV平台和银河互娱公会进行表演。经原告多次沟通和要求,被告未停止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千阁主播经纪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并答辩称,原、被告于2017年4月11日签订《千阁主播经纪合同》,被告经短暂培训后被派遣到虎牙平台从事网络主播工作。为增加直播热度,根据原告的建议,被告接连几个月超长时限直播,经常一天要播三四场,每月直播时长达150小时,远远超过了经纪合同约定的最低直播时长96小时。被告于2017年6月开始感觉身体不适;2017年9月初因身体免疫力下降导致过敏反应,并曾在一次直播中出现休克而被送到医院急诊;2017年11月25日在直播中摔伤并因此住院9天,出院后医嘱需卧床静养3个月。因休养身体的需要,被告只能进行零星直播,原告以被告不能稳定直播为由扣发了被告2017年12月和2018年1月份的工资及提成收益。被告提起反诉的理由为:1.原告没有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资格,双方签订的《千阁主播经纪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法定无效,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当然无效,原告应当返还其依据合同提取的收益分成。2.涉案的《千阁主播经纪合同》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合同中的第7.1条加重了被告责任,原告却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排除了被告在自身权利遭受严重侵害时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该第7.1条应属无效。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根本违约在先,应由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向被告支付未依约分配的收益提成26097元、赔偿被告医疗费16320元。首先,原告未将合同原件交给被告,被告对合同内容不了解、不知情。其次,合同约定被告的收益提成为40%,但实际上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收益提成为35%,则原告应支付剩余的收益提成26097元。再次,原告在培训中给被告作出了不恰当的建议,导致被告为了增加直播间热度而长时间熬夜直播,被告身体免疫力下降进而发生了摔伤事故,严重损害了被告的身心健康,故原告应支付被告医疗费16320元。综上,即便合同有效,原告才是持续并严重违约的一方,被告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和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被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千阁主播经纪合同》无效;2.原告返还依《千阁主播经纪合同》提取的收益分成280140.18元;3.由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答辩称,1.涉案《千阁主播经纪合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2.被告身体不适及摔伤入院均属于其自身原因导致,与原告无关,原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收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千阁主播经纪合同》,约定:合作期间,原告独家担任被告互联网线上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纪公司,就被告的线上演艺事业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线上游戏代言等相关活动;合作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被告需在原告指定的视频秀场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演艺,被告每自然月最低直播天数为24天、每自然月最低直播时长为96小时;若被告未能按时完成直播约定内的最低标准,原告有权对被告的直播收益所得进行扣减甚至解除合约;被告的收益按扣除平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渠道费、平台分成、税费等)后的40%,被告完成规定直播时长和天数后享有原告支付底薪4000元,发放时间为次月25-30日;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至少50万元违约金,(1)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非委托人安排的平台和公会表演的,(2)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接受线上第三方的邀请、组织从事表演等商业活动,(3)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接受线上(互联网)第三方的商务经纪等活动,(4)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接受线上(互联网)第三方的明星周边等代理,(5)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与其他线上演艺平台有任何形式的合作,(6)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与其他第三方签订同类经纪或演艺合同的;其他违约情形的,违约的一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提交了一份《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非原告安排的熊猫TV平台和银河互娱公会进行表演。被告表示因原告未按时发放其2017年12月及2018年1月的工资及提成收益,致被告经济陷入困境,被告遂自2018年2月起与新的经纪公司签约并在熊猫TV平台上直播。
被告提交了《广东省演出业协会官网经纪查询结果》,用以证明原告登记在册的经纪人仅曹然一人。被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存在扣发被告2017年12月及2018年1月的工资及提成收益的行为。被告提交了《医疗费票据》《微博及截图》,用以证明被告于2017年9月16日至19日期间到医院就诊、被告于2017年11月20日在直播中摔伤并因此住院9天等情况。原告对《广东省演出业协会官网经纪查询结果》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原告称因被告2017年12月、2018年1月没有收益,故没有向其发放任何款项。
另查,被告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用以证明原告已支付被告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工资及提成收益共计199940.27元。原告对上述数额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千阁主播经纪合同》《公证书》《广东省演出业协会官网经纪查询结果》《医疗费票据》《微博及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千阁主播经纪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被告要求确认《千阁主播经纪合同》为无效合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证明了被告存在到非原告安排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情况,被告对此没有异议,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千阁主播经纪合同》,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事项,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到非原告安排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事实清楚,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结合原、被告的合作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依《千阁主播经纪合同》提取的收益分成280140.1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则》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千阁网络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许丽兰签订的《千阁主播经纪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许丽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千阁网络经纪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千阁网络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告(反诉原告)许丽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3250元,被告负担1150元;反诉受理费2751.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