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2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淮安淮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西路140号(五九双创产业园)2号楼4层430-4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P9JH43D。
法定代表人:赵金鑫,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驹,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昆,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银,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淮安淮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娱公司)与被告王小银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驹、被告王小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淮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律师费4000元,合计54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求为: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4000元、签约金6000元、律师费4000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11日,双方签订书面的《主播合同》,就双方合作模式、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直播了数月后,不再直播,原告通知其继续履行合同,其既不出现,也不回应,双方《主播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原告诉至淮安仲裁委,该委不予受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王小银辩称,对解除合同无异议,因直播期间所聊天内容太露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我认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不承担律师费。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淮娱公司从事计算机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工程施工;通讯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开发;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办公用品销售;一般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业务;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摄影扩印服务;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与经纪代理服务等业务。被告系网络主播。
2022年6月1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主播合同1份,由甲方提供乙方相关平台资源,帮助乙方在平台上提升人气和收益,实现双方共同发展、获益的目的。约定:一、合同期限。1、有效期1年:2022年6月11日至2023年6月10日。2、双方确认本协议进行网络直播等方面的合作,不导致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代理居间经纪等法律关系、劳务关系。3、鉴于甲乙双方仅为合作关系,并非劳动或劳务等其他法律关系,乙方的社会保险、个税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4、合作形式:甲方为乙方从事网络直播全平台、短视频全平台、线下演艺活动等的独家合作方,乙方须加入甲方在指定的直播平台设立的公会,且无条件配合甲方转会要求。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方承诺并签订、参与任何与本协议有抵触或损害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演艺事项。二、甲方权利义务。……三、乙方权利义务。4.1.2根本违约: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乙方义务的规定,私播、延迟开播20日以上、停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解除、终止本协议的……均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可要求乙方在以下五者中取一较高者支付违约金并退还乙方已自提收益、补发的分成收益和短视频收益以及甲方的前期实际投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资金扶持费用、签约费、买断费、保底费、预支款项、借款、转会费等。①人民币5万元;②甲方合作期内实际投入的金额10倍+甲方预期收益;③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正常履约而获得的月平均收益36倍的违约金;④如乙方在与甲方合作前从事与本协议约定的相关直播业务,乙方按双方合作前24个月内最高月收入的6倍支付违约金;⑤按合同期间乙方账号粉丝数量峰值50元/人(秀场类平台)10元/人(抖音快手等视频类平台)计算违约金。……7、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协商不成的,同意在淮安进行仲裁。四、收益分配。……2、乙方如使用甲方场地和设备直播,甲方按照后台主播分成的70%结算给乙方。……七、其他。1、一方如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纠纷,除了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支付守约方因诉讼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差旅费(不低于500元/天)等所有费用。……3、如有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合同还约定了收益分配、直播行为规范等条款。落款处由原、被告双方盖章或签字予以确认。此后,原告为被告提供场地和设备,被告即开始在95秀、密疯等平台进行直播业务,至2022年10月24日不再履行,此后原告多次通知被告继续直播,被告未继续履行。
另查明,合同签订后原告每月按合同约定以后台主播分成的70%向被告支付直播收益,分别为:2022年7月22日1027.2元、2022年8月15日1140.7元、2022年9月15日1974元、2022年10月15日680.6元。期间,原告又于2022年7月、8月份两次分别转账支付被告合同签约金3000元,合计6000元,被告对此出具收条1份。
2022年12月6日,原告淮娱公司向淮安仲裁委提出与王小银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仲裁,淮安仲裁委认为双方签订的《主播合同》其中第三条第七项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淮安仲裁委裁决,但第七条第三项争议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该案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022年11月28日,原告与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指派程文驹律师代理原告参加本案诉讼,为此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该所出具了增值税发票。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原告举证的有主播合同、不予受理通知书、委托代理合同、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定。
审理中,双方对涉案直播网络平台是否涉黄以及直播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意见不一,原告提供工作人员与被告聊天记录、处罚记录、平台公告展示、经营许可证等证据,证明涉案直播平台即95秀平台、密疯平台系正规直播平台,并无涉黄的处罚记录,公司工作人员也要求被告与素质低下的用户保持距离,要求被告“做好自己”“正常沟通”“该怼就怼回去”,且平台设有禁言操作可抵制不良玩家,我公司不存在涉黄交易。被告质证称,平台处罚是事实,对其他真实性不了解,原告要求私下维护玩家,截图内容不完整,我的聊天记录都删除了无法证明,禁言多了平台就会找我,所以我没有禁言。另外,被告提供直播平台对接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相关平台有涉黄行为,故其不再履行直播义务。被告质证称,该群是主播私下组建的群,群内聊天记录与原告公司无关。
审理中,原告提供发票、缴费记录、运营工资表等,证明其公司支出培训财务费、刷榜费、电费、房租费设备费、运营费等成本,故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440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其没有参加培训、也没有通过58同城介绍,运营所带团队十余人并非其一人,不同意承担违约金,且该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予以调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主播合同,双方成立合同关系,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被告自2022年10月24日起未按约履行直播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原告请求解除双方《主播合同》,被告亦表示同意,故本院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主播合同》于本判决作出之日解除。
关于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不履行主播义务,属被告违约其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主张直播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原告要求其下播后维护玩家,而玩家聊天内容露骨不雅,故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平台存在涉黄情形,亦无证据证明原告对其有下播后维护玩家的要求,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直播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承担违约金44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虽然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数额,但是违约金应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违约金应以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为依据,原告所举证据为营业成本,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违约给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故本院结合双方签订合同的期间、履行情况、可预期的合同利益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为2000元。
关于签约金6000元、律师费4000元,因合同约定乙方停播,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还乙方已自提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签约费、买断费等)以及一方违约,应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该笔费用,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淮安淮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银之间《主播合同》的合同关系。
二、被告王小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淮安淮娱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元、签约费6000元、律师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淮安淮娱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收取),由由原告淮安淮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8元,被告王小银负担1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