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海南繁星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海南生态软件园沃克公园8802三楼101。
法定代表人:赵海舟。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君,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曦,公司法务。
被告:谭露露,女,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锦竹市。
原告海南繁星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谭露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宇帆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君、李晨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署的《酷狗直播艺人独家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0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合理费用律师费2万元和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8月30日签订《酷狗直播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在合作期限内不得与任意第三方开展相同或类似的合作,如有违反即构成根本性违约。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经多次通知仍未停止。原告随后委托律师向被告寄送《律师函》,明确要求被告遵守合作协议约定,但被告收函后仍未停止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酷狗直播艺人独家合作协议》,且经原告多次通知仍未停止违约行为,被告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对被告前期投入的资源及后续将产生的巨额商业利益,也给原告的独家艺人管理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此,原告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3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酷狗直播艺人独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案涉合同”),主要约定:(第2.1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直播技术服务以及直播平台服务供乙方进行网络直播,甲方负责提升直播技术,优化直播平台,提供平台用户资源,为乙方提供推广资源,提升乙方在酷狗直播平台的知名度;(第2.2条)乙方在酷狗直播平台进行独家网络直播,乙方应遵守酷狗直播平台规则,努力提升自身的演艺专业能力,为用户提供优质的网络直播内容;(第3.1条)本协议为独家性和排他性的约定,乙方承诺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与任意第三方开展与本协议第2条相同或类似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不在除酷狗直播平台以外的任意第三方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活动,或不以嘉宾形式参与全部或部分网络直播,或不将其本人肖像、照片、音频、视频或主播符号等内容再次对外授权或发布等与本协议一致或冲突的内容,否则视为乙方构成根本性违约;(第4.1条)本协议合作期限为叁年,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第6.2条)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演艺能力、网络直播情况以及乙方申请,为乙方进行宣传及推广,宣传、推广过程中,甲方先支付相应费用,并有权获得预期利益;(第6.3.1条)甲方自有渠道包括酷狗直播平台的所有产品、酷狗音乐的所有产品以及甲方旗下的所有产品,甲方自有渠道推广资源的实际产生的费用按照甲方的资源刊例价格和投放次数计算,并以甲方系统数据记录为准;(第11.2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3条的独家条款,或在合作期限内单方解除本协议,或违反第6.8项甲方优先续约权约定,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合作目的无法实现,均构成根本性违约;(第11.2.5条)甲方有权同时采取如下方式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应自行承担该等违约责任:以下数额较大者作为违约金:a)乙方在酷狗直播平台最近一年合作收入总额的叁倍;b)如本合同履行期未满一年则支付人民币壹佰万元(RMB1000000),如本合同履行期已满一年未满两年,则支付人民币贰佰万元(2000000),如本合同履行期已满两年未满三年则支付叁佰万元(RMB3000000),如本协议自动延期三年间则支付伍佰万元(RMB5000000);(第11.2.6条)甲方有权同时采取如下方式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应自行承担该等违约责任:甲方就主张乙方违约责任而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案涉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在酷狗直播平台直播,其实名认证账户的昵称为“小美”,ID为1032650499。
2021年12月6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载明:请贵方自收到本函之日起24小时内,立即停止在抖音平台的直播行为,继续履行与委托人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若贵方未按照上述要求停止在外站直播的违约行为并填写《保证书》寄回委托人的,则构成根本违约,视为贵方单方解除合同,委托人有权追究贵方的违约责任。该快递的物流信息显示收件人拒收后退回此信件。2022年1月18日,原告通过系统后台向被告发送警告短信,通知被告停止到外站直播的违约行为。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依约为被告提供了案涉合同第6.2、6.3条约定的酷狗平台展示及推广、推荐资源、培训、直播保障、独家艺人专属扶持创业奖励等服务且投入采购软件设备、管理等成本,被告自2021年8月开始不履行案涉合同的直播义务在酷狗平台停播,并于2021年11月擅自到抖音平台进行直播,违反了案涉合同第3条独家条款约定义务,使得案涉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根据案涉合同第11.2条约定要求解除案涉合同。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被告违约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视频截图(先后于2021年11月29日、2021年12月10日、2022年8月5日取证)及对应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拟证明被告以其直播的抖音账号(抖音号:Xmm1996)违约到与酷狗平台具有竞争关系的抖音平台进行直播活动,无视原告的多次警告,属于恶意违约,且至今仍违约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活动,持续扩大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庭审中,原告进一步主张被告在案涉合同期间(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违约在外站开播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案涉合同第11.2.5条约定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认为其平台用户流量流失以及预期利益损失应作为违约金的考量因素,被告给原告平台造成的损失已远超出其所主张的300万元违约金,案涉合同载明的以被告在酷狗直播平台最近一年合作收入总额作为违约金的基数系扣除所有费用后给主播个人的利润。原告提交被告的直播收入数据统计、原告酷狗平台后台管理系统中的直播收入数据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自制的主播收益证明作为证据,拟证明被告自合同签订后2019年8月30日至2021年的7月份在酷狗平台直播期间获得的直播收益及专属扶持创业奖励等总收入为1569956.1元。
原告还根据案涉合同第11.2.2条主张律师费支出20000元,并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等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案涉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关于解除案涉合同的问题。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已举证证明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亦向被告送达律师函及短信要求解除合同,现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请解除案涉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本院认为,网络主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应当以平台的运营成本及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契合公平合理的价值导向,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衡量。基于原告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被告自合同签订后2019年8月30日至2021年的7月底(共计23个月)在酷狗平台直播期间获得的总收入为1569956.1元,则被告在酷狗直播平台最近一年合作收入应为819107.53元(1569956.1元÷23个月×12个月=819107.53元)。案涉合同对于被告的违约责任约定了违约金的两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是以被告在酷狗直播平台最近一年合作收入总额的3倍计算违约金,计得2457322.59元(819107.53×3=2457322.59元);第二种是按案涉合同履行期已满两年未满三年计算违约金为3000000元。原告在本案中虽然主张按第二种计算方法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被告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本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按双方在案涉合同约定的第一种计算方法计算违约金为宜,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57322.59元。
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支出20000元,符合案涉合同约定,且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视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海南繁星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谭露露签订的《酷狗直播艺人独家合作协议》;
二、被告谭露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繁星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457322.59元;
三、被告谭露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繁星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四、驳回原告海南繁星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海南繁星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181元,被告谭露露承担266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