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4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科苑街道办事处潘南西路4号院内商务楼2层207室。
法定代表人:单海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爱芹,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金,女,200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金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海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爱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于金支付违约金3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订《艺人合作经营协议》合作经营开展网络主播业务。该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为36个月;未经原告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在直播平台为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商业活动。但被告于金于2022年1月开始,便不再履行该协议的约定,且其于2022年1月7日在抖音平台开始进行直播且接受他人打赏礼物而获利,此行为已表明被告于金不再履行合同并与甲方构成恶意竞争关系,属于根本性违约。根据合同法律规定及双方签订的《艺人合作经营协议》,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不低于30万违约金。综上所述,被告于金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原告订立的《艺人合作经营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网络直播行业以“用户为王”、“流量为王”,用户数量与流量是主播行业企业命脉之所在,其擅自另行直播,会使公司为其推广所吸引的用户流失,这一根本违约行为使原告损失惨重,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于金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原、被告于2021年10月22日签订的艺人合作经营协议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签订《艺人合作经营协议》,该协议第九条约定,原被告合作有效期为36个月,协议第二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五、六项,第七条第三、四、八项约定,如被告违约,原告有权依据协议的约定,要求赔偿违约金30万元;2.被告于2022年1月7日从事直播业务的视频一份,证明被告在合作期限内私自离开公司,擅自从事直播业务,违反协议的规定,原告有权依据协议约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0万元;3.原告法定代表人单海鑫其父亲单连忠户口本一份,单连忠支付宝个人资料详情页一份,被告支付宝个人资料详情页一份,单连忠支付宝转账记录一宗,证明合作期限内,被告月均合作费用为13602元;4.快手平台直播政策一份,证明从快手平台能或70%的返点,原被告进行合作,约定的分成比例是被告获25%的返点,原告获45%的返点,被告违约后,原告每月的月损失为24484元,计算方式为13602元除以25%乘以45%,被告于2022年1月7日离职,至合作到期有近34个月的时间,原告的损失为832456元,计算公式为24484元乘以34个月;5.培训视频一份、培训发票两份,证明合作期间,原告为被告从事直播行为进行化妆培训、包装等资金的投入,支出培训费36171元,该费用为原告的实际损失,且依据协议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该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6.法律顾问合同、代理费发票、代理费电子回单、民事裁定书、保单、诉责险发票各一份,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两份,证明因被告违约行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2000元,保全险5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案件保全费1020元,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但对原告每月损失计算方式及支出培训费等损失计算,本院认为该计算方式没有依据,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22日,原(甲方)、被告(乙方)签订《艺人合作经营协议》,双方约定:协议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作经营开展网络主播业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内容条款中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公司星探发掘,根据个人需要,成为乙方旗下艺人,签约后,乙方为甲方安排平台进行直播,礼物按照甲、乙双方约定进行分成。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中约定,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进行支付礼物分成;2、甲方应严格遵守直播平台的规定,积极配合乙方,通过双方努力共同提高收益;3、甲方在协议期限内,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第三方竞争平台进行直播。(前述第三方竞争平台指:与乙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直播公司或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抖音直播、NOW直播、快手直播、斗鱼直播、虎牙直播、战旗TV、熊猫TV、火猫直播、六间房、QT、PPTV等及其相关联的直播网站);4、在协议期限内,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不得擅自与第三方达成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约定。此协议期间内,若甲方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双方未协商,则赔偿对方违约金十万元。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中约定,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推广宣传服务,并对甲方进行包装培训,包装培训费用和场地由乙方负责;……5、乙方负责对甲方进行培训(包括直播培训、化妆培训、沟通技巧培训、粉丝管理培训等)。第五条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在协议期间及协议期后一年内,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在其他直播平台、为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商业活动的,发生一次,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三万元。第七条协议的终止和解除条款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十万元违约金:1、甲方不遵守直播平台和公司规定的。2、甲方行为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3、甲方行为严重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的。4、甲方以消极、不作为等不符合乙方要求的方式履行本协议的,经乙方通知后15日内仍未改正的。5、甲方签订合同三个月内提出终止合作申请的,承诺一年之内不辞职。6、因乙方业务调整,不再进行直播服务业务的。7、在合作期限内一方提前解除合作协议。第九条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为36个月,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开始合作。后被告自2022年1月7日起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不再履行合同。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艺人合作经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被告在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原告许可单方终止协议,另行从事与原告具有竞争性质的网络直播相关业务,违反了协议约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原告主张违约金300,000元过高,结合原、被告分成比例、合作期限、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告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本院酌情将违约金的数额调整为30,000元。原告因本案实际支出的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系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金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
二、被告于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共计3920元;由原告淄博孙曌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269元,由被告于金负担651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