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9
海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海城市展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兴海街道办事处泰山社区居委会海墅逸城6号楼1单元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山,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冰,女,汉族,1991年3月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百成,男,汉族,1988年8月1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海城市,系宋冰丈夫。
原告海城市展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饰传媒公司)诉被告宋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展饰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山、被告宋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百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展饰传媒公司诉称:2021年5月28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网络带货提供服务,被告按照原告要求在原告提供的视频直播频道进行完全合法的带货主播工作;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被告月在线直播时长累计必须达到28日,且不少于112小时/月,并约定了合作期间的收益分配方式及违约金。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对被告进行了相关的业务培训与讲解,原告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被告也依约进行了直播,但自2021年11月至原告起诉日,被告无合同约定理由,未在原告行直播,经原告了解,在此期间,被告在快手【小绿龟成长记】,快手号:zhangyanfen8888进行直播并带货,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根本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认为双方依法签订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未发生协议中约定的事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之间《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44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合作协议,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对原告的合同存在质疑,应该是公平公正的,我们手里并没有合同的副本。也不清楚原告主张的37万元是根据什么计算出来的。1、甲方对乙方有培训、推荐、扶持义务,甲方并未履行。乙方得到的资源少之又少,甲方未在乙方身上投入合理的人力和资金成本,甲方没有损失,乙方没有得到收益。甲方没有理由请求违约金。2、案涉合同是由甲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其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且格式条款加重乙方责任,含有乙方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违约金约定过高,超乎常理,违约金条款无效。3、主播独家合作协议里,甲方未做出保底酬劳约定,甲方未尽第六条第三款的义务,主播无固定收入来源,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有权单方面提出解约。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8日,展饰传媒公司作为甲方与宋冰作为乙方签订了《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合同中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4年5月29日。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同意在海城市展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担任网络主播带货工作,乙方签约甲方旗下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带货。乙方月直播有效天数为28天,不少于112小时”。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从事直播活动,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在其他网络平台进行直播才艺表演或直播带货”、第八条违约责任中约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按本合同的约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100万元人民币或按乙方已履行合同期内的最高月度收入的18倍计算金额。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若违约金不足以冲抵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追偿。”
另查明,原告在2021年9月份分两次向被告微信转账,共计20800元。
再查,被告于2021年11月违约在其他平台从事直播带货活动。被告在庭审中自认与原告的合作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至2022年2月,原告主张被告直播到2021年11月份即不再履行合同。
以上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主播独家合作协议,证明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协议,合同约定了直播时长、违约责任、合作期限、违约金的计算方式;2、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原告支付给被告2021年8月份合作费用情况,共计20800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2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该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2021年8月份直播收入为20800元,故证据2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未提供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主播独家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被告已经实际上不再履行合同,且在庭审中被告亦同意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违约金374400元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第八条虽约定了违约金数额及其计算方法,但原告并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违约其产生的实际损失数额,该合同的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故本院酌定被告应赔付原告违约金6240元(20800元×3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海城市展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冰于2021年5月28日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
二、被告宋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海城市展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6240元;
三、驳回原告海城市展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6866元,应予退还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过期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