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5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原告:济南星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济南大学科技园商业公寓步行街6号楼5-324。
法定代表人:张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法栋,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良,男,199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天市,现住安徽省长天市。
原告济南星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娱公司)与被告刘伟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冰、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法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伟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星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艺人签约协议》;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签约费3万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文化娱乐经纪公司,被告为网络主播,2018年7月份,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协商合作事宜,被告同意到原告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支付被告签约费3万元。此后,被告到原告所在的直播平台QQ炫舞梦工厂公会ID:90655内直播,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大量的直播资源,为被告赢得了大量直播粉丝,使被告获得大量经济收入。然后被告按照协议直播了大约三四个月后,开始出现违约行为,不按时进行直播活动。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一开始口头答应却未实际履行,后来便无法与之联系。2019年底,原告发现被告擅自与原告公会解约,签约到他人公会ID:91001进行直播活动。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刘伟良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星娱公司(甲方)与刘伟良(乙方)签订《艺人签约协议》,相关约定为:甲方担任乙方在互联网线上演艺及未来可能涉及到的线下演艺的独家经纪公司,就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合作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收益分配:乙方在视频秀场平台上进行直播互动演艺产生的一切网络增值服务收入(包括虚拟礼物所产生的佣金)由双方共享,具体分配比例按照运营后台系统分配金额为准,甲乙双方可根据双方意愿签订额外收益分配协议;违约责任:合作期间,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非甲方安排的其他互联网平台上进行演艺的,构成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须向甲方赔偿50万人民币违约金。合约期内,乙方直播市场每天不得低于6小时,若无故连续停播或累计停播两个月以上,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违约金50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星娱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4日、5日、23日、24日通过微信转账向刘伟良支付签约费合计3万元。刘伟良即以网名张歆宇(QQ号78×××47)在星娱公司所在的直播平台QQ旋舞梦工厂公会房间(ID:90655)内直播。在此过程中,星娱公司通过刷礼物、报名活动等方式为刘伟良的直播活动增加热度。诉讼中,星娱公司主张2019年底,刘伟良擅自在该平台与90655公会解约,并签约到他人公会(ID:91001)进行直播活动,已构成根本违约,为此其提交90655公会系统签约记录截图及刘伟良于2020年3月22日在91001公会直播截图欲以证明。
另查,星娱公司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为此支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保险费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伟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举证和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原、被告签订的《艺人签约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协议约定,刘伟良不得在合同期限内未经星娱公司同意在其他互联网平台上进行演艺,否则将构成根本性违约。星娱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刘伟良已在合约期内与星娱公会解约并在其他公会进行直播活动,刘伟良对此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刘伟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涉案合同在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故星娱公司要求解除《艺人签约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星娱公司要求刘伟良返还签约费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的请求。刘伟良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受直播平台状况、直播公会影响力、直播内容、观看人群喜好、网络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根据星娱公司提交的90655公会及刘伟良的直播收入情况,可以看出刘伟良的直播影响力和收入与协议约定的50万元违约金并不对等,星娱公司未能对因刘伟良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提供充分证据,其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综合考量签约费用、合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及协议实际履行期间各方收入情况,酌定由刘伟良返还签约费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
星娱公司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为法律所准许,而本案系刘伟良违约所引发的纠纷,其具有重大过错,星娱公司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系其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其损失的一部分,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由刘伟良承担保险费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刘伟良返还原告济南星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约费3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刘伟良支付原告济南星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3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刘伟良支付原告济南星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保险费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济南星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诉讼保全费2170元,由被告刘伟良负担1000元,由原告济南星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