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名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佳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5-16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济南名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旅游路27307号别墅区东排11-2。
法定代表人:刘鹏,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峰,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佳萌,女,199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济南名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名仕公司)与被告李佳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名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峰、王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佳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济南名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济南名仕文化主播合作协议》。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原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律师费6000元以及公证费3000元。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济南名仕文化主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双方建立演艺合作关系,合作期间为三年。按照《合作协议》,原告是被告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纪人,被告将原告作为唯一合作公司,仅通过原告提供的合作平台及合作单位,进行线上、线下表演及原告要求的一切活动;不与其他任何组织、公司、平台、公会及个人合作,进行线上或线下表演等一切商业活动。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私自在抖音注册账户并进行多次直播,抖音并非原告合作直播平台,被告在非原告合作平台进行多次直播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此外,被告于2021年5月单方停止在原告合作平台直播,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的以上行为均已构成.根本违约,现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佳萌辩称,我于2020年2月入职本溪市鹏佳传媒有限公司,工作地点在本溪。我承认与原告签过协议书。我不知道会加盖济南的公章,济南名仕传媒是在2021年1月29日成立,我入职时济南名仕还未成立。因我个人身体原因,向2021年5月份向本溪鹏佳传媒公司提出离职,本溪负责人已经同意,鹏佳公司并没有通知不同意我离职。也没有要求我继续直播,在我提出离职1个月左右的时间,公司就已出兑给广善传媒。本溪负责人推荐我去广善传媒工作。鹏佳传媒在2021年8月16日注销。双方是劳动关系。我在入职时问过本溪负责人是否可以再其他平台直播,本溪负责人同意我在抖音直播。我已经提出离职,所以就停播了。费用是庭前提交的收款明细,都已收到了。我方并没有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养老保险,但合同中约定了直播地点和直播时长,工资也是公司打入个人账户,不是我个人在平台提现,我是公司众多员工之一。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20年9月1日,原告济南名仕公司(甲方)与以告李佳萌(乙方)签订《济南名仕文化主播合作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按合同约定委托甲方作为其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纪人,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托,乙方成为甲方的艺员。甲方向乙方提供推广支持、视频直播平台、技术支持及管理服务,乙方愿将甲方作为唯一合作公司,并根据本协议约定及甲方的相关政策规则,仅通过甲方提供的合作平台及合作单位、公会,进行线上、线下演艺及甲方要求的一切活动;不与其他平台或频道、其他任何组织/公司、其他公会及个人合作,进行线上或线下演艺等一切商业活动。乙方应在合作期间将甲方作为合作的独家公司,不与任何其他第三方达成或开展相同或类似合作,进行线上、线下表演及商务活动。合作期间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主播收益分配模式:(1)网易CC平台:主播当月普通礼物后台达到2万元以下,收益按照普通礼物35%计算,普通礼物后台达到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收益按照普通礼物40%计算,普通礼物后台达到5万元以上,收益按照普通礼物50%计算。(2)秀色平台:主播收益按照主播礼物40%计算。(3)主播直播时长及后台任务礼物要求:满足每月26天,每天不低于6小时。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终止合作、收回所提供乙方的全部及任何合作资源、合作收益,并不予支付任何的费用。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则乙方将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在甲方合作平台上已获得的全部合作资源,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乙方在合作期间已获得的单月最高收益的三倍,或人民币100万元,以金额较高者为准)。在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乙方擅自解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同上),且乙方的解约行为将视为无效。若乙方违约,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交通费、鉴证费、人工费、直接收益、预期收益等)乙方应负责赔偿。
原告提交其管理人员程某某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原告管理人员程某某添加被告微信,被告微信号为XXXXXX24,原告管理人员程某某在2021年1月25日询问“是哪个主播”,被告回答“怼*”;2021年4月30日,程某某向其发送转账李佳萌5090元的截图,李佳萌进行了确认。原告提交(2021)鲁济南泉城证经字第27059号《公证书》载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于2021年7月16日对被告李佳萌个人微信进行了公证。被告的微信号为XXXXXXX24,被告于2021年7月14日、7月16日分别发布了视频及照片。其中7月16日发布的视频照片显示了被告的抖音账号为XXXX74。(2021)鲁济南泉城证经字第27058号《公证书》载明,原告法定代表人刘鹏于2021年7月16日对被告李佳萌在抖音直播的违约行为进行了公证。被告的抖音账号为XXXX74,昵称李**,粉丝893、获赞6594,2021年7月16日发布视频作品(见第18至20页)。被告在2021年7月16日发布的微信朋友圈视频完全相同),在进入被告抖音直播间后,被告正在直播且有观众对其直播点赞打赏(见第30至37页)。原告主张被告在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期间进行了至少80次以上的违约直播行为。抖音不是原告的直播平台,被告在抖音直播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截至庭审前,被告的抖音账户XXXX74,粉丝8630。
原告提交支付被告李佳萌收益转帐明细载明: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收益共计31344元,其中2021年2月单月收益最高为11640元。上述款项原告主张分别通过云帐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程某某帐户支付。被告李佳萌提交了收款记录载明:其云帐户平台收款分别为名仕文化及鹏家文化传媒。其中2021年3月25日收到名仕文化11640元。
被告李佳萌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分别载明:1、其与鹏家传媒负责人聊天记录载明:李:陆哥你能给我出一个证明吗?就是我五月份给你打电话说我不干了这个事。鹏:能。2、名仕主播通知群:2021年3月群公告:通知:线上主播合同已发。一式两份,带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两份,签字按手印。凡手写的地方都按手印。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别墅区*排**-*。邮寄时附带原合同。
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公证费3000元。
以上事实由主播合作合同、公证书、转帐记录、微信聊天及朋友圈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支付凭证、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主播合作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二、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主播合作合同》的性质及效力;二、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关于焦点一。被告主张其在鹏佳传媒有限公司工作,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会加盖原告公章。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被告提交的名仕主播通知群公告,可以证实被告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相对方为原告济南名仕公司知悉。对于被告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针对合同性质,被告主张双方签订的系劳动合同,该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合同内容来看,双方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原告济南名仕公司基于合作关系而衍生的对被告李佳萌作出的管理规定不应视为双方之间具有人身隶属关系的规章制度。从经济收入来看,李佳萌的直播收入主要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的打赏,原告并未参与被告的直播行为且无法掌控直播收入的多少。双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被告李佳萌主张该合同系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焦点二。原告主张被告在合作期间收益31444元,原告收益20834元,据此自被告擅自终止履行合同开始,合同剩余期限为22个月,原告逾期收益损失达到9万元以上,原告综合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被告的过错、原告的预期利益损失等,主动调整违约金为10万元。被告李佳萌抗辩称,其已向鹏佳传媒提出解除合同,违约金不应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在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告自行离开公司,停止原告公司直播,并在其他直播号开展直播,单方终止履协议所约定的义务,该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以其无故停播行为表明了不履行主要义务,合同已事实上解除,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网络主播是近几年兴起的一种新兴特殊行业,网络主播签约经济公司后,经纪公司在艺人初期培养、宣传及知名度的积累上必然付出商业成本。被告的违约行为确实会导致原告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合本案情况,本院对违约金酌情予以调整,酌定违约金数额按李佳萌最高月收入3倍计算34920元为宜。
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6000元、公证费3000元,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上述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对此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济南名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佳萌签订的《济南名仕文化主播合作协议》于2021年5月予以解除;
二、被告李佳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名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34920元;
三、被告李佳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名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元、公证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济南名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被告李佳萌负担1000元,由原告济南名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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